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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享被调查留置期限届满后移送检察院流程
对于相关公职人员家属来说,当自己的亲属被监察委留置后,就不知道被留置在什么地方,到底犯的什么罪,情节是否严重,身体怎么样等众多情况得不到任何消息。咨询律师,律师说,依据法律规定,这个期间律师也不能参与,只能等到留置结束,到了检察院才能参与办理。因此,家属在这段时间内是最难熬,最无奈的时间,迫切希望的是案件及时留置结束,到了检察院又是什么样的流程等一系列问题,都渴望能了解。笔者鉴于多数人咨询相关这个问题,所以把被调查留置期限届满后移送检察院流程相关问题,做简要解答,给大家分享和参考。
什么情况下监察机关对相关人员给予留置?
调查留置是2018年3月19《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后,赋予了监察机关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公职人员的调查留置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1、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2、可能逃跑、自杀的;
3、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4、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留置期限届满后什么情况下移送检察院?
1、被调查人的留置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对于被调查人的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通过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对于被调查人在监察机关留置的时间一般不会超过三个月,对于重大疑难或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三个月,也就是说,无论多么复杂的案件,也不会超过六个月。调查留置期限届满后,根据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监察法第四十七条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被调查人采取强制措施。
2、监察机关移送检察流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也规定,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根据上述条文规定,监察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院,检察院再依法进行逮捕、取保候审等行为就属于“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即审查起诉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
三、律师何时可以介入会见和阅卷?
被调查人在监察机关留置期间是被调查人员和亲属感觉最漫长的等待时间,案件移送检察院以后,家属很希望聘请律师会见被调查人员了解身体情况,到检察机关复制案件材料详细了解案件基本情况,比如,涉及的数额,情况是否严重等案件信息。这个时候律师就能及时见和复制案件材料吗?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由此可见,只要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即可阅卷。根据以上规定律师是可以及时会见和复制案卷材料,但是现实生活中,根据笔者在现实办案中的经历,被调查员刚移送到检察院后,尤其是亲属比较心急,想让律师立即就能完成想要了解的相关信息。但是,往往检察院会告诉你,案件刚到检察院还没有办理强制措施手续为由,暂时不让律师参与。其实依据前面笔者写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也就是说,案件只要由监察机关移送到了检察院,律师就应当及时会见犯罪嫌疑人,复制案件材料。但是,司法实践中,都是检察机关在收到监察委移送的案件七天以后,检察院会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属,你们可以聘请律师会见。至此,律师才能完全介入案件。
根据笔者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对于监察机关与检察院就留置期限届满到移送检察院的衔接问题上,国家法律还是有待明确和完善,让犯罪嫌疑人及时享有法律赋予的辩护权。
文/赵正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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