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耗煤项目煤炭消费替代管理办法

文摘   2025-01-13 23:05   山东  

煤炭替代来源仅限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国家及省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煤炭替代来源不得使用区域外煤炭替代量

(一)淘汰落后产能、压减过剩产能以及企业关停、转产减少的煤炭消费量;

(二)耗煤设备节能技改或拆除淘汰燃煤锅炉等设备减少的煤炭消费量;

(三)以可再生能源、天然气、电力等清洁能源替代的煤炭消费量;

(四)通过用能权市场购买的煤炭消费指标;

(五)通过其他途径减少的煤炭消费量

(六)不得将使用石油焦、焦炭、兰炭等高污染燃料作为煤炭减量替代措施

第六条  煤炭替代量,根据不同的替代途径科学核算。

(五)通过用能权市场购买的煤炭消费量,按照双方交易合同及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关数据核算。项目购买的煤炭指标,建成投产的当年煤炭减量时不再予以压减

(六)通过其他措施产生的煤炭替代量。

第七条  根据产业绿色发展和大气污染防治要求,根据行业能效水平、污染物排放水平,煤炭替代实行行业和地区差别政策。

(一)钢铁、焦化、化工、煤化工、石化、有色、建材等行业两高”项目煤炭消费替代系数为1.5具体以《河南省“两高”项目管理目录》为准。其他行业项目煤炭消费替代系数为1.2;煤电项目煤炭消费替代系数为1.0

二)郑州、开封、洛阳、平顶山、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许昌、漯河、三门峡、商丘、周口、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等重点地区耗煤项目煤炭替代系数为1.1,其他省辖市替代系数为1.0。跨区域转移的项目,从严按照替代系数高的地区政策执行。

第八条  耗煤项目煤炭替代量是各项煤炭替代措施形成的煤炭消费削减之和。

煤炭消费替代量计算公式为:Q=D×K1×K2

其中,Q指煤炭消费替代量,D指耗煤项目新增煤炭消费量,K1指行业系数,K2耗煤项目所在地区系数。

第九条  耗煤项目的煤炭消费量和煤炭替代量均按实物量计算。原料用煤不再纳入煤炭消费替代范围

第三章  煤炭替代实施

第十条  耗煤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煤炭替代方案,作为节能报告编制及审查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耗煤项目煤炭替代方案由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查。

第十二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依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本地区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重点对耗煤项目新增用煤量的测算分析、煤炭替代方案的可行性、煤炭替代量的准确性,以及对地区煤炭消费量影响等方面进行审查,并将其作为项目节能审查的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  耗煤项目通过节能审查后,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应将耗煤项目煤炭替代方案在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公示。

第十四条  因建设内容调整造成煤炭消费量增加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投产前,按本办法要求落实煤炭替代新增量,编制煤炭替代补充方案,报送有权限的节能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五条  耗煤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按照煤炭替代方案落实全部煤炭替代量,并经所在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审查认定出具意见。

第十六条  耗煤项目投产形成实际煤炭消费3个月内,项目建设单位须向批复节能审查意见的机关报送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方案落实情况。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未落实煤炭替代量的耗煤项目,节能审查机关不得批复节能审查意见。未落实煤炭替代措施和煤炭替代量的耗煤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十八条  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加强本地区煤炭消费总量监测,建立煤炭替代项目台账,督促严格落实煤炭替代措施。

第十九条  对未完成年度煤炭消费减量目标的市、县,上一级节能主管部门应责成其进行整改,整改期间实行耗煤项目区域限批

第二十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加强对耗煤项目节能监察,对耗煤项目建设单位未落实煤炭替代方案的,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整改或未整改到位的,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耗煤项目建设单位违背信用承诺,以重复替代、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竞争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节能主管部门应撤销原审查意见,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布,并将依法认定后的失信信息推送至各级信息共享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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