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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行政执法人员常见职务犯罪罪名及要件
随着国家反腐的深入打击,近年来各类职务犯罪层出不穷,尤其是掌握国家执法权利的一些工作人员,利用人民赋予的职权忘记初心使命,被利益冲昏了头脑,在犯罪道路上越滑越远。以下是北京刑事律师整理的公安民警,行政执法人员常见职务犯罪罪名及罪名部分要件。点击左则罪名,可查看更详细解释。
1、受贿罪(《刑法》第386条)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另据法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当然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拟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2、斡旋受贿罪(《刑法》第388条第1款)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主体要件
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行了斡旋受贿行为。即利用本人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3、行贿罪(《刑法》第389条第2款)
行贿罪是指为牟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行为人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客观要件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1、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
2、用钱财收买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
3、违反国家规定,给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费、手续费;
4、数额较大。
4、刑讯逼供罪 (《刑法》第247条)
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
主体要件
主体必须是司法工作人员,即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客观要件
必须有逼供行为,即逼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做出某种供述(包括口供与书面陈述)。但不限于逼取有罪供述,强迫犯罪嫌疑人作无罪辩解的,也成立本罪(同时触犯其他犯罪的,从一重罪处罚)。至于行为人是否得到供述,被害人的供述是否符合客观真实,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5、玩忽职守罪(《刑法》第397条)
玩忽职守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主体要件
主体必须为国家机关执法工作人员。
客观要件
在客观方面玩忽职守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才成立本罪。
6、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刑法》第395条第1款)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
主体要件
主体只限于国家工作公职人员。
客观要件
客观行为表现为,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在有关机关责令行为人说明来源时,行为人不能说明其来源。
7、私分国有资产罪(《刑法》第396条第l款)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主体要件
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本罪是单位犯罪,但根据法律规定只处罚私分国有资产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将属于国有资产私分给个人占为己有的行为。
8、私分罚没财物罪(《刑法》第396条第2款)
私分罚没财产罪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行为。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单位、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即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行政执法机关即海关、工商管理机关、税务机关、卫生检查机关、商检部门、环境保护部门等。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交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的行为。
9、滥用职权罪(《刑法》第397条第1款)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0、私放在押人员罪(《刑法》第400条)
私放在押人员罪,是指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非法释放的行为。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主要是负有监管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其中包括在看守所、拘留所、少年犯管教所、拘役所、劳改队、监狱工作的管教人员和看守人员,以及执行逮捕和押解罪犯的人员。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私自将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非法释放的行为。
11、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刑法》第402条)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
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是行政执法人员,具体是指在国家公安、工商、税务、海关、检疫等行政机关中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公务人员,大体包括以下几类:
(1)国务院及国管局组成部门中拥有执法权的人员;
(2)国务院直属机构以及国务院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中拥有执法权的人员;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中享有执法权的人员;
(4)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中享有执法权的人员;
(5)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决定而设立的、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专门机关中享有执法权的人员;
(6)依法设立的各种公务组织中享有行政执法权的人员。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
以上是北京刑事律师整理的公安民警,行政执法人员常见职务犯罪罪名及部分要件相关常识,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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