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它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基础上,紧密结合苏州市实际情况制定的重要地方性法规,旨在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以下对《条例》中的重点内容进行详细解读,并与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对比分析。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设
《条例》第十一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并实施14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涵盖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会议制度、投入及费用管理制度等多个方面。这比《安全生产法》规定的7项基本制度更为细化,且针对存在高安全风险的单位,要求制定专项管理制度,小型、微型企业可制定综合性制度,充分考虑了不同规模企业的实际情况。例如,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方面,《条例》第十二条要求明确各层级、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责任范围和考核要求,并向从业人员公示,强化了责任落实和监督。
与《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相比,《苏州市安全生产条例》在制度建设上更加注重细节和可操作性。如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方面,不仅要求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确定安全风险等级,实施分级管控措施,还强调编制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并对较大以上安全风险实行报告、公示制度,使风险管控更加透明化、规范化。
(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人员配备
《条例》根据不同行业和生产经营单位的规模,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作出了详细规定。对于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以及从业人员数量不同的各类单位,分别明确了相应的配备标准。例如,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等单位,从业人员不足五十人的,需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五十人以上一百人以下的,必须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对比《安全生产法》,《条例》在人员配备标准上进一步细化,针对苏州市产业特点,对船舶修造、船舶拆解等行业也提出了明确要求。《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则在此基础上,对高危行业安全总监、安全生产委员会的设置进行了补充规定,《苏州市安全生产条例》与之保持一致,并强调安全总监或其他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应具有工程师以上相关专业的技术职称或者取得相关专业的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提升了管理人员的专业门槛。
(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条例》第十四条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出了全面要求。除了一般性的教育培训外,特别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等特定行业应当建立并实施安全生产班组会制度,通过班前会提示岗位安全风险、讲解操作要点,班后会总结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强化一线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规范。同时,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加强了主要负责人在安全教育中的主导作用。
《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有原则性规定,《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进一步细化了培训内容和要求。《苏州市安全生产条例》在此基础上,结合本地重点行业特点,突出班组会这一基层安全教育形式,使安全教育更具针对性和实效性。
(四)危险作业与相关管理
在危险作业管理方面,《条例》对涉爆粉尘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和使用单位等提出了严格要求。涉爆粉尘企业需按照标准安装通风除尘系统、使用防爆设施设备、及时清理积尘并禁止违规使用明火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必须按许可证载明的经营方式开展活动,取得不带储存许可证的单位不得随意储存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应建设符合要求的储存设施。
《安全生产法》和《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对危险作业和危险化学品管理有相关规定,《苏州市安全生产条例》进一步细化了本地企业在这些方面的操作规范,如对危险化学品商店存放危险化学品的种类限制,以及对实验室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全流程监管要求,更贴合苏州市化工产业和科研机构众多的实际情况,有助于精准防控危险作业风险。
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管理制度创新
《条例》建立了安全生产巡查督导、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和领导干部安全生产重点工作清单制度,同时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立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开,推动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这些制度创新有助于明确监管职责,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监督和管理,提高监管效率。
相比《安全生产法》和《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苏州市安全生产条例》在监督管理制度上更加具体和本地化。例如,领导干部安全生产重点工作清单制度明确了领导干部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具体职责,使责任落实更加到位;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的建立,为监管部门依法行政和社会监督提供了清晰依据。
(二)基层监管力量建设
《条例》大力加强安全生产网格化建设,市人民政府建立工业企业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工作体系,县级市(区)及以下政府和功能区管理机构合理划分网格,配置专职网格员队伍,并明确其职责。工业企业安全生产专职网格员承担宣传法规、采集信息、巡查隐患等职责,但不得从事行政执法事项,确保了基层监管工作的专业性和规范性。
《安全生产法》和《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对基层监管有一定要求,《苏州市安全生产条例》则将网格化管理在工业企业领域进一步深化,形成了从市到基层的完整网格化管理体系,通过专职网格员的设置,加强了对工业企业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填补了基层监管的空白。
(三)监管手段数字化升级
《条例》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数字化建设,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应用,通过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汇聚信息,实现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信息互联互通,并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提升监管水平。这与当前数字化发展趋势相契合,提高了监管的精准性和及时性。
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比,《苏州市安全生产条例》在数字化监管方面走在前列。《安全生产法》和《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虽提及信息化建设,但《苏州市安全生产条例》更具体地阐述了数字化建设的路径和目标,如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信息的实时共享与分析,能够快速定位安全风险点和事故隐患,为监管决策提供有力的数据支持。例如,借助物联网技术,可对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温度、压力等关键指标进行实时监测,一旦出现异常能及时发出预警,有效预防事故发生。同时,通过大数据分析,可以对不同行业、不同区域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综合评估,有针对性地调整监管策略,合理分配监管资源。
(四)跨部门协同监管
《条例》强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深入推进重点行业、领域的全链条安全治理。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或涉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需要由其他部门处理时,应及时移送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要及时处理。此外,还加强了与司法机关的协调配合,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双向衔接协作机制。
《安全生产法》和《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同样重视部门间协作,但《苏州市安全生产条例》进一步细化了协同监管的流程和要求。在实际工作中,各部门之间容易出现职责不清、信息沟通不畅等问题,导致监管出现漏洞。《苏州市安全生产条例》通过明确的规定,促使各部门在安全生产监管中形成合力。例如,在危险货物运输监管方面,交通运输、公安、应急管理等多部门通过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实现对运输企业、车辆、驾驶员等各环节的全方位监管,有效保障运输安全。
三、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一)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条例》要求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实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数字化,完善救援专家、救援队伍、救援装备和物资等信息数据库。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及功能区管理机构要按规定编制应急救援预案,至少每二年组织一次演练,每三年组织一次评估。生产经营单位也应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预案体系,编制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组织演练和评估,还可编制应急处置卡。
与《安全生产法》和《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相比,《苏州市安全生产条例》在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方面更加注重数字化和精细化管理。数字化的应急预案便于存储、检索和更新,能够在事故发生时快速调用。通过完善信息数据库,可实现对救援资源的高效调配。例如,在发生火灾事故时,能够迅速查询到周边可用的消防装备和物资,以及具备相关救援技能的专家和队伍信息,提高救援效率。同时,对演练和评估的时间要求更为明确,有助于不断提升应急救援能力。
(二)事故调查处理机制
《条例》明确了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主体和程序。未造成人员死亡、重伤且直接经济损失不足一百万元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调查;其他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等分别由相应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组织调查,也可授权或委托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发生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则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调查。此外,还建立了生产安全事故警示教育工作机制,通过对典型事故的警示教育,采取安全提示、全面排查、专项整治等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安全生产法》和《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对事故调查处理有基本规定,《苏州市安全生产条例》在此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了调查主体和程序,增强了可操作性。例如,对于一些具有苏州产业特色的事故类型,明确了更具针对性的调查流程和要求。警示教育工作机制的建立也是一大亮点,通过对事故的深入剖析和经验教训总结,能够让更多生产经营单位从中吸取教训,提前预防事故发生,这在其他法规中较少有如此具体的规定。
四、法律责任
《条例》规定,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于违反《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出租的行为,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明确了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若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将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实施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时,应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根据岗位职责、履职情况、履职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相应责任。
与上位法相比,《苏州市安全生产条例》在法律责任方面既有对已有规定的遵循,又结合本地实际补充了特定违法行为的处罚条款。这种做法既保证了法律适用的一致性,又能针对苏州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进行有效约束。例如,对特定出租行为的处罚规定,是根据苏州产业园区众多、厂房租赁频繁的实际情况制定的,有助于规范租赁市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综上所述,《苏州市安全生产条例》在安全生产保障、监督管理、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都对上位法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它紧密贴合苏州市的实际情况,为苏州市的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更为完善的法律依据和保障,对于推动苏州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各相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和社会公众应严格遵守《条例》规定,共同营造安全稳定的生产生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