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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贪污罪相关认定与区别
北京刑事律师咨询系列之律师解读贪污罪相关认定与区别
一、贪污罪既遂和未遂的认定
所谓贪污罪的既遂,是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行为,已具备了贪污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同时产生了危害结果。因此,认定贪污罪既遂与否,应把握以下两点:
1、看行为人的贪污行为,是否符合贪污罪构成要件的特征。其中,衡量非法占有的标准,是行为人是否实际已非法占有了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的财物。如果已实际非法占有了,即视为既遂。
2、看行为人的贪污行为,是否造成了客观的危害结果。其中,衡量造成了客观危害结果的标准:一是贪污数额实际上已达到3万元以上;二是贪污数额虽然实际上尚未达到3万元,但是是已经达到《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的。对于符合上述两方面的贪污行为,就可以认定为贪污罪既遂。
二、贪污罪共同犯罪的认定
所谓共同贪污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贪污犯罪行为。它有以下特点:一是贪污行为人必须是两个人(含二人)以上,二是行为人共同实施了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行为;三是行为人之间具有共同贪污的故意;四是各共同贪污犯罪人在共同故意支配下,彼此联系,互为条件;五是共同贪污行为造成了总和犯罪结果。即贪污总额是每个共犯共同故意造成的统一结果。
三、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
1、主体要件不同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贪污罪的主体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
2、犯罪行为不同
职务侵占罪是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
贪污罪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
3、犯罪对象不同
职务侵占罪的对象必须是自己职权范围内或者是工作范围内经营的本单位财物,既可能是公共财物,也可能是私有财物。
贪污罪只能是公共财物。
法律条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四、贪污罪与受贿罪的区别
1、犯罪客体不同。贪污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所有权;受贿罪侵犯的客体只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2、犯罪对象不同。贪污罪的对象是公共财物;受贿罪的对象既包括公共财物,也包括公民私有的财物。
3、行为方式不同。贪污罪是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等方法,非法占用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受贿罪是利用职务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4、犯罪主体不同。贪污罪的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受贿罪的主体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
5、犯罪目的不同。贪污罪在主观上表现为非法占有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的目的;受贿罪在主观上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他人或者其他单位的公私财物为目的。
法律条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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