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享如何区分斡旋受贿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民生   2024-08-19 18:42   北京  

北京刑事律师咨询公众号是由北京市浩伟律师事务所,职务犯罪辩护律师赵正彬管理编辑。主要以职务犯罪、渎职犯罪,经济犯罪、金融犯罪等相关的罪名解析,案例解读为主的专业刑事案件辩护律师及咨询公众号。

律师分享如何区分斡旋受贿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斡旋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属于斡旋受贿。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我们通过以下两个简单案例来区分。

案例一、

孙某,某区环境保护局执法大队队长。因刘某所经营的化工有限公司排污问题,被辖区环境保护局勒令整改并罚款60万元,公司经理教某请托孙某帮忙协调,并送予孙某好处费20万元,后孙某通过与辖区环境保护局局长赵某进行沟通,并最终免除了对该化工有限公司的处罚。但赵某对于孙某收受刘某20万元好处费的事情并不知情。

案例二、

闫某原系某市农业银行行长,一年前退休。闫某的同学李某,因公司经营周转困难,急需贷款100万资金,但因其不符合贷款条件。随给闫某送去现金10万元。事后闫某多次找现任行长协调沟通。最终,李某在某市农业银行贷款100万元成功。但是,现任行长对闫某收取的李某10万元事情,并不知情。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分别规定了斡旋受贿和利用影响力受贿。对二者的区分如下:

第一,主体不同。斡旋受贿和一般受贿规制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而利用影响力受贿规制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以及与其关系密切的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及与其关系密切的人。

第二,客观方面不同。斡旋受贿要求行为人利用“本人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在利用影响力受贿中,行为人是利用其既有身份(如是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人的身份),实施上述行为。

第三,法定刑不同。斡旋受贿依照受贿罪定罪处罚;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依照该罪罪名定罪处罚。对比来看,斡旋受贿罪的法定刑要高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法定刑。

根据以上两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案例1中的孙某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通过和局长协调,为刘某谋取了免予处罚的不正当利益,属于斡旋受贿。案例2中,闫某虽然退休,但是其利用利用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李某在银行贷款等事项上谋取不正当利益,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过往文章

职务犯罪辩护律师咨询(职务犯罪辩护律师忠告)

公职人员被留置期满后第一次会见律师重要性

律师解读公职人员被留置后一定会判刑吗?

公职(公务)人员被留置期间工资如何发放

公职人员留置后咨询律师的相关问题解析(2024)

监察委员会留置措施期限热点常识问题解析

医生及相关医务人员收红包拿回扣犯法吗?

被监察委留置后律师何时可以会见和阅卷

家人或者亲友被纪委监察委调查留置怎么办?

监察委什么情况下留置相关人员

亲属被监察委留置后你应当知道的几个问题

被监察委采取留置措施时间届满后辩护律师的工作流程

监察委留置解除程序,监察委如何解除留置条件

涉嫌职务渎职违纪被调查人被监察委留置期间律师能否介入?

监察委留置时间期限及如何解除留置程序

公职人员接受监察委立案,留置,释放,移送司法流程

监察委留置时间规定等问题全面解析

北京市浩伟律师事务所所
AI律师助手 智能对话法律咨询机器人

全国刑事律师咨询服务平台

北京刑事律师
专注于职务犯罪、经济犯罪、金融犯罪案件的刑事辩护和企业刑事合规防控。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