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文新读 | 巴曙松:中国金融业的战略选择

文摘   2024-11-22 07:31   安徽  

金融观察家


编者语

本文是旧文新读,成文于2002年。本文认为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2001年发布了新资本协议框架,以适应金融全球化和风险管理的新进展。新协议框架强调资本充足率、信用风险控制,并引入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管理,同时强化市场约束和信息披露。这对全球银行业监管和风险管理产生深远影响。中国银行业面临资本补充、内部风险评级体系建立和全面风险管理等挑战,需适应国际标准,提升风险管理能力。敬请阅读。

作者/ 巴曙松教授

来源/ 战略与管理》2002.(03)

2001年1月16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了新的资本协议的征求意见稿,这份新的资本协议框架是以1999年6月该委员会提出的新的资本协议框架为基础修订的,它比较全面地阐述了即将在全球银行业推行的新的资本充足协议的基本原则。这个重要的协议在全球范围内广泛征求了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的意见,并且还打算在2004年正式实施,但是,基于这个新的框架协议对于全球金融业的深远影响,巴塞尔委员会主动宣布推迟一年实施。
尽管在当前征求意见的阶段,这个新的资本协议框架还会有不同程度的修订,但是,其基本的监管原则和监管框架则会保持一致性。1988年的巴塞尔资本协议曾被认为是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的“神圣条约”。最新发布的新资本协议框架,则可以说是当今国际金融环境下银行风险管理的又一国际范本,其最终形成和实施必然会对全球银行业产生深远的影响。


01

金融体系的迅速发展和金融全球化是推动全球金融风险管理发展的现实原因和直接动力

巴塞尔委员会资本协议产生至今已经有过三个版本。新版本与最初版本相比,可以清晰地反映出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的新进展。
2001年的新资本协议草案较之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更为复杂、全面,这实际上是金融市场发展的客观反映,也满足了银行界对于风险更敏感的风险监管框架(the need for a more risk–sensitive framework)的需要。
巴塞尔委员会主席William J MaDonough指出,新的资本协议框架将使资本充足的监管要求能够更为准确反映银行经营的风险状况,为银行和金融监管当局提供更多的衡量资本充足的可供选择的方法,从而使巴塞尔委员会的资本充足框架具有更大的灵活性来适应金融体系的变化,以便更准确及时地反映银行经营活动中的实际风险水平及其所需要配置的资本水平,进而促进金融体系的平稳健康发展。显然,金融体系的迅速发展和金融全球化已经成为推动全球金融风险管理发展的现实原因和直接动力。
从全球范围内来看,经济金融环境的剧烈变化迅速改变了银行的经营环境,加大了银行的经营风险,同时经济金融的全球化直接推动了全球范围内银行监管和风险管理原则和框架的整合与统一,并且促使这些原则和框架要及时根据经济金融环境的变迁进行调整。如何使监管原则更为灵敏地反映银行经营环境的变化、使得银行的风险监控始终对金融市场的风险变动保持高度的敏感,越来越成为全球银行业关注的重大问题。
历史地看,上世纪70年代以来,放松管制成为全球银行监管的普遍趋势;与这一趋势相伴而行的,是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不断加强,金融领域的创新活动日渐活跃。管制的放松和金融创新的活跃推动了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使得银行竞争日趋激烈,银行经营风险明显加大,促使各国金融监管当局不断探索建立新的经济环境下的金融监管方式,以维护金融市场中银行体系的稳定。同时,伴随着跨国资本流动规模的不断扩大,跨国银行的业务迅速扩大,于是,银行危机传染的可能性增大,各国监管方式上的差异也增大了监管跨国银行的难度,于是,建立适应新的国际环境的、统一的国际银行监管原则和风险管理框架的问题被提上了议事日程。
从金融发展的历史来看,1974年德国赫斯塔特银行和美国富兰克林国民银行的倒闭促使银行监管的国际合作从理论认识上升到了实践层面。1975年2月,来自比利时、加拿大、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卢森堡、荷兰、瑞典、瑞士、英国和美国的代表聚会瑞士巴塞尔,商讨成立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The Basle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
巴塞尔委员会在开展工作中始终遵循着两项基本原则:(1)没有任何境外银行机构可以逃避监管;(2)监管必须是充分有效的。巴塞尔委员会成立以来发布的许多监管原则和建议,基本上体现了这两个重要的基本原则,并且也使得这两个基本原则得到愈来愈广泛的认同。
正是由于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的一系列原则的广泛影响,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巴塞尔委员会的阶段性成果成为国际银行监管框架和风险管理原则发展与演变的重要标志之一;既是一定时期内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经验教训的总结,同时也代表着银行业监管原则的发展趋势。
在巴塞尔委员会提出的众多监管原则中,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是影响最大、也是国际银行业风险监管最有代表性的监管准则之一,期间发布的许多监管原则大多是对这个监管原则的补充和完善;巴塞尔委员会2001年1月颁布的新资本协议框架,主要是试图在全面继承以1988年巴塞尔协议为代表的一系列监管原则的成果的基础上,着手从单一的资本充足协议约束,转向依靠最低资本充足比率、外部监管和市场约束等三个方面的共同约束。因此,比较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与2001年新资本协议框架的主要内容,就基本上能够比较清晰地勾勒出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的基本发展趋势。

02

1988年的巴塞尔委员会资本协议的形成及其演变

2.1 1988年巴塞尔协议的形成
1988年巴塞尔协议,就是规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统一资本计量与资本标准国际协议》(International Convergence of Capital Measurement and Capital Standards,1988年颁布)。在推进全球银行监管的一致化和可操作性方面,巴塞尔协议可以说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从当时的经济金融环境看,在80年代初的国际银行业,由于受债务危机影响,信用风险给国际银行业带来了相当大的损失,银行普遍开始注重对信用风险的防范与管理。具体来说,巴塞尔协议在国际银行界建立了一套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极大地影响了国际银行监管和风险管理的进程。巴塞尔协议发布以后,其国际影响力不断扩大,巴塞尔委员会也不断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对这一协议进行了一些调整(如1996年推出的《资本协议关于市场风险的补充规定》),使得巴塞尔协议及其相关文件成为影响最为广泛的国际性监管原则之一。即使是在强调全面风险管理的今天,信用风险依然是导致银行经营问题的主要原因,这也相应奠定了巴塞尔协议的基础性地位。
从具体内容看,制定于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主要在于就银行的资本与风险资产的比率确定国际认可的计算方法和计算标准,促进国际银行业开展公平竞争。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主要界定了银行资本的组成,规定核心资本应占整个资本的50%,附属资本不应超过资本总额的50%。同时,对不同资产分别给予不同的风险权数,在考核风险资产规模的基础上,要求1992年底从事国际业务的银行资本与加权风险资产的比例必须达到8%(其中核心资本不低于4%)的目标。
 2.2  1988年巴塞尔协议的主要特点
从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的角度看,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具有明显的特点:
(1)突出强调了资本充足率的标准和意义
国际上曾发生过多起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由于资本金不足且又承担了过高经营风险而导致资不抵债、不得不破产清盘或伸手求助于政府的案例,最终使广大存款人受害,甚至产生无力偿债的连锁效应而危害整个经济。从这个意义上说,巴塞尔委员会突出强调了资本充足率在银行风险管理中的重要意义。
在现实的银行经营活动中,资本充足率的高低代表着商业银行应付金融风险能力的高低,而金融风险在市场经济的多变环境中是客观存在的,在经济全球化和科技快速进步的进程中是不易准确预测的。
资本金的多少,决定了银行的实力和支付、清偿能力,它不仅可以保证银行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而且可以应付偶发性资金短缺,从而维护存款人的正当利益和公众对银行的信心。另外,一家好的银行应有充分的自我约束,而资本充足率正是这种约束,即一定规模的资本金只能经营一定规模的业务量。
市场经济中有许多企业正是由于过度谋求发展,承担了过大的风险而失败的。银行与一般的工商企业不同,直接涉及公众利益,出现支付风险会在社会上产生广泛的连锁反应,对经济的危害性极大。因此,对银行业进行资本金方面的要求谨慎经营的约束比其他行业要更为严格。通过强调资本充足率,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使得全球银行经营从注重规模转向注重资本、资产质量等因素。
( 2)确立了全球统一的银行风险管理标准
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统一了对资本组成的认识,同时根据资产负债表上不同种类资产以及表外业务项目确定了不同的风险权数,并规定了资本与风险资产的目标比率,这就为国际社会衡量国际银行业的风险暴露状况提供了统一的标准。世界上一些大的信用评级机构已经普遍使用巴塞尔协议的标准来审定对国际银行业的信用评级。统一标准的确定增强了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的自律意识,并促使其风险管理朝国际统一的方向努力;同时,巴塞尔协议的正式出台标志着西方银行资产负债管理理论和风险管理理论的完善与统一。
( 3) 强调国家风险对银行信用风险的重要影响
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在衡量银行信用风险时特别强调国家风险的影响。这一版协议明确规定对经合组织成员国家的授信风险权重明确低于非经合组织国家。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有关风险可以达到100%。该协议之所以做出这样的规定,主要是受了70年代发生的发展中国家债务危机的影响。大批国际性银行在发展中国家的贷款成为呆帐,由此引发的全球性金融风波使跨国银行损失巨大,也给国际银行业带来了巨大的风险。为此,如何防范国家风险就成为国际银行监管机构十分关注的课题。
 2.3 1988年巴塞尔协议的不足之处
1)容易导致银行过分强调资本充足的的倾向,从而相应忽视银行业的盈利性及其它风险,这样,即使银行符合资本充足性的要求,也可能因为其他风险而陷入经营困境。如1993年底巴林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远超过8%,1995年1月巴林银行还被认为是安全的,但到1995年2月末,这家银行就破产并被接管了。
2)从具体的风险资产的计算看,巴塞尔协议也没有考虑同类资产不同信用等级的差异,从而不能十分准确地反映银行资产面临的真实的风险状况。
3)对于国家信用的风险权重的处理比较简单化,这主要表现在国家风险在确定风险资产中的影响过大,同时对于不同风险程度国家的风险权重的处理过于简单(如对于OECD国家和非OECD国家的风险权重的确定)。
4)仅仅注意到信用风险,而没有考虑到在银行经营中影响越来越大的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等。
5)许多已有的监管约束推动了国际银行界的资本套利现象,但是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难以有效约束这些现象。这主要包括:通过推进资产的证券化将信用风险转化为市场风险等其他风险来降低对资本金的要求、广泛采用控股公司的形式来逃避资本金的约束等等。
2.4 巴塞尔委员会对1988年巴塞尔协议的补充和完善
正是由于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在实际应用中日益显现出来的局限性,巴塞尔委员会一直着手对其进行修订,其中主要包括《关于市场风险补充规定》和《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
《关于市场风险补充规定》强调了市场风险的管理,这主要是考虑到90年代以后,在风起云涌的金融创新的不断推动下,金融衍生工具及交易迅猛增长,银行业越来越深地介入到这些衍生交易之中,因而金融市场的波动对于银行的影响越来越显著。从国际环境看,几起震惊全球金融界的大案(如巴林银行、大和银行等事件)基本上主要是由于市场风险管理失控引发和导致的。于是,1996年初,巴塞尔委员会及时推出了《补充规定》,与此同时,一些主要的国际大银行也根据《补充规定》着手建立自己的内部风险测量与资本配置模型。
《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则进一步提出了比较系统的全面风险管理的思路。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全球金融市场的紧密联系、不同市场之间的互相影响、银行风险和金融危机在国际间的传播问题,开始引起越来越多的关注。
以1998年美国长期资本管理公司损失的事件为代表,许多金融机构陷入经营困境的主要原因,不再是信用风险或者市场风险等等单一风险,而是由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等联合造成。金融危机促使人们更加重视市场风险与信用风险的综合模型以及操作风险的量化问题,由此全面风险管理模式引起人们的重视。巴塞尔委员会推出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集中体现了这一领域的进展。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以及随后根据金融市场的实际发展状况所进行的补充和完善,都为2001年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框架的出台奠定了基础。


03

2001年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框架的形成及其特点

2001年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框架继续延续1988年巴塞尔协议中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以信用风险控制为重点、突出强调国家风险的风险监管思路,并吸收了《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中提出的银行风险监管的最低资本金要求、外部监管、市场约束等三个支柱的原则,进而提出了衡量资本充足比率的新的思路和方法,以使资本充足比率和各项风险管理措施更能适应当前金融市场发展的客观要求。
3.1 坚持了 1988 年巴塞尔协议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监管思路,并有了进一步完善
(1)难度不同、可供选择的更为灵活风险衡量方式
为了适应当前复杂多变的银行业风险状况,在 2001年的新资本框架中, 巴塞尔委员会放弃了 1988 年巴塞尔协议中单一化监管框架(one-size-fits-all  frame-work),并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方式,银行和监管当局可以根据业务的复杂程度、本身的风险管理水平等灵活选择使用。通过这种灵活的制度安排,巴塞尔委员会试图促使银行不断改进自身的风险管理水平,使用对于风险状况反应更为灵敏的衡量方式,进而更为准确地测定一定风险状况下所需要的资本金水平。
(2)外部评级与内部评级的选择
为了测算银行的风险资产状况,银行必须要对资产进行评级,并相应确定风险权重。巴塞尔委员会在设计方案的初期曾经试图要求银行主要依靠外部中介机构的评级,但是,由于商业银行普遍对评级机构的客观性、独立性、资料的可获得性、评级结果的及时充分披露、评级结果的可信度等方面存在相当大的歧议,评级机构本身也不愿意将判断银行风险大小的责任全部担在自己身上, 于是,2001 年的新资本协议框架中除了继续保留外部评级这一获得资产评级的方式外,更多地强调银行要建立内部的风险评估体系,并提供了三个可供选择的方案,即标准化方案、基础的 IRB方案(internal  ratings  based  approaches,简称 IRB 方案)和高级的 IRB 方案体系,强调用内部评级为基础的方法来衡量风险资产,进而确定和配置资本。
具体来说,对于信用风险的测算,新资本协议框架建议业务不是十分复杂的银行采用标准化方案,所谓标准化方案主要是延续了 1988 年巴塞尔协议的思路,同时将原来测算主权风险所通常采用的外部信用评级,转为采用出口信用评级;这会减少主权风险对于银行资本配置的影响力,同时对于 OECD 成员国中信用评级较低的国家(如南韩、墨西哥和土耳其)来说,这种方法的负面冲击相对较大。对于风险管理能力较高的银行,新资本协议框架建议其采用基础性的或高级的内部评级方法。无论是在标准化方案还是 IRB 方案中,国家风险的影响力较之 1988 年的巴塞尔协议都明显下降。
(3)调整了利率风险的资本要求和监管方式,增加了对于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
巴塞尔委员会近年来一直希望推行全面风险管理,将风险管理覆盖的范围逐步从信用风险推广到利率风险、操作风险等。由于一些风险(如利率风险等)难以准确量化,因而此次新的资本协议框架建议各国监管当局在设定最低资本充足比率要求时要充分考虑到利率风险这一点,也就是纳入第二支柱的监管,不再包括在第一支柱。新的资本协议还要求考虑操作风险(operational  risk)并相应配备资本。具体计算运营风险的方法存在相当大的差异,难易程度也不一样。在实际操作中,许多考虑运营风险的银行只是在考虑信用风险所需的资本之外,进一步增加 20%作为覆盖运营风险的资本。新的资本协议准备采用这个 20%的标准作为广义的指导性准备标准。
(4)适当扩大资本充足约束的范围,在一定程度上抑制资本套利行为
例如,1988 年的资本协议不对控股公司的资本充足比率作出要求,使得许多银行为了逃避资本约束纷纷采用控股公司的形式。在新的资本协议框架中,以商业银行业务为主导的控股公司应当受到资本充足比率的约束,如巴克莱集团(Barclays)。
在 1988 年的资本协议中, 对于证券化的资产的风险水平确定的相对较低,而且没有充分考虑到由此可能导致的市场风险和利率风险等。随着国际金融市场的发展、以及国际银行业基于逃避资本约束的动机,银行资产证券化显著推进,从而使得原来的资本协议不能更为灵敏地反映银行资产的真实风险水平和所需要配备的资本水平。
新的资本协议框架则对此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另外,新的资本协议框架对于非银行机构的大额投资需要从资本中扣除。新的资本协议框架建议,对于单笔超过银行资本总额 15%的投资、以及此类对非银行机构的投资总额超过银行资本规模 60%的投资,都要从银行资本中扣除。这无疑会对那些在非银行领域有广泛投资的银行形成严峻的冲击,从世界范围内来看,日本、西班牙和德国的银行可能受到的冲击最大。当然,这也是由银行体制所决定的。
3.2 各国监管机构对于银行资本状况的监管方式和重点出现了显著的变化
2001年颁布的新资本协议框架更为强调各国监管当局结合各国银行业的实际风险对各国银行进行灵活的监管。这主要是巴塞尔委员会注意到不同国家的具体金融环境和进入体制差异,因而开始强调各国监管机构承担更大的责任。例如,在2001年提出的新的资本协议中,各国监管当局可以根据各国的具体状况,自主确定不低于 8%水平的最低资本充足要求。同时,许多风险衡量的水平和指标需要各国金融监管当局根据实际状况确定,而且金融监管当局还要能够有效地对银行内部的风险评估体系进行考察。这样,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监管的重点,将从原来的单一的最低资本充足水平转向银行内部的风险评估体系的建设状况。
2001年提出的新资本框架延续了《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以及其1999年提出的监管框架的主要思路。在1999年的监管框架中,巴塞尔委员会提出,为了促使银行的资本状况与总体风险相匹配,监管当局可以采用现场和非现场稽核等方法审核银行的资本充足状况。
监管当局应该考虑银行的风险化解情况、风险管理状况、所在的市场性质以及收益的可靠性和有效性等因素,全面判断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是否达到要求;监管当局有权根据银行的风险状况和外部经营环境,要求银行保持高于最低水平的资本充足率;银行要建立严格的内部评估体系,使其资本水平与风险度相匹配;监管当局要及时检查和评价银行的内部评价程序、资本战略以及资本充足状况;在资本水平较低时,监管当局要及时对银行实施必要的干预;如果对银行风险水平说来是必要的话,监管者应当要求银行持有超过最低比率的资本。2001年颁布的资本新协议继承了这些原则,同时强调,为了顺利实现向IRB资本充足衡量体系的转换,商业银行向监管当局提交完备的内部风险评估制度安排、资产分类制度安排等。
3.3 强化信息披露,引入市场约束
在2001年的新资本框架中,市场约束机制的引入可以说是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研究重大进展的体现。在新的资本框架中,巴塞尔委员会对于银行的资本结构、风险状况、资本充足状况等关键信息的披露提出了更为具体的要求。
新框架充分肯定了市场具有迫使银行有效而合理地分配资金和控制风险的作用,稳健的、经营良好的银行可以以更为有利的价格和条件从投资者、债权人、存款人及其他交易对手那里获得资金,而风险程度高的银行在市场中则处于不利地位,它们必须支付更高的风险溢价、提供额外的担保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
于是,这种市场奖惩机制可以促使银行保持充足的资本水平,支持监管当局更有效地工作。为了确保市场约束的有效实施,必然要求建立银行信息披露制度。2001年新资本协议框架中所要求的信息披露的潜在参照标准是美国的银行信息披露要求,如大型银行要求按季披露范围相当广泛的风险信息。
新的资本协议框架强调,最低资本充足比率、外部监管、市场约束这三个支柱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如果这三个方面不能很好地落实,新的资本协议框架也就难以真正落实。


04

从新的资本协议框架看当前中国金融业监管的战略选择

巴塞尔委员会在2001年提出的新资本协议框架在征求意见之后,将逐步在全球推广,我国是国际清算银行成员国,中国人民银行也必然需要签署相关协议,这就要求我国的中央银行将用这一标准监管国内的各类商业银行。因此,及早针对新的资本协议框架采取措施,才能使我国银行业的风险监管适应国际金融业风险管理发展和我国金融市场平稳发展的需要。
以2001年新的资本协议框架为参照,我国的银行风险监管将面临一系列新的挑战:
4.1 资本不足的问题将更为突出,迫切需要在提高资产质量的同时拓展资本补充渠道
根据2001年的新资本协议框架进行测算,可以大致看出,全球银行业在新的监管框架下所需的资本金总体水平不会出现太大的变化,但是,对于个别银行来说,因为资产质量等的差异,所需的资本金水平会有明显的差异。一般而言,同一家银行根据IRB方法测算的风险资产规模要较之原来减少2%到3%左右;对于一些经营状况良好的大银行,风险资产规模的下降会更为明显。一方面,经营效益良好的银行可以用这一部分资本金支持更大规模的风险资产、或者将其返回给原来的股东。另一方面,资产质量较差的银行、以及OECD国家的资产评级较低的银行将被迫提高风险权重、从而要求配备更高水平的资本。
当前,我国的国有商业银行均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资本充足率达不到8%的标准的问题,这是与我国经济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及转轨期间的经济高速增长分不开的。
总体上看,我国经济改革与经济高速增长使银行业的资产业务量增长很快,市场化改革也导致经济的货币化和金融深化,使得金融资产的增长速度明显高于国民经济的名义增长速度,商业银行在转轨期间也出现了不少经营失误、积累了相当规模的不良资产。但是,我国国有银行的资本补充渠道却十分缺乏。如果要实施新的资本协议,预计可能会对我国银行业的资本金提出更高的要求,如果不能达到这个国际性的要求,将必然影响到本国银行与外资银行的竞争能力。当前应当进行的工作主要应当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积极拓展国有银行的资本补充渠道,其中包括上市筹资;二是大力提高资产质量,降低风险资产的规模。
4.2 国家风险评级体系的改变总体上有利于我国银行
在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中,国家风险具有相当大的影响力,而且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对于这一风险采取了相当简单化的衡量方法,例如,银行对于所有经合组织成员国给予相同的零主权风险权重,在2001年的资本协议框架中,主权风险的确定则是主要依赖银行自身的风险评估、或者是根据一些国际性评级机构的评级,进而给予不同地区以不同的风险权重。
在新的资本协议框架下,亚洲地区受2001年新资本协议框架影响最大的是韩国,韩国因为是经合组织成员国,在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下的国家风险权重上一直享受零风险权重;根据新的资本协议框架,韩国的主权风险权重迅速上升50%。而从中国香港来说,由于香港不是经合组织成员,因而在原来的巴塞尔协议下的主权风险权重一直是100%,在新的资本协议框架中,香港的主权风险权重将会下降到21%。根据测算,中国的国家风险权重也会相应下降,这对于降低我国银行业的资本金需求是有利的。
4.3 着手建立完善的银行内部风险评级体系
国际金融学院将新的资本协议框架的核心之一归结为内部风险评级体系,从风险管理的实际操作来说,这一界定是合理的。从发达国家国际性大银行的经验来看,内部评级对于信用风险管理的重要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为金融工具价格的决定提供重要依据;作为提取坏帐准备金及经济资本的分配的基础;为客户综合授信提供依据;为管理者风险决策提供参考。根据巴塞尔委员会的要求,一个有效的内部评级系统主要包括评级对象的确定、信用级别及评级符号、评级方法、评级考虑的因素、实际违约率和损失程度的统计分析、跟踪复评和对专业评级机构评级结果的利用等等。
与先进的国际性银行相比,我国大多数商业银行内部评级不论是在评级方法、评级结果的检验,还是在评级工作的组织等方面都存在着相当的差距,从而极大地限制了内部评级在揭示和控制信用风险方面的作用。这主要表现在评级方法偏于定量化简单化,风险揭示严重不足;基础数据库有待充实,评级结果有待检验;评级结果的运用十分有限。因此,必须尽快创造条件来适应新的资本协议还需要一段时间。
4.4 从信用风险管理转向逐步实施全面风险管理
在现实银行经营活动中,各种风险是互相联系、共同作用的,因而在制定内部风险管理原则和外部监管指标时,应当将银行可能面临的各种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以及其他风险包括在风险管理的范围之内,推行全面风险管理的理念。事实上,这一理念在新的资本协议框架中已经有了具体的落实措施,如此次新的资本协议框架中就包含了利率风险和操作风险。
当前,我国对于银行风险资产以及资本充足的监管,主要是考虑信用风险,基本上没有考虑利率风险和操作风险等。随着中国利率市场化的推进,利率波动更为频繁;银行业务操作的环节不断增多,对于电脑等的依赖加大,同时也相应增大了操作风险。因此,要真实反映银行的风险状况,就必须考虑利率风险和操作风险。在具体的操作方法上,中央银行可以根据利率风险的具体状况确定最低资本充足比率,同时另外考虑操作风险所需要配置的资本金。这也显示出,如果不能对利率风险和操作风险进行很好的管理,就会加大银行风险程度,势必需要配置更高水平的资本金。
4.5 提高监管机关的监管能力,明确监管的重点
新的资本协议框架在给予各国监管当局更大的决策自主权时,也对各国监管当局的监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于中国的监管当局来说,如何及时开辟银行的资本金补充渠道、如何合理确定适应中国国情的不低于8%水平的最低资本充足要求、如何评估和衡量商业银行内部风险评估体系的状况、如何运用新的资本协议框架监管外资银行等,都是新的挑战。
4.6 强化信息披露
由于会计信息不完备、真实性有待提高等因素,中国的银行业在信息披露的质量和数量方面都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的要求,市场也缺乏足够的动力和资料深入分析银行的风险状况。因此,在强化信息披露方面,既要确定具体的银行业需要定期及时披露的资料,也要引导市场强化对于银行信息的分析,逐步提高市场约束的力量。
因此,2001年巴塞尔委员会提出的新的资本协议的框架在继承其已有的各项监管原则的成果的基础上,根据近年来各国银行监管的实践和国际金融环境的变化,在一系列重大问题上作出显著的调整。在征求意见过程完毕并定稿以后,这个新的协议将全面取代1988年的资本协议,成为国际银行业风险监管的新版“神圣条约”,因而必然会对全球银行业产生深远的影响,值得我们及早加强研究,主动提出修订意见,并作好贯彻落实的准备,从而不断提高银行业的风险管理能力和监管机构的风险监控能力,维持金融业的稳定。


参考文献:

Secretariat of the 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The New Basel Capital Accord : an explanatory note, www.bis.org.


附:原版文章


文章来源:《战略与管理》2002.(03):106-112.(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本平台转载之文章为个人学习与研究之用,为达公益教育之目的,不具有盈利性质。所涉著作权(含相关图片等多媒体信息)均归属于原作者或相关机构所有,如涉嫌侵权,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

本篇编辑:杨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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