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文新读 | 巴曙松:振兴东北金融支持

文摘   2024-11-19 07:30   安徽  

金融观察家


编者语

本文是旧文新读,成文于2004年。文章认为将东北振兴的战略有效落到实处,需要有效卸载金融机构历史包袱、完善投融资体制、借助金融支持完成东北地区经济和产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敬请阅读。

文/巴曙松教授

来源/《数字财富》.2004 (01) 

当前,如何将振兴东北的战略有效地落到实处,已经成为经济界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东北老工业基地具有的产业基础和资源条件无疑是振兴东北的重要优势,但是,这些优势尚不足以成为振兴东北的充分条件。要将这些客观存在的优势条件转化为振兴东北的现实动力,还非常需要现代金融手段、金融工具、金融市场体系的支持。在这一过程中,首先必须确定的是金融支持的战略选择问题。


01

前提:化解金融体系历史包袱

西部大开发与振兴东北被并称为当前中国经济改革与发展的两个重要课题。从一定意义上说,振兴东北与西部大开发相比难度更大,因为西部大开发在实际操作中可能需要更多考虑的是增量问题,而振兴东北则首先必须面对历史包袱问题,也就是存量消化问题。

东北地区的金融体系要在振兴东北进程中更好地发挥促进作用,首先必须面对历史包袱问题,特别是银行体系的不良资产问题。这一问题不得到解决,必然会严重地制约银行对经济体系的支持能力。

从全国银行体系的不良资产状况看,当前披露的不良资产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口径过小的问题。目前银行界公布的基本上都是不良贷款比率,事实上,银行的不良资产远远不止不良贷款一项。从机构的覆盖面来说,除了应当考虑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之外,还应考虑新兴商业银行、信用社等庞大系统形成的不良资产。最近,一些国际知名的评级机构,如标准普尔公司,也从不同的角度注意到这个问题。标准普尔公司在最近发布的《中国金融服务业展望2004年》中认为,即使目前中国银行业公布的不良贷款数据是准确真实的,在口径上也是低估的。原因主要是银行体系的分支机构很多,在运用五级贷款分类进行不良资产划分时难以保持一致的标准,可能存在低估的倾向;同时,这些公布的不良贷款没有包括待清理抵债资产、通过债转股获得的股权等。因此,标准普尔估计中国银行业不良资产比例大概在44%~45%,这一比例虽然比该机构原先估计的50%有所下降,但仍属于相当高的水平。据标准普尔公司的统计,到2003年6月,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约为31800亿元左右,同期银行业实收资本9050亿,不良贷款是实收资本的3倍多,而国内银行平均营运资产的回报率仅为1%。按这种盈利水平计算,靠银行自身经营来解决不良资产问题无疑是非常困难的,不太可能在2006年前完成把不良资产率降到15%的目标,也不太可能在不长的时间内将不良资产降低到一个合理的水平。因此,为了及时处置不良资产,就应当考虑注资,这包括政府的注资,也包括引入不同形式的社会资本。为了解决这一难题,除了采用传统的国家财政支持资产剥离等方式外,也应考虑吸收社会其它资本、甚至外资的解决方案。

与其它地区相比,东北地区银行体系的不良资产问题更为严重。据统计,东北三省各银行分行2001年底不良贷款比例高于全国平均水平12个百分点;到2002年,吉林、辽宁、黑龙江三省城市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比例分别高出全国平均水平49、17和5个百分点,其中吉林省城市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比例高达66%,为全国最高;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亏损较为严重,城市商业银行中净亏损的数量不断上升。到2002年,东北三省城市商业银行共15家,其中有8家出现亏损。

从造成东北地区银行体系不良资产的原因看,国有企业长期积累下来的历史包袱、社会保障体系、资源型城市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的资金缺口占了很大的比重。因此,在国家对国有银行进行不同形式的注资时,应当考虑不同地区的历史包袱状况,对历史包袱严重的东北地区,应当给予适当的倾斜。同时,也应当积极考虑吸引各种社会资本来进行注资。例如,允许社会资本参与银行分支机构的重组与拆分,将国有银行、城市金融机构的网点撤并和民营银行的渐进结合,也可以考虑吸引外资金融机构以合资形式进入等等。

在政府注资方面,除了通过中央政府、国有银行的总行等注资外,也应当考虑地方政府的责任和权利。例如,在处置金融体系的历史包袱上,可以给予地方政府更大的处置国有资产的必要权力,与财政部、国有商业银行和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协调与合作,通过增加核拨“核呆指标”、破产、拍卖变现、债权交易、发行专项债券等多种形式,多渠道解决不良资产的历史包袱。

要真正解决银行体系的不良资产包袱问题,除了要关注银行体系内的不良资产外,还应关注社会保障体系等其它领域的历史包袱和资金缺口。否则,这些领域的问题仍会不断带来新的银行不良资产。当前应当关注的领域包括:社会保障体系的资金缺口、资源枯竭型地区企业的退出成本、大中型国有企业的政策性破产成本等,这些都应当得到政府的资金支持。具体方式上,可以考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建立专项资金,也可以由中央政府在统一的国债规模内专门划拨出一定的数额,发行专项的“振兴东北国债”,用于消化这些历史包袱。


振兴东北离不开金融支持这个火车头


02

步骤一: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

目前,一提起振兴东北,很多人和机构、企业便把注意力放到争取新项目上,这有其现实的合理性,因为作为增量的新项目对于促进老工业基地的存量调整是有积极的促进作用的。但是,值得强调的是,如果没有一个良好的、市场化的投融资体制,辛辛苦苦争取来的新项目,往往不仅不能推动存量的改组,反而会成为新的包袱。

实际上,在几乎所有的经济体制改革中,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影响最为广泛,但是,当前投融资体制改革在整个经济体制改革中的进展也最为滞后。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核心,是建立对政府投融资行为的市场化约束激励机制,建立责权清晰的出资人制度。这实际上与政府职能的转变、国有企业的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以及金融体制的改革等密切相连。

当前,在整个投融资的决策流程中,是行政机关而不是企业,在进行投资决策,而且不承担相应的风险和责任。这样,就必然使得国有资本投资的主体不明确,表现为没有一个主体能够对投资项目的筹资、建设、经营、偿债和取得资本回报负责。在行政审批体制下,这种无人负责又必然导致更为严格、更多部分的审批过程和环节,自然使得投资决策中往往是非经济目标占据主导地位。繁杂的审批程序,巨大的寻租机会,同时还伴随着行政领导直接决策的“首长工程”、“样板工程”,这种缺乏责任约束的投资决策直接侵蚀了企业的投资决策自主权,威胁到社会资金的使用效率和金融机构的资金安全。

当前,以振兴东北为背景,可以考虑在东北率先进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试点。具体步骤包括:

1.从方向上,政府部门必须逐步放松对项目审批的控制,同时项目审批权的下放也必须以企业的出资人到位为前提;

2.要大幅度简化、下放和取消现行的投资审批,将投融资决策的权力归还给企业,防止长期以来在行政审批中形成的决策随意、效率低下和无人负责的弊端。近期,应当放松中央政府掌握的内外资项目审批的投资额度限制,如投资总额2亿美元以下的外资项目可以由省政府自行审批,以吸引一批大型外商投资项目的进入;

3、政府在退出竞争性领域的同时,其公共投资要实行严格的招投标制度。在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领域的投资,也应当在适于市场化经营的领域尝试市场化的投融资方式,鼓励各级政府通过贴息的方式支持公益性项目建设;

4、推进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和融资方式的多样化,进一步放开竞争性领域和一些基础设施项目对社会投资的准入限制,除极个别的特殊领域之外,都要向国内外投资者开放;

5、放松对于利率等金融杠杆的管制,放松民间资本进人金融行业限制。要将为中小企业培育一个良好的融资环境作为投融资改革的重要内容。

简而言之,整个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关键,并不是解决多少资金缺口的问题,而是由谁来投资、如何投资以及谁为投资行为负责、投资收益如何合理分配的问题。在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在投融资方面的主导性职能,并不是自己直接参与投资和审批了多少项目,而是政府是否能够为经济体系中的投融资双方提供良好的融资环境和高效率行政服务。


03

步骤二:金融杠杆推动战略性调整

首先,要充分运用各种资本运作工具,促进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在传统的国有企业为主体的情况下,是难以实现真正的振兴的。东北地区由于历史原因,国有经济的比重比较大,到2001年底,辽宁、吉林、黑龙江国有经济比重仍分别高达78.2%、86.2%和87.2%,分别高出全国平均水平13.3、21.3和22.3个百分点。在工业领域这一问题尤为突出,从工业内部的39个大类行业看,国有工业企业的实有资本占全部工业企业实有资本的六成以上,即使在一些生产社会化程度较低的劳动密集型产业中(如木材加工等),国有企业也占有相当比重。这种状况必须予以改变,包括鼓励和引导民间和外部资本的进人、收缩国有经济过长过宽的战线、扩大非国有经济比重、促进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和资产流动,这些都需要借助投资银行、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的资本运作。

其次,要引导金融资源流向能够更好地发挥促进东北经济增长的领域。例如,在新的发展阶段,以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在进行金融资源投放的决策时,应当自觉地、更为积极地支持就业增长、促进产业集群。金融机构要通过支持吸纳劳动力多的劳动密集型产业、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促进东北地区就业的增长;金融机构要主动地从产业链整合的角度,支持东北地区逐步形成以主导产业为核心,相互关联企业在地域空间上集群发展的格局,进而带动整个区域经济的发展。

第三,要更多地运用各种金融创新手段,促进东北地区的结构调整。例如,积极引入产业投资基金,为东北地区具有增长前景的重型装备工业、汽车配件、制药、电子、通讯设备等引人新的资金来源渠道:而且在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中,既可以利用国内的资本,也可以利用国外的资本,特别是韩国和日本的资本。要积极引入管理层的期权、股权激励计划,通过适当的政策扶持,为国有企业实施管理层持股提供收购资金,等等。

第四,要充分发挥不同金融机构的独特功能和作用。不能仅仅将目光集中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上,对于信托、担保、租赁等金融机构的独特功能和作用也应当予以关注。例如,信托公司可以借助“大投行行为”手段,利用其社会资金聚集能力和灵活的制度安排,通过对现有企业进行产权投资实施MBO等手段,调整企业的所有制结构,规范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此外,信托公司也可以参与并购市场,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进行股权结构调整;针对东北老工业基地中一些企业的财务状况和整体信用不够理想的现实,信托的隔离机制能通过结构性融资方式,更好地达到获取新的资金来源的目的。

第五,应当在东北地区建立一个结构均衡、布局合理的金融组织体系。在东北地区,应当参照现实的优势,加强东北三省内部的金融壁垒,建立以大连为区域性的金融中心、辐射东三省、有效融合东北亚外资的区域金融体系。当前,大连的金融业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区域优势,应进一步加强其辐射作用,增强与北京、上海等金融中心的合作,同时注重与日、韩的国际金融合作,要把振兴东北的金融战略放在整个东北亚经济合作的大背景下展开。在组织架构上,加大对现有金融机构的并购重组和调整力度,增强东北地区中小金融机构(如城市商业银行)的合作,在条件成熟时可以促进其不同程度的整合;要积极引人外资金融机构以参股、独资等方式进入东北地区,积极引进国内外的金融机构到大连等城市设立分支机构,增强金融机构的多元化和多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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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编辑:赖振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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