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家不良资产公司爆雷!
来源:不良资产头条、银柿财经、每日经济新闻等
近日上海极目科技创始人、法定代表人陈群失联,只留下一张A4纸,上面写着“无法兑付投资人的钱合计62亿”。同时,800名员工在被拖欠两个月的薪资后,集体失业。
陈群不仅是极目科技的创始人,亦是“中资联”品牌创始人,这是一家涵盖不良资产投资管理处置的公司,其业务版图包括金融端和科技端。金融端是将不良资产包收益权包装成高收益的理财产品,向投资人兜售。目前,上海浦东分局已对其立案调查,但无法找到陈群。
利润达50%的不良资产包项目
陈群的失联,不仅导致极目科技就地解散,员工集体失业,更严重的是投资人或面临巨额资金损失。
据了解,中资联产品的年化收益率承诺在8%—10%左右,按月付息。什么样的投资产品能达到如此高的收益率?
据投资人称:公司固收类理财产品背后的逻辑是,该公司以3折—5折的价格从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不良资产包,再以7折—8折卖出去,底层资产包含住宅、商铺、商用或办公用房,不良资产利润(为)可达到50%~60%。但不良资产业内人士都知道,不良资产属于非标产品,单个案例利润可能能实现20%~30%,此外,还要看处置周期。如果要购买这类财富产品,需要投资人自己去尽调评估不良资产的真实性,但这太难了。别说普通投资人,就是专业人士也会踩雷。
而投资人获利的逻辑是:以基础资产为信贷、债权类的不良资产包为标的,通过合同,投资人获得了这类资产包的收益权。尽管投资人在此之前也学习了解了一些关于不良资产的基础知识和风控措施,但是在诸多听不懂的专业名词和天花乱坠的销售话术面前,他们的“心理防线”不堪一击。
10万、20万、甚至超百万的投资金额源源到账。这些投资人多位于长三角地区、中部地区,还有不少是退休老人。
据多家媒体报道:极目科技的高管们5月24日就找不到陈群了。他的别墅早已人去楼空。房间内留有一张A4纸和一个U盘,纸上写着:“无法兑付投资人的钱,合计62亿元,只能选择逃避。”而U盘内容还未对外公布。27日中午高管们报警,并告知了全体员工这一情况。
高管报案
运作逻辑
《中国经营报》曾报道,“中资联”品牌下的企业包括深圳市东方永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永泰”)、上海本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始资管”)、厦门天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宜资管”)等多家公司。
东方永泰、本始资管均成立于2015年,天宜资管成立于2017年。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东方永泰受让过多笔不良债权,并进行司法追偿。
据银柿财经报道,陈群的“中资联”品牌旗下公司不良资产包交易涉嫌自融。以《丰元10期收益权转让合同》为例,收益权转让方(甲方)为天宜资管。标的基础资产为天宜资管持有的玉林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挂牌的债权转让项目,即东方永泰债权转让第10期。
“中资联”品牌不良资产处置公司诸如东方永泰获得债权资产后,通过地方交易场所挂牌,然后由关联方本始资管、天宜资管等资管公司进行摘牌。期间,包装成融资产品,由明暄基金旗下所谓的子公司业务员销售募集。简单说,就是“左手出、右手进”,实现资金回流。
而天宜资管、千盛资管则疑似是成立的“皮包公司”。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从银行受让不良资产包,可以自行处置,也可以再次转让,而在二级市场,受让方主体更加多样化,也不需要相关资质。非信贷类资产的转让,持有方可以自行去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平台进行挂牌和转让,例如地方交易所。
收益权转让在法律上是允许的,但如果要以资产证券化的方式来做,那么就要符合资产证券化的程序、形式的要求。收益权转让人、投资人和地方交易所要具备相应的条件和资质,否则这一融资行为可能属于非法集资范畴。一部分公司选择在地方交易所挂牌是想为融资取得信用背书。但第三方平台对不良资产的审查往往只是形式审查,会要求转让方承诺相应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等,并不对其资产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查。
4月19日,甘肃省产权交易所发布的《严正声明》,表示“我公司与千盛资管无任何合同关系,从未承接过恒泰收益权转让等系列产品的登记、备案、挂牌、交易、结算行为”。
又一个“中植系”?
根据公开资料,“中资联”早期以P2P起家,形成了“财富管理、区块链技术、私募基金、融资租赁、资产管理、不良资产处理等业务”。2014年~2018年期间,“中资联”的子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在全国多地成立发展起来,布局城市包括上海、南京、苏州、常州、无锡、昆山、长沙、合肥、芜湖,武汉、南昌、南宁等地。
不过在P2P整顿后,陈群旗下含有“中资联”字样的公司相继注销,换上了中岩信、铭暄基金等“新马甲”,而明暄基金“蹭关系”的能力也非同一般,几家背景强大的央国企就被蹭“躺枪”,首先是中投公司,在明暄基金理财师的口中,这是“集团最上面的大老板”;其次是国开行,被说成是“集团的资管公司和基金公司由国开行控股”。但实际上,其与中投和国开行并无实际关系。
从P2P,到私募基金、到不良债权等金融版图的建立,再到大举进军科技领域,陈群似乎在努力构建一个“一手金融、一手科技”的资本循环。只不过投资人、公司员工都被套在“环”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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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当事人能否以评估拍卖价格过低要求法院重新评估拍卖?
王艺霖 来源:成都黄明建律师团队
问题及背景
在执行程序中,对于被执行标的物系不动产、股权等财产的,均需要通过拍卖、变卖的处置程序,以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在处置被执行标的物前,法院依法通过对被执行标的物进行询价、评估等方式确定拍卖价格,若评估拍卖价格过低,存在不能覆盖全部债权的情形。此时,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可否以拍卖评估价格过低为由,申请法院重新评估呢?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九条 评估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出具评估报告。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或者裁定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从前述期限中扣除。
评估机构不能在期限内出具评估报告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五日前书面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决定延长期限的,延期次数不超过两次,每次不超过十五日。
评估机构未在期限内出具评估报告、补正说明,且未按照规定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该评估机构三日内将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时移交的材料退回,另行委托下一顺序的评估机构重新进行评估。
人民法院未在评估结果有效期内发布一拍拍卖公告或者直接进入变卖程序的,应当通知原评估机构在十五日内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评估机构在三日内予以书面说明或者补正:
(一)财产基本信息错误;
(二)超出财产范围或者遗漏财产;
(三)选定的评估机构与评估报告上签章的评估机构不符;
(四)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明与评估报告上署名的人员不符;
(五)具有其他应当书面说明或者补正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网络询价报告或者评估
报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收到报告后五日内提出书面异议:
(一)财产基本信息错误;
(二)超出财产范围或者遗漏财产;
(三)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评估资质;
(四)评估程序严重违法。
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据前款规定提出的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收到评估报告后五日内对评估报告的参照标准、计算方法或者评估结果等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交评估机构予以书面说明。评估机构在五日内未作说明或者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作出的说明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交由相关行业协会在指定期限内组织专业技术评审,并根据专业技术评审出具的结论认定评估结果或者责令原评估机构予以补正。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前款异议,同时涉及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项情形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同时涉及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四项情形的,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先对第三、四项情形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通知评估机构三日内将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时移交的材料退回,另行委托下一顺序的评估机构重新进行评估;异议不成立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
9. 适当增加财产变卖程序适用情形。要在坚持网络司法拍卖优先原则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变价财产实际情况、是否损害执行债权人、第三人或社会公共利益等因素,适当采取直接变卖或强制变卖等措施。
(3)被执行人认为网络询价或评估价过低,申请以不低于网络询价或评估价自行变卖查封财产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存在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低价处置财产情形的,可以监督其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变卖。
被执行人依照9(3)规定申请自行变卖,经人民法院准许后,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异议的,不予受理;被执行人就网络询价或评估价提起异议后,又依照9(3)规定申请自行变卖的,不应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2020修正)
第二十条 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十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
第二十二条 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买受人逾期未支付价款或者承受人逾期未补交差价而使拍卖、抵债的目的难以实现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证金有剩余的,应当退还原买受人;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0修正)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拍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机构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
(二)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竞买资格的;
(三)违法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或者对不同的竞买人规定不同竞买条件的;
(四)未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拍卖标的物进行公告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变卖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相关案例检索
案例一:曾某、王某、吴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川0181执异38号
审理法院: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1、川友房估20160408号《房地产评估报告》载明:估价报告的使用期限为2016年9月13日至2017年9月12日,而本院对案涉标的物所组织进行的二轮共计五次拍卖的时间均在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期限内,故异议人认为该评估报告失效缺乏事实依据。2、本院在拍卖程序中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并根据拍卖标的物的评估价格确定标的物拍卖底价,从而进行拍卖,并以最终拍卖流拍价格作为抵偿价格,因此异议人认为抵偿价格过低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卖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该规定明确了“其他执行债权人”也可以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以物抵债。本院在第二轮拍卖的最后一次拍卖流拍后,根据享有抵押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人某公司提交的《以物抵债申请书》,依法裁定将案涉房产抵偿给中建锦华公司符合法律规定。
案例二:乐山市某公司、乐山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川执监70号
审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评估报告能否作为拍卖程序确定保留价的依据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后,应当在五日内将评估报告发送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而申请重新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本案中,乐山市某公司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就案涉财产提出了评估方法不当、评估价格过低、漏评等异议。执行法院将当事人对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结论提出的异议交由评估机构进行解释说明。某房地产评估公司作出《关于对乐山市某公司所属工业房地产再次查看评估说明》,执行法院将该说明向双方当事人出示,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在本案执行异议复议程序中,乐山市某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评估程序严重违法,且案涉房地产最终经网络拍卖,以低于评估价拍卖成交,证明经过市场公开检验,本案并不存在评估估价过低的问题,执行法院根据该评估报告进行拍卖,并无不当。此外,乐山市某公司还提出,其在评估报告异议期内多次提出异议,执行法院未予审查处理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能成立。执行法院已向乐山市某公司送达(2018)川1102执恢195之一执行裁定,即使如乐山市某公司所称未及时送达,也不能以此否定拍卖程序的合法性。乐山市某凰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执行法院拍卖行为违法,请求撤销(2018)川1102执恢195号执行裁定和(2018)川1102执恢195号之一执行裁定,重新拍卖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案例三:王某、北京某基金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川执复43号
审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案中是否存在因案涉财产评估价格过低应撤销评估报告的问题。
对拍卖标的物进行评估涉及专业领域的问题,在当事人对评估机构、评估人员的评估资质没有异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将当事人对评估结论提出的异议交由评估机构进行解释说明,是执行程序中当事人对评估结论提出异议的主要救济途径。本案中,四川某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作出《关于评估报告异议的回函》。对王某提出的异议进行了回复,认为估价程序和方法符合相关要求,估价结果客观合理。据此,执行法院已充分保障了王某对评估报告的异议权利。四川某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接受执行法院委托,具有合法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其评估结论无法定事由不得撤销。况且,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只是确定拍卖保留价的参考,其真实价值需要经过市场检验。被执行人王某以案涉财产评估价格过低为由认为评估程序严重违法,请求撤销评估报告的复议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总结
其一,对拍卖财产进行评估,只是辅助执行法院确定拍卖保留价的手段,评估后最终成交价格仍需由市场检验,故评估结果出具后,被执行人仅以评估价格严重低于真实价格为由请求重新评估或拍卖的,法院不予支持。
其二,异议人认为评估价格严重低于市场价格,若评估机构对此出具了书面回应,对于评估方法、评估过程、评估对象特征、估价原则等问题做出了详细的说明。法院对于评估机构根据专业知识判断及行业规范得出的评估结论通常予以认可,对异议人重新评估的请求通常不予支持。
其三,若因拍卖行与买受人恶意串通等情形,法院将会依法裁定撤销拍卖。
其四,若当事人认为评估机构、人员无相应资质或评估程序存在违法情形的,可以主张重新申请评估,但对于前述违法情形应予以举证,否则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其五,若仅以涉及财产基本信息错误、超出财产范围或者遗漏财产以及对评估报告的参照标准、计算方法或者评估结果等提出异议的,法院将交由评估机构作出说明或交由相关行业协会在指定期限内组织专业技术评审,根据专业技术评审出具的结论认定评估结果或者责令原评估机构予以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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