关于印发《山东省应急管理专家评价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应急函〔2025〕3号
来自: 省安全技术服务中心 时间: 2025-01-21 09:12 访问量:866
各市应急局,厅机关各处室(单位)、直属事业单位:
《山东省应急管理专家评价考核管理办法》已经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2025年1月17日
山东省应急管理专家评价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省应急管理专家(以下简称专家)履职行为,指导专家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山东省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鲁应急发〔2024〕12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专家遴选入库之日起,建立专家电子信用档案。专家管理工作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专家办)负责专家个人电子信用档案的建立和使用管理工作。电子信用档案包括其个人简历信息、调用次数、请假天数、日常考核、投诉处理、教育培训及综合考核等内容。
第三条 专家考评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开原则,分为日常考核和综合考核。日常考核按照“一事一评”的要求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作为综合考核的重要依据。综合考核以年度为单位进行考评。
第四条 日常考核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出事、谁担责”的原则,由调用处室、单位负责实施,在专家结束任务后,及时对专家的工作态度、业务水平、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等方面逐一进行考评。
调用处室、单位应按下列标准依托山东省应急管理专家和齐鲁应急人才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专家管理系统)对专家工作进行考核,满分100分:
(一)工作态度(10分)
1.任务响应情况。专家确认参加委派任务后,应按通知要求按时到达任务地点,不得迟到早退。迟到或早退的,视情节轻重扣5-10分。任务开始前1天未向调用处室、单位请假的,扣10分。
2.回避情况。专家应遵守回避制度,应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扣10分。
(二)业务水平(50分)
1.工作基本规范。专家应熟悉本行业领域基本规范要求,因不熟悉行业规范要求,导致工作失误的,视情节轻重扣5-10分。
2.依据执行情况。专家在执行委派任务时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或评审办法出具结论的,扣25分。
3.业务能力。专家应根据执行任务内容提出专业的意见建议。在执行委派任务时提出的意见建议不专业、不符合被检查单位或管理服务对象实际情况的,扣50分。
(三)职业道德(10分)
1.敬业精神。专家接受任务后应及时在专家管理系统中下载相关业务表格和有关审查材料。专家在任务开始后,未做相应准备的,扣5分;未提前熟知有关审查材料的,扣5分;因任务保密等要求,需要现场告知专家任务内容的,此项不扣分。
2.公平公正。专家应公平、公正的出具工作意见建议。对违反工作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的,扣10分。
(四)工作纪律遵守(30分)
1.保密情况。专家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将委派任务信息透露给相关单位或利害关系人的,扣30分;将委派任务的相关资料(含摘抄的资料)外泄的,扣30分;向他人透露任务结论或不符合项内容及其他有关情况的,扣30分。
2.报告提交。专家在完成任务后应及时在专家管理系统中提交审查意见、专家总结报告等审查资料。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扣10分,系统提醒后仍未提交造成工作延迟的,扣30分。
日常考核结果的各项指标扣分超过该指标分值时,该指标得分为零分。
第五条 综合考核由专家办负责实施,根据日常考核、专家互评、被检查单位或管理服务对象评价、投诉处理、培训考试等考评结果进行综合考核,并及时通报考核结果。
专家办按下列标准对专家工作进行综合考核,满分100分:
(一)日常考核(50分)。专家办将专家本年度日常考核结果进行汇总,加权计分,加权系数为0.5。
(二)专家互评(10分)。专家办将本年度专家互评结果进行汇总,加权计分,加权系数为0.1。
(三)被检查单位或管理服务对象评价(10分)。被检查单位或管理服务对象对专家工作情况进行评价,专家办将本年度被检查单位或管理服务对象评价结果进行汇总,加权计分,加权系数为0.1。
(四)投诉处理情况(10分)。调用处室、单位应当告知被检查单位或管理服务对象有权对专家履职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投诉,并提供显示投诉邮箱和电话的二维码。被检查单位或管理服务对象可依据履职负面清单内容向驻省应急厅纪检监察组、省应急厅机关纪委或专家办投诉。专家办将本年度投诉情况进行汇总,加权计分,加权系数为0.1。
(五)培训(20分)。专家应根据统一安排参加培训,专家办将专家培训考核情况进行汇总,加权计分,加权系数为0.2。考核不合格或未参加培训的,扣20分;未组织相关培训时,本项得满分。
第六条 专家办通过座谈、暗访等方式,不定期到专家任务涉及的企业、单位深入了解专家履职情况,对专家服务满意度调查,对被投诉专家的不良行为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进行量化扣分或取消专家资格。
第七条 在年度考核内,完成5次及以上委派任务的,每多完成一次委派任务奖励加0.5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调用处室、单位予以奖励加分(5分/次),专家办梳理汇总专家奖励加分情况,奖励加分总分原则上不超过20分:
(一)向省应急厅书面提出有关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合理化建议或意见,并纳入决策范围的;
(二)被应急管理部聘用并通报表扬的;
(三)为省应急厅提供行业管理、事故处置等技术支撑5次及以上的。
第八条 年度内未被委派的专家,需撰写所在行业领域的专题报告或调研报告,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报专家办,专家办整理汇总后报相应处室。
第九条 各市应急管理部门使用省级专家时(含同时聘为市级专家的),应使用专家管理系统进行委派并考核。
第十条 综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优秀的比例不超过5%,综合考核结果不足60分的为不合格,其他情况考核结果为合格。
专家每届聘期3年,综合考核结果作为专家续聘的主要依据。除超年龄及自愿申请退出专家库外,聘期内综合考核均为优秀的,直接续聘;聘期内综合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的,优先考虑予以续聘;聘期内任一综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本届聘期终止,不再续聘。
第十一条 专家在聘期届满、不再符合条件、业务需要变化,或不明确的退出原因等情况下,应由专家办视情节轻重提出取消聘用或永不聘用建议,经厅党委会研究同意后,专家办及时进行资格终止的备案,并在省应急厅官网上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专家履职实行负面清单式管理。专家办对列入“负面清单”(详见附件3)的专家分别提出禁止调用、取消专家资格、永不聘用等措施建议,按程序审核批准后分情况落实。取消专家资格与永不聘用的专家直接纳入“黑名单”管理。
第十三条 “黑名单”管理。专家办负责“黑名单”日常维护与管理,并在专家管理系统上进行公示。对列入“黑名单”的专家除永不聘用情形外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省应急管理专家。
第十四条 省应急管理备用库专家的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各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专家评价考核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山东省应急管理专家评价考核管理办法(试行)》(鲁应急函〔2020〕104号)同时废止。
附件:
附件1专家评价考核表(日常考核).docx
附件2专家评价考核表(综合考核).docx
附件3专家履职负面清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