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语
本文是旧文新读,成文于2007年。尽管中国的理财业还处在新生阶段,却已经颇具规模而且前景非常广阔。但现阶段中国金融理财市场面临多重挑战:监管不统一、法制设施不完善、法制覆盖面窄。此外,金融机构在理财业务中普遍存在风险承担、资产独立性和管理费用确定等方面的共性问题;不同的金融机构亦存在个性问题;从业人员素质和居民理财观念也有待提升。敬请阅读。
文/ 巴曙松教授
来源/《西部论丛》.2007(04)
1.1 各自为政监管的典型代表:各金融机构的理财业务缺乏统一规范
在金融实践中,各类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具有很强的替代性,存在直接的竞争关系。监管标准的不统一,造成各类金融机构竞争条件事实上的不平等。由于理财业务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以及在“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原则的指导下,中国金融领域各个行业归属不同的监管部门,他们独立颁布本行业的规定,有时会出现对于同一问题的规定政出多门、相互矛盾,或者多个监管部门对某一问题都没有相应的规定等情况。
欠佳的生态环境:理财市场配套法制设施不完善。目前中国理财市场制度不配套,阻碍着理财业的发展。中国当前的理财业务基本上都是以信托制度为法律基础的,而信托关系涉及的内容之多、范围之广没有一个行业可以与之相比,然而已经存在的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对信托相关配套设施作出相应的规定,给理财业务的开展带来困难。主要存在信托财产登记过户问题以及税收制度问题。
1.2 理财市场的法制覆盖面太窄
当前中国理财市场上的有些领域法律并没有涉及,比如公司型基金和私募基金都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在法律上没有得到规范。
(1)首先是公司型基金法律地位没有明确规定
公司型基金是指依公司法或公司法理成立,通过发行基金股份募集资金而组建的投资基金。在组织形式上与股份有限公司类似,基金持有人是基金公司的股东。公司型基金与契约型基金在成立的法律依据、资产运用依据、基金凭证法律关系、融资渠道、经营机制和运作方式等方面都存在诸多不同。但中国目前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只规范公募契约型基金,而对于实际中存在的公司型基金未予规定,使得在实践中公司型基金无所适从。
(2)其次是私募基金法律地位没有明确规定
私募基金指不是面向所有的投资者,而是通过非公开方式面向少数机构投资者和富有的个人投资者募集资金而设立的基金,它的销售和赎回都是基金管理人通过私下与投资者协商进行的,一般以投资意向书(非公开的招股说明书)等形式募集基金。由于私募基金容易发生不规范行为,所以,一些国家的法律法规明确限定私募基金证券的最高认购人数,超过最高认购人数就必须采用公募发行。中国私募基金的发展已经有了一定的规模,但是也存在很多问题,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合法性问题,其法律地位还没完全明确确立。另外,中国“证券”概念的范围太窄,也导致一些业务无法可依等。
(3)理财产品法律关系不明确
金融产品推出时不明确法律关系和风险责任,将会引起法律纠纷。由于不同金融产品风险承担的主体不同,因此在产品推出时一定要明确产品的法律关系和风险责任。中国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虽然都具有信托性质,但是在实践中除了信托公司的理财产品以外,其他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并没有得到相关法律法规对其信托性质的明文确定,导致一些金融机构出了问题后,产生大量的纠纷,许多金融合约无法确认其性质,从而无法确定损失的最终承担者,导致了许多上访及诉讼,影响了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因此,监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按法律关系明确某类产品的风险责任,制定业务规范,对金融创新的监管应是按法律关系实施分类监管。
在此基础上的产品创新是金融机构法人根据市场需求自主决定的事情,只要符合业务规范,揭示了产品风险,监管机构就可以不必一一审批或审核。这样才有利于在防范金融风险的同时促进金融创新。当前,除信托公司明确受《信托法》约束、直接受银监会非银部监管之外,其他各机构均刻意回避或模糊其属于信托范畴的实质,进而导致法律依据模糊不清、监管标准参差不齐、监管主体政出多门、市场竞争混乱无序的格局。首先是对于理财产品是理财业务还是负债业务的区分。其次是对于契约型基金的法律关系没有明确规定。
2.1 中国理财市场缺乏统一的监管
在金融实践中,各类金融机构的委托理财产品具有很强的替代性,由于信托业务、委托业务以及种类逐渐繁多的资产委托理财业务实际难以区别。监管标准的不统一,造成各类金融机构竞争条件事实上的不平等。这种状况更深层次的原因是监管的分散,不统一。目前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的理财业务均由银监会监管,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的业务由证监会监管,保险公司的理财业务由保监会监管,各出各的法规。诸如此类的问题,在资金门槛、收益率、业务限制等多个方面比比皆是。
2.2 理财业务的混业性质与金融机构分业监管存在矛盾
目前各种金融产品的创新异常活跃,各种理财产品在满足了客户的投资需求的同时,也在以不同的方式打通不同金融市场之间的隔离。在这种趋势下,即使监管机构基于惯例确认各自的监管权力范围,纷涌而出的跨市场理财产品又会迅速模糊这种边界。由金融机构理财业务引发的监管标准冲突,实际涉及中国现行的以机构分业为基础的金融监管体制。现行的分业监管体制是建立在不同金融机构分业经营基础上的,前提是不同金融机构的功能完全可分,并且不存在交叉重叠。但就理财业务而言,这一前提实际已被打破,这就对现行的分业经营协调体制构成了直接挑战。中国目前分业监管与理财产品混业性质的矛盾,源于没有按照金融市场中理财业务活动的内在要求来设置恰当的管理模式。
2.3 自律机制的缺失
一是缺乏有效的行业自律。中国当前整个理财行业的行业自律体系和组织建设滞后,没有自己的行业协会,不能起到辅助监管的作用。这些年来,由于缺乏行业自律,中国的理财市场出现了一些不良行为,不仅给投资者带来了损失,而且理财机构为争夺市场还出现了价格欺诈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给理财行业造成信用危机,阻碍了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是理财机构缺乏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理财行业是一个以信用为基础的行业,理财机构代人理财,管理着众多理财资产,因而面对的风险比其他金融机构和业务要更加多样和复杂,其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问题至关重要。内部控制作为理财机构一种自我调节、自我制约的内在机制,可以起到防范和化解风险、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证经营活动合法合规和企业经营战略有效实施等重要作用,是否有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是衡量理财机构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然而,中国金融机构的理财业务不少还缺乏完善的事前、事中、事后风险控制制度。
3.1 经营中存在的共性问题
一是当事人之间风险承担的问题。中国理财产品一般不得承诺固定收益,监管部门应该从制度上和实践中都杜绝“预期收益”转变为承诺收益的现象。
二是资产独立性的问题。目前中国金融机构的理财业务中,集合信托产品、集合理财计划和基金产品的资产独立性都得到了很好的保障,而银行理财产品和保险理财产品却在制度上没有得到保障,资产独立性的问题已经成为了中国理财市场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
三是管理费用的确定问题。当前中国金融机构的理财业务,在管理费用的确定上没有统一的规定。
四是资产管理业务和理财咨询业务没有明确区分的问题。根据从事业务的不同,理财业务可以分为理财咨询业务和资产管理业务。理财咨询服务与资产管理服务在概念上没有明确划分,会导致咨询服务与产品营销的混淆。
五是机构之间产品同质化趋势明显,理财创新能力不足的问题。理财产品应该是一种个性化鲜明的产品,而当前中国金融机构过于注重产品的营销,忽视了产品本身的创新,产品同质化趋势明显。
3.2 经营中存在的个性问题
目前银行理财产品市场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产品定位不明确;盈利模式欠缺稳定性;风险揭示和披露不够充分。基金市场目前的发展反映出的一个突出问题是低风险产品偏少,产品结构与潜在需求错位。券商理财产品市场现在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产品的门槛过高,推广手段有限,市场影响力不够;产品的管理费偏低,产品进出不收取费用;风险较大等。保险理财产品市场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是部分营销人员存在误导现象;产品设计本末倒置,重投资轻保障等。
中国证券市场还处于起步阶段。主要表现在:
第一,缺乏做空机制。美国、日本、香港等比较成熟的证券市场都建立了做空机制,然而中国还没有建立起做空机制,只能在行情上涨时赚钱,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理财业务的投资运作。
第二,中国证券市场目前只有现货交易,而缺乏金融期货。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股指期货市场是证券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缺乏股指期货市场的证券市场是不完善的市场,不引进现代金融工具,中国证券市场将难于与国际市场接轨。
除此之外,还存在一系列的问题,比如说只有主板,没有二板;只有场内交易,没有场外交易;企业股票融资市场为主,债券市场规模较小;国有企业融资途径多,民营企业融资途径少等。中国证券市场起步时间比较短,在制度、股市文化上存在一些缺陷,跟发达国家的成熟资本市场比起来,机制建设不完善,不能充分发挥避险、资源配置等功能,投资渠道有限,不能满足各个层次投资者的需求,这些都影响着中国理财市场的发展。
理财市场从业人员素质有待提高,专业的理财培训有待加强。从整体上看,目前理财市场的这些人才储备还较欠缺。目前中国理财从业人员的素质不高,制约着理财市场的发展,虽然经过近年来的发展,但与其他金融业务相比,仍然差距较大,数量不足,理财专家的专业素质尚有欠缺,集合资产的管理和处置能力受到制约。目前理财机构普遍感到人才问题突出,人才大量置换,人才整合力度太大。没有人才,怎么去进行专家理财?怎么去提高整体管理水平?应该说,人才匮乏已成为制约理财业发展的“瓶颈”。所以,提高理财行业从业人员素质势在必行。
目前,大多数的居民主要是以个人储蓄作为个人财产保值的主要手段,偶有买些债券、股票等,至于利用消费信贷提高个人的生活质量也是近几年的事。在各种理财产品中,尤其是像信托一类产品更是不为多数人所熟知。所以,比起国外理财业务,目前重要的应该是投资者教育,进行客户群体的培养。
附:原版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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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编辑:杨亚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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