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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行为和罪名包括哪些(商业贿赂行为案例)
一、商业贿赂行为包括哪些
商业贿赂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直接给付财物:包括购物卡、礼品、礼金、微信转账、充值卡、加油卡、话费等直接的财物给付。
2、给予回扣:主要发生在商品销售领域,经营者暗中从账外抽出销售额或营业额的一定比例贿赂对方。
3、免费使用服务:提供仪器设备或服务供免费使用。
4、支付各种费用:表现为学术培训费、会议费、交流费、科研费、咨询费等形
式。
5、提供娱乐、免费旅游等其他手段:提供国内外的旅游、考察以及各种娱乐活动等给付财务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也属于商业贿赂。
这些行为都是为了在商业活动中获得不正当的竞争优势,违反了公平竞争的原则,损害了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商业贿赂行为是被明确禁止的,并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二、商业贿赂行为的案例
1、提供免费使用服务
案例1.淮安市清江浦区市监局查处南京三和仪器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
2015年至2019年间,当事人通过向淮安市中医院(对交易有影响力的单位)免费投放一台医疗诊断仪器(28万元),从而获取在合同期内淮安市中医院只使用当事人提供的配套耗材、试剂的交易机会。
2022年1月21日,清江浦区市监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商业贿赂,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版)第22条的规定,对其没收违法所得21.6816万元,罚款1万元。
2、给付返利返点返现
案例2.四川省市监局查处四川德维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
2012年至2019年间,当事人原股东王海云为在四川省人民医院销售当事人代理的医学检测设备和检测试剂,向省医院核医学科体外分析(检测)组原组长唐振林、核医学科原主任宋文忠(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以现金方式行贿244.3万元。
2021年9月3日,四川省市监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商业贿赂,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9条的规定,对其没收违法所得100.1147万元,罚款100万元。
3.给付学术交流费
案例3.常熟市市监局查处常州药物研究所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
当事人在销售其生产的“益术康”医用透明质酸钠时,通过武汉地区经销商(武汉优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分两批邀请湖北省肿瘤医院相关科室医生及家属共计25人次,以学术交流名义到无锡灵山大佛、溧阳天目湖等地旅游,费用共计42002.66元。
2022年9月30日,常熟市市监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根据第19条的规定,对其罚款30万元。
三、商业贿赂犯罪行为有哪些罪名?
商业贿赂和其他犯罪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涉及主体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涉及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3、受贿罪
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4、单位受贿罪
涉及单位,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
5、行贿罪
涉及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6、介绍贿赂罪
涉及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
7、单位行贿罪
涉及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这些犯罪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还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环境,对社会的正常秩序和道德风尚造成负面影响。因此,各国法律都对此有明确的禁止和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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