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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标准最新
5.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5.3.1法定刑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5.3.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3个月拘役至9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达到100万元的;
(2)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达到150人的;
(3)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50万元的。
5.3.1.2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万元以上,同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在3个月拘役至9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曾因非法集资受过刑事追究的;
(2)2年内曾因非法集资受过行政处罚的;
(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5.3.1.3在量刑起点上,根据非法吸收存款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10万元,增加1个月刑期;
(2)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5.3.2法定刑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5.3.2.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3年6个月至4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达到500万元的;
(2)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达到500人的;
(3)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250万元的。
5.3.2.2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5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万元以上,同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在3年6个月至4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5.3.2.3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非法吸收存款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50万元,增加1个月刑期;
(2)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5.3.3法定刑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5.3.3.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10年6个月至12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达到5000万元的;
(2)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达到5000人的;
(3)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2500万元的。
5.3.3.2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50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0万元以上,同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认定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在10年6个月至12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5.3.3.3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非法吸收存款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500万元,增加1个月刑期;
(2)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5.3.4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造成集资参与人自杀、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3.5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在提起公诉后退赃退赔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5.3.6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在提起公诉前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5.3.7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共同犯罪,在提起公诉前能够及时退缴上述费用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5.3.8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根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存款人人数、给存款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5.3.8.1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并处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金。其中: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一般并处5万元至20万元罚金;判处1年以上2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20万元至50万元罚金;判处2年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50万元至100万元罚金;犯罪情节较轻,适用单处罚金刑的,判处5万元至100万元罚金。
5.3.8.2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金。其中:判处3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10万元至100万元罚金;判处5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100万元至300万元罚金;判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300万元至500万元罚金。5.3.8.3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并处50万元以上罚金。其中:判处10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50万元至500万元罚金;判处12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500万元以上罚金。
5.3.8.4单位犯罪中对单位判处罚金,罚金数额不低于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的罚金数额。
5.3.9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综合考虑非法吸收存款数额、存款人人数、给存款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清退资金数额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5.3.9.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
(1)能够清退大部分吸收资金,或者与存款人签订资金清退协议,取得存款人谅解的;
(2)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与存款人签订资金清退协议,取得存款人谅解的;
(3)具体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个人,没有实际占有、使用或支配款项且能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所起作用较小的;
(4)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共同犯罪,能够及时退缴上述费用的。
5.3.9.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1)社会影响较大,集资群众反映强烈的主犯;
(2)曾因非法集资受到刑事处罚或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北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标准最新
法律依据:
北京市《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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