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要求》简介
该文件是山东省针对“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定的标准,于2024年12月30日发布,并于2025年1月30日正式实施。它替代了2014年的旧版本标准,对“九小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提出了更具体、更细致的要求。一、什么是“九小场所”?
“九小场所”是指九类经营或生产规模较小的场所,包括:
• 小购物场所: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小商场、商店、市场,以及金融、证券、期货、电商等经营场所。
• 小餐饮场所:额定就餐人数100人以下的小饭店。
• 小住宿场所:床位数50张以下的小旅馆,客房数不超过14个标准间(或单间)、最高4层且单体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的旅游民宿及其附属场所。
• 小公共娱乐场所: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足疗店、剧本杀、密室逃脱、电竞酒店等新型游戏场所。
• 小休闲健身场所: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下的洗浴、美容美发美体、酒吧、茶社、棋牌室、咖啡厅、健身俱乐部等。
• 小医养场所: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院以及床位数30张以下的其他小医院(诊所)、母婴护理中心、互联网医疗场所、疗养院、养老院、福利院、老年公寓等。
• 小教学办公场所:床位数50张以下的寄宿制学校和托儿所、幼儿园;500人以下的非寄宿制学校,100人以下的非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100人以下的校外托管培训机构、托育机构、在线教育场所;100人以下的小办公场所。
• 小生产加工和物流仓储场所:当班职工总人数50人以下或者设有30人以下员工集体宿舍的小生产加工企业;总存量10000吨以下的粮库,总存量500吨以下的棉库,总存量1000立方米以下的木材堆场、秸秆堆场等;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的物流仓库、快递配送站。
• 小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销售、储存场所: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销售、储存场所。
二、管理要求
(一)一般要求
• 组织要求:场所必须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并制定符合单位实际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悬挂上墙并组织员工学习。
• 场所设置: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搭建临时建(构)筑物时,芯材应为不燃材料。室内装饰装修应采用不燃、难燃材料,并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 安全疏散: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必须畅通,不应设置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金属栅栏、广告牌等障碍物。确需设置防盗网时,防盗网和窗户应从内部易于开启。场所周围消防车通道畅通,场所所在建筑与其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场所内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间)应设置疏散照明。
• 消防设施器材设置:一个计算单元内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2具,选型正确,设置位置明显、便于取用。室内消火栓箱醒目、无遮挡,水带、水枪应齐全好用,消火栓箱门应设置紧急开启装置。不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的场所,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应定期维护保养场所内设置的消防设施器材,确保完好有效。场所应根据自身特点,按照附录A设置消防提示性、警示性标志。
• 火源管控:应制定防火检查、巡查制度,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每日班前班后和营业期间进行防火巡查,建立防火检查、巡查记录。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时,场所应暂停营业,并落实现场监护人、清除施工区域内的可燃物、设置消防器材,确保动火作业安全。场所内不应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 消防安全教育: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熟知消防安全职责、本场所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每季度至少对员工进行一次消防培训,并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员工上岗前应经过消防培训,熟悉本场所火灾危险性,会报警、会灭火、会逃生,具备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期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场所应自主评估风险、自主检查安全、自主整改隐患,向社会公开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
(二)各类“九小场所”的具体要求
• 小购物场所:
• 建筑内不应设置人员住宿场所。
• 场所内不应经营、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
• 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相邻两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米。建筑面积不大于200平方米且人数不大于50人的单层小购物场所和设在多层民用建筑首层的小购物场所,以及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层数不超过3层、每层最大建筑面积200平方米、第二层和第三层人数之和不大于50人的小购物场所,可仅设置1个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楼梯。
• 不应随意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靠近可燃物的电器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电气线路应穿管保护;电气线路、设备应定期检查、检测;营业结束时,应切断营业场所的非必要电源。
• 小餐饮场所:
• 建筑内不应设置人员住宿场所。
• 厨房宜设置在有外窗的房间内,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宜设置厨房自动灭火装置,排油烟罩、排油烟管道应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燃油、燃气管道应定期检查、检测和保养,每18个月更换一次燃气软管,软管长度不应大于2米。
• 采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瓶组供气时,应设独立的瓶组间,并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确需放置在厨房时,每个灶具配置不应超过1瓶、充装量不宜大于50千克,钢瓶与灶具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5米,存放和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的房间应保持良好通风。采用天然气管道供气时,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和燃气紧急切断装置;灶具、排油烟管道不应靠近板壁、可燃结构屋顶。
• 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相邻两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米。建筑面积不大于200平方米且人数不大于50人的单层小餐饮场所和设在多层民用建筑首层的小餐饮场所,以及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层数不超过3层、每层最大建筑面积200平方米、第二层和第三层人数之和不大于50人的小餐饮场所,可仅设置1个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楼梯。
• 不应随意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靠近可燃物的电器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电气线路应穿管保护;电气线路、设备应定期检查、检测;营业结束时,应切断营业场所的非必要电源。
• 小住宿场所:
• 不应在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储存经营的建筑,建筑耐火等级为三级及三级以下的建筑,厂房和仓库,建筑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商场市场等公共建筑,地下建筑内设置住宿场所。在其他建筑内设置住宿场所时,应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小时的楼板将住宿部分与非住宿部分完全分隔,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分别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
• 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相邻两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米。建筑面积不大于200平方米且人数不大于50人的单层小住宿场所和设在多层民用建筑首层的小住宿场所,以及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层数不超过3层、每层最大建筑面积200平方米、第二层和第三层人数之和不大于50人的小住宿场所,可仅设置1个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楼梯。
• 客房内应设置醒目、耐久的“请勿卧床吸烟”提示牌和消防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 宾馆前台和大厅应配置对讲机
• 客房内逃生器材:客房内应配置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手电筒等逃生器材,以便在火灾发生时人员能够快速逃生。
• 明火使用:客房内不应使用明火加热、取暖,以避免引发火灾。在其他场所使用明火时,应将火源放置在不燃材料的基座上,并与周围可燃物保持安全距离。
• 燃气设备:客房内不应安装燃气热水器,以防止燃气泄漏引发事故。
• 禁火禁烟标志:应在明显位置设置禁火、禁烟标志,提醒人员注意消防安全。
• 农家乐(民宿)特殊要求:农家乐(民宿)不应采用金属夹芯板材作为建筑材料,应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每25平方米应至少配备一具2千克水基型或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单栋建筑客房数量超过8间或同时用餐、休闲娱乐人数超过40人时,应设置简易自动灭火系统。禁止在农家乐(民宿)建筑周边30米范围内销售、存储、燃放烟花爆竹。临近山区、林场、农场、风景名胜区时,禁止燃放孔明灯。
四、小公共娱乐场所的要求
• 住宿禁止:建筑内不应设置人员住宿场所。
• 安全出口: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相邻两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米。
• 人员限制:营业区域内实际容纳的消费者人数不应超过最大设计疏散人数。其中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录像厅的疏散人数,应根据录像厅的建筑面积按不小于1.0人/平方米计算;其他用途房间的疏散人数,应根据房间的建筑面积按不小于0.5人/平方米计算。
• 警报系统:休息厅、录像厅、卡拉OK厅内应设置声音或视像警报,保证在火灾发生初期将其画面、音响切换到应急广播和应急疏散指示状态。
• 疏散指示图:包房内应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 易燃易爆物品:不应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不应在室内使用明火和燃放烟花爆竹。
• 电气安全:不应随意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靠近可燃物的电器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电气线路应穿管保护;电气线路、设备应定期检查、检测;营业结束时,应切断营业场所的非必要电源。
五、小休闲健身场所的要求
• 住宿禁止:建筑内不应设置人员住宿场所。
• 安全出口: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相邻两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米。
• 警报系统:酒吧、咖啡厅等休闲场所,应设置声音或视像警报,保证在火灾发生初期将其画面、音响切换到应急广播和应急疏散指示状态。
• 疏散指示图:包房内应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 易燃易爆物品:不应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不应在室内使用明火和燃放烟花爆竹。
• 电气安全:不应随意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靠近可燃物的电器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电气线路应穿管保护;电气线路、设备应定期检查、检测;营业结束时,应切断营业场所的非必要电源。
六、小医养场所的要求
• 安全出口: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相邻两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米。
• 危险物品管理:对氧气瓶、氧气袋等设施和酒精、药品储存场所,每天进行检查,实行严格管理。
• 明火使用:病房内不应违章使用明火。
• 电气安全:不应随意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靠近可燃物的电器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电气线路应穿管保护;对燃气、电气线路、设备应定期检查、检测。
七、小教学办公场所的要求
• 安全出口: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相邻两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米。位于高层建筑内的儿童活动场所,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
• 住宿与经营场所分离:不应设置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托育机构不应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地下或半地下、彩钢板建筑内;大中型托育机构应按标准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其他托育机构应安装具有联网报警功能的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有条件的可安装简易喷淋设施。
• 电气安全:不应随意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靠近可燃物的电器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电气线路应穿管保护;电气线路、设备应定期检查、检测;每间集体宿舍均应设置用电超载保护装置。
• 厨房管理:厨房、烧水间应单独设置。灶具、排油烟管道应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燃油、燃气管道应定期检查、检测和保养,每18个月更换一次燃气软管,软管长度不大于2米。
• 禁火禁烟:集体宿舍不应使用蜡烛、蚊香、火炉等明火,禁止吸烟,并设置明显的禁止标志。
• 消防教育:应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内容,组织开展多种形式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八、小生产加工和物流仓储场所的要求
• 住宿禁止:建筑内不应设置人员住宿场所。
• 安全出口:厂房、仓库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米。当地上仓库占地面积不大于300平方米、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建筑面积不大于100平方米时,可以设置1个安全出口。
• 生产场所安全出口条件:当厂房符合下列条件时,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 甲类地上生产场所,一个防火分区或楼层的建筑面积不大于100平方米,或同一时间的使用人数不大于5人;
• 乙类地上生产场所,一个防火分区或楼层的建筑面积不大于150平方米,或同一时间的使用人数不大于10人;
• 丙类地上生产场所,一个防火分区或楼层的建筑面积不大于250平方米,或同一时间的使用人数不大于20人;
• 丁、戊类地上生产场所,一个防火分区或楼层的建筑面积不大于400平方米,或同一时间的使用人数不大于30人;
• 丙类地下或半地下生产场所,一个防火分区或楼层的建筑面积不大于50平方米,或同一时间的使用人数不大于15人;
• 丁、戊类地下或半地下生产场所,一个防火分区或楼层的建筑面积不大于200平方米,或同一时间的使用人数不大于15人。
• 明火使用:生产车间及仓库内不应使用明火加热、取暖,在场所明显处设置禁火、禁烟标志。
• 物品存放:车间内中间仓库的储量不应超过一昼夜的使用量。生产过程中的原料、半成品、成品应集中存放,机电设备、消防设施周围0.5米范围内不应堆放可燃物。
• 电气安全:应按操作规程定时清除电气设备及通风管道上的可燃粉尘。不应随意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靠近可燃物的电器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电气线路应穿管保护;电气线路、设备应定期检查、检测;工作结束时,应切断场所内非必要电源;可燃材料仓库内宜使用低温照明灯具,并应对灯具的发热部件采取隔热等防火措施,不应使用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配电箱及开关应设置在仓库外。
九、小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销售、储存场所的要求
• 办公与住宿禁止:不应违规在场所内设置办公室、员工宿舍。,
• 与居住场所分离:不应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 防火分隔:应采用防爆墙或防火墙与同一建筑物内的相邻场所进行防火分隔。
• 安全出口: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相邻两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米。
• 电气设备防爆: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电气设备、电气线路的安装、敷设应符合防爆要求。
• 火种管控:不应携带打火机、火柴等火种进入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区域,不应在禁火区内吸烟、焚烧物品、燃放烟花爆竹、动用明火等。
• 防静电措施:在爆炸危险区域作业时应着防静电服,不穿带钉子的鞋,不使用产生火花的操作工具。
• 车辆管理:机动车辆进入火灾、爆炸危险区域时,应佩戴火星熄灭器。
• 设备维护:在爆炸危险区域内使用的防爆电器设备、电气线路、开关、灯具,以及防静电设施、可燃气体探测器和自动切断装置等,应定期检查、检测、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十、“九小场所”常用消防安全标志
为了更好地提醒和指导人员注意消防安全,“九小场所”需要设置一系列消防安全标志。这些标志图例和设置说明如下:
• 手动报警按钮标志:设置在手动报警按钮附近,标明名称和使用方法。
• 火警电话标志:设置在火警电话附近,标明火警电话的位置和号码。
• 防火卷帘地面标志:设置在防火卷帘下方的地面上,提示防火卷帘下方禁放物品。
• 防火卷帘按钮标志:设置在防火卷帘按钮旁边,标明防火卷帘按钮的位置和操作方法。
• 常闭式防火门标志:设置在常闭式防火门附近或上面,提示常闭式防火门保持关闭。
• 疏散指示图标志:设置在房门后中上部或每个楼层显著位置,标明本层疏散路线、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室内消防设施位置等内容。
• 安全出口标志:设置在安全出口的显著位置,标明安全出口位置和方向。
• 地面辅助疏散标志:设置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表明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 严禁锁闭标志:设置在安全出口旁边,提示严禁锁闭。
• 防火间距标志:设置在建筑物墙面上,提示防火间距严禁占用。
• 消防车道标志:设置在消防车道两侧墙面上,或设置独立标志牌,标明消防车道高度和宽度,提示严禁占用。
• 易燃易爆场所禁带火种标志:设置在易燃易爆场所显著位置,提示该场所禁止携带火种。
• 禁止吸烟标志:设置在易燃易爆场所、公众聚集场所显著位置,提示该场所禁止吸烟。
• 禁止存放易燃物品标志:设置在不能存放易燃物品的场所,提示该场所禁止存放易燃物品。
• 禁止烟火标志:设置在可燃物品仓库、易燃易爆场所或其他场所,提示该场所禁止吸烟或各种形式的明火。
• 当心火灾标志:设置在容易发生火灾或发生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场所,警示有发生火灾的危险。
• 严禁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场所合用标志:设置在生产、储存、经营场所,提示该场所严禁设置住宿场所。
• 电闸下严禁堆放可燃物品标志:设置在电闸上或附近,提示电闸下严禁堆放可燃物品。
• 仓库物品堆放要符合“五距”要求标志:设置在仓库明显位置,标明堆放物品与墙、柱、屋顶、灯具及堆垛之间的距离要满足要求。
• 配电箱下严禁堆放可燃物品标志:设置在配电箱上或附近,提示配电箱下方严禁堆放可燃物品。
• 严禁私拉、乱接电线标志:设置在生产、储存、经营等场所,提示电气线路严禁私拉乱接。
• 灭火器标志:设置在灭火器箱体外侧或灭火器设置点上方,标明灭火器操作方法。
• 室内消火栓标志:设置在室内消火栓箱体外侧,标明室内消火栓操作方法。
十一、总结
这份地方标准文件对“九小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提出了非常详细和具体的要求。从场所的规模界定到具体的管理要求,从一般要求到各类场所的特殊要求,再到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都进行了全面的规范。这些要求的目的是为了确保“九小场所”的消防安全,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
在实际操作中,各“九小场所”的负责人和管理者需要严格按照这些要求执行,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和巡查,加强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确保消防设施器材的完好有效,并通过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提醒人员注意消防安全。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降低火灾风险,保障场所的安全运营。
希望这份文件的内容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或者需要更详细的解读,随时可以问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