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审查调查措施种类及期限一览表

民生   2024-11-12 21:18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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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审查调查措施种类及期限一览表

 1、措施的种类及其适用

适用阶段

执法

执纪

类别

适用对象

监察法

实施条例

问题线索处置阶段

谈话

非强制性

可能发生违纪违法的党员、监察对象

19

70-80

查询

对物财产

严重违纪违法或职务犯罪案件中涉案单位和个人的财产

23

104-107

调取

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

1825

119-124

初步核实阶段

询问

/

非强制性

证人、被害人等人员

21

85-91

勘验检查

技术手段

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电子数据等

26

136-144

鉴定

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

27

145-152

限制出境

/

对人

有可能逃匿境外的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

30

162-167

省以上

/

技术调查

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

28

153-157

立案后的审查调查阶段

县地市技术调查

讯问

/

非强制性

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

20

81-84

留置

/

对人

被调查人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

22

92-103

通缉

/

在逃的依法应当留置的被调查人

29

158-161

搜查

/

对人物财产

被调查人及可能隐藏被调查人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工作地点和其他有关地方

24

112-118

查封

/

对物财产

用以证明被调查人涉嫌违法犯罪以及情节轻重的财物、文件、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

25

125-135

扣押

暂扣封存

冻结

/

涉案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23

104-111

 

措施的期限规定

措施

期 限

法条

谈话方式处置问题线索

书面说明:15个工作日内

《监察法实施条例》第72条

委托谈话:15个工作日内

留置

一般期限:3个月

第98条第101条第103条《监察法》第43-44条

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月

24小时内通知单位和家属

发生安全事故,24小时内逐级上报

冻结

一般期限:6个月

第108条第111条《监察法》第23条

续冻期限:不得超6个月

与案件无关:3日内解除

调取

与案件无关:3日内退还

第124条

查封扣押

涉案款项:15日内存入专用账户

第130条第134条《监察法》第25条

涉案物品:30日内移交财物保管部门

与案件无关:3日内解除

通缉

抓获后24小时内交接,至迟不超3日

第160条

限制出境

一般期限:不超过3个月

第164条第165条

延长期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接到查获边控对象通知后24小时内到口岸办理移交手续

技术调查

一般期限:3个月以内有效

《监察法》第28条

延长期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由执法机关协助的情形

措施

由执法机关协助情形

监察法

实施条例

留置

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

43

99

搜查

24

115

技术调查

按照规定交公安机关或者国家有关执法机关依法执行

28

153

通缉

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追捕归案

29

158

限制出境

交由移民管理机构依法执行

30

162

2、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措施使用规定

一、执纪执法各阶段使用措施的权限

在监督执法工作中,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留置、查询、冻结、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鉴定、技术调查、通缉、限制出境15项措施。其中采取技术调查、通缉、限制出境措施的,按照规定审批后,交有关机关执行。

在监督执纪工作中,可以采取谈话、查询、调取、暂扣、封存、勘验检查、鉴定7项措施。

在问题线索处置阶段可以采取谈话、查询、调取措施。

在初步核实中可以采取谈话、询问、查询、调取、勘验检查、鉴定、技术调查(设区的市级以下纪检监察机关在初核中不得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在立案后才能使用的措施包括讯问、留置、冻结、搜查、查封、扣押(暂扣、封存)、通缉措施。在日常监督和初步核实中,可以对监督对象、被核查人及相关人员主动上交的财物采取暂扣。

二、各类纪检监察机构可以使用的措施种类

派驻(派出)机构按照规定报批后,可以依规依纪依法采取谈话、讯问、询问、留置、查询、冻结、搜查、调取、查封、扣押(暂扣、封存)、勘验检查、鉴定措施。对依法应当交有关机关执行的措施,报派出机关(委机关)审批并以派出机关名义办理。

未被授予监察权的纪检机构(如机关纪委等基层纪检组织、未设立监察专员办公室的高校纪委),可以采取谈话、查询、调取、暂扣、封存、勘验检查、鉴定措施。

法条链接

《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第36条

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40条

监察法

监察法实施条例》第55、174条

《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

《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第39条

《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措施使用规定》

转自:纪法思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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