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本意见适用于自愿参与山东省碳普惠试点各类主体相关活动的管理。
第五条 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碳普惠方法学,推动实现价值转化。省生态环境厅对碳普惠核证自愿减排量申请、交易、注销等进行管理,包括配套政策制定、碳普惠方法学管理等。
第六条 省生态环境厅搭建山东省碳普惠综合管理系统,对“减排项目”、“减排场景”、方法学等进行管理,负责减排量的审核、签发、登记、划转、注销和记录,与市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碳普惠管理平台或程序进行数据信息对接。
第七条 省生态环境厅组建碳普惠专家委员会。
第八条 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在山东省碳普惠综合管理系统开立碳普惠账户,分为机构账户和个人账户,用于减排量管理。市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碳普惠管理平台或程序对碳积分进行管理。
第二章 方法学管理
第九条 引导、鼓励企业及社会力量积极申报节能减排、降碳增汇等领域的减排项目方法学,采用国家及山东省主管部门发布的碳普惠方法学核算项目减排量。
第十一条 方法学开发主体(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山东省碳普惠综合管理系统提交方法学申请表、文本、编制说明等相关材料,经省生态环境厅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发布实施。
第三章 项目论证及减排量核算
第十三条 “减排项目”业主可自行或委托其他机构作为项目申请主体申请项目减排量。
第十四条 省生态环境厅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的减排项目进行论证,通过论证的项目经公示后进行发布,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减排项目”正式运行后,可在山东省碳普惠综合管理系统申请减排量核证,提交减排量申请表、核算报告等相关材料。鼓励地方对减排项目赋予额外的碳积分并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减排场景”原则采用积分兑换等方式推动碳积分消纳,并保留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省生态环境厅组织专家对“减排项目”实施情况开展审核,审核通过后在山东省碳普惠综合管理系统登记并签发项目减排量,以整年度为最小时间单位。
第二十条 “减排项目”和“减排场景”申请主体应承诺就同一项目和减排量不在国内外其他温室气体自愿减排系统重复申请。
第四章 减排量交易和消纳
第二十三条 核证减排量交易一般采取公开竞价、协议转让、定价转让或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核证减排量交易服务费收取标准、方式等由交易平台向价格主管部门按程序报批。
第二十四条 “减排项目”产生的核证减排量可通过捐赠、有偿转让等方式用于大型活动碳中和等。鼓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在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有关规定的前提下,自愿购买核证减排量开展替代性修复。探索将核证减排量用于碳足迹应用场景。
碳积分可用于兑换碳普惠商品、服务等碳普惠激励措施。
第三十二条 本意见自2025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