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目标
到2025年,国家统一的省级碳排放统计核算年报、快报制度得到有效落实,探索建立市(州)级碳排放统计核算方法,一批行业企业碳排放核算评价标准和产品碳足迹核算标准规范发布实施,
到2030年,基本建成四川省级基础能源碳足迹因子库、重点行业碳足迹背景数据库并与国家有关数据库形成有效衔接,碳排放数据能够有效满足各层级、各领域、各行业碳排放管控要求。
二、重点任务
(一)健全区域碳排放统计核算制度。
1. 全面实施省级碳排放统计核算制度,
3. 强化省级及以下地区碳排放统计核算基础能力,推动市(州)编制能源平衡表或简易能源平衡表,明确基础数据统计责任。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探索编制能源平衡表。(省统计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等部门参与)
(二)完善重点行业领域碳排放核算机制。
4.推进各行业碳排放核算数据交换共享。(经济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省能源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健全企业碳排放核算方法。
6以特色领域、优势产业为重点,围绕白酒制造、农村沼气、交通运输、城乡建设等领域重要工序或设施探索制定地方碳排放核算方法或指南,明确有关行业企业规模标准。(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省能源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7. 在重点行业企业间接碳排放核算中,落实国家对企业使用非化石能源电力相关碳排放计算方法。按照国家要求,落实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碳汇在企业碳排放核算中进行抵扣的方法要求。(省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牵头,经济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交通运输厅、省林草局、省能源局等部门参与)
8. 有序推进碳排放自动监测系统(CEMS)试点应用,鼓励电力、水泥等行业企业先行先试。
(四)构建项目碳排放和碳减排核算体系。
9加强项目碳排放评价与区域碳排放双控工作的衔接。(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经济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省能源局等部门参与)
(五)建立健全碳足迹管理体系。
12.聚焦我省动力电池、晶硅光伏、电子电器等特色优势产品,先行研究制定产品碳足迹核算相关规则标准。鼓励支持省内龙头企业在碳足迹标准制定中发挥更大作用,积极制定碳足迹核算企业标准、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强化绿色电力证书在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体系中的应用。(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成都海关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3. 加强产品碳足迹核算能力建设,培育有国际影响力的产品碳足迹核算评价和认证机构,聚焦光伏产品、电子电器、动力电池、纺织品、草甘膦等重点产品开展先行先试,
14. 聚焦电力、天然气等基础能源领域开展碳足迹因子研究,及时发布更新四川电力碳足迹因子。
(六)建立温室气体排放因子数据库。
16. 分阶段推动建设具有四川特色的省级温室气体因子数据库(集),着眼碳排放双控中长期需要,推动开展能源活动、工业生产过程、农业活动、废弃物处理、土地利用与变化等领域温室气体排放因子测算和更新研究,加强排放因子数据归集,加强数据质量分析和控制。(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省林草局、省能源局等部门参与)
(七)推进先进技术应用和新型方法学研究。
17.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建立基于电力大数据的碳排放核算机制,完善“电—碳分析模型”,18. 研究建立碳排放预测预警模型,
19. 积极参与国家温室气体高精度观测站网和立体监测体系建设,加强卫星遥感高精度连续碳排放测量技术应用。(生态环境厅、省气象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
(八)加强区域合作。
20. 加强与主要贸易伙伴在碳排放核算规则上的沟通衔接,充分发挥海关总署标法中心低碳评议基地作用,建立技术性贸易措施国际磋商渠道,争取我省动力电池产品碳足迹核算标准、背景数据库等获得国际认可。)
来源:节选自四川发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