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原载于微信公众号“消费金融学”。
宋胜洲,经济学教授,曾任教于北方工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现供职于中国银行业协会消费金融专业委员会。
众所周知,银行、保险、证券是三大主要的金融行业,国家也设置了相应的银行监管、保险监管(现在银行和保险已经合并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证券监管等相应的监管部门。那第四金融行业是什么呢?这就是互助金融。为什么可以称之为第四金融呢?
一、什么是互助金融?
互助金融,顾名思义,是指不以盈利为目的、特定人群之间进行相互资金上帮助的一种特殊金融活动。这是互助金融的基本内涵。
进一步地,互助金融具体包括的范围,包括亲友互助(比如随份子钱就是婚丧嫁娶等重大支出方面的互助)、亲友借贷;慈善捐助、慈善基金;信用合作社或者资金合作社(逐渐改制为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等非互助金融);互助保险;社保基金(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住房公积金、住房大修基金、住房养老金等具体形式,即外延。
二、“三非”特征理论
相比于银行、保险和证券这三种主要的金融活动,互助金融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本质特征:
第一,非盈利性。互助金融活动是不以盈利为目的、非商业性的金融活动。当然,非商业性的金融活动,也不受现行金融法规的监管。近来兴起的众筹、P2P、网络借贷、民间借贷、预付消费卡等金融活动,属于商业性的,并不属于互助金融,所以逐渐被纳入了金融监管之中。不过,随着互助金融活动规模的扩大,也需要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进行规范,否则也可能因为各种纠纷而不利于互助金融的发展。
第二,非对等性。商业性金融活动,双方都追求对等受益才可能达成交易,哪怕最终结果可能一方吃亏另一方占便宜,但最初的目标仍然是对等受益的。而互助金融的双方受益是非对等的,一方多一些另一方少一些;即使最终双方能够受益差不多,但至少在目标上并不是追求双方对等受益。
第三、非同步性。商业性的资金交易是同步进行的,一方得到债权或股权,另一方就同时产生了债务或者义务。互助金融活动大多是非同步进行的,需要帮助的甲方优先得到帮助,乙方先提供帮助;经过一段时间之后,可能乙方需要得到帮助,甲方再来帮助乙方。
上述非营利性、非对等性和非同步性都是相对于商业性的市场交易行为而言的,可以简单归纳为“三非”特征。
三、第四金融事实
为什么互助金融可以成为第四金融,看看其规模就知道了。
截止2023年底,全国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等三项社会保险收入规模约6万亿,资产规模3万亿;医疗保险收入规模约3万亿左右,资产规模3万多亿;住房公积金的收支规模超过3万亿左右,资产规模超过10万亿;住房维修基金的资产规模也超过1万亿。不算民间借贷、互助保险、资金合作社等没有准确统计数据的互助金融,这些正式的、官方的互助金融年收入超过12万亿,资产规模超过17万亿的规模,虽然不能和银行业400多万亿的资产规模相比,但相对于保险行业约5万亿的收入规模,30万亿资产规模;证券业4千亿收入规模,14万亿资产规模,完全可以称之为第四金融,应该得到大家的广泛关注和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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