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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伙同情人局长合谋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受贿罪
案情简介:
被告人徐某,女,1976年出生,大学本科文化。2007年以来,被告人徐某与原某市环境保护局局长谢某(另案处理)长期维持婚外情人关系。2007年至2008年期间,被告人徐某与谢某经合谋,利用谢某担任某市环境保护局局长监管辖区内企业污染排放、审批环保专项补助的职务便利,为某市某纸业有限公司在免予因污水外泄而遭受罚款或关停处罚,并为该企业在申请环保专项补助等方面谋取利益,事后由被告人徐某直接收受该纸业有限公司经理卢某送予的两张面额均为10万元的农村信用社现金支票,并全额兑现。
法院经查,被告人徐某与同案犯谢某长期维持婚外情人关系,系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合谋的共同受贿犯罪。二人经合谋后,利用谢某担任某市环境保护局局长的职务便利,由同案犯谢某在幕后组织策划、指使,被告人徐某则以所经营的某市敏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从事环保工程业务的名义,出面与行贿方就请托事项和非法获利方面进行商谈,帮助某纸业有限公司在免予因污水外泄而遭受罚款或关停处罚,且为该企业在申请环保专项补助等方面谋取利益,并收受贿赂款人民币20万元。因此,被告人徐某在共同受贿犯罪中,依附于同案犯谢某的职务便利,并听从谢某策划、指使,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与国家工作人员合谋,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本案系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合谋的共同受贿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徐某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能积极退缴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扣押在案的退赃款人民币20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关于由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意见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
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前款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特定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的,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
第十一条 关于“特定关系人”的范围:本意见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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