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检察机关首先是政治机关,要持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外交思想,站在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的高度,推动涉外检察工作迈上新台阶。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做好涉外检察工作关键在人。本期《聚焦》栏目围绕推进高素质涉外检察人才培养,探讨人才培养需求、标准及路径,并重点展示涉外检察办案人才、涉东盟检察人才的培养实践与完善方式,总结涉外检察人才队伍建设情况并提出发展方向,助力以高质效检察履职更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营造有利外部环境。
涉东盟检察人才培养现状与完善
卢莹莹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
钟博思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法律政策研究室一级检察官助理
摘 要:新时代新征程对涉东盟检察人才的政治素养、专业素能、外语能力、跨文化沟通等方面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囿于检察实践历练缺乏、涉外知识掌握不足以及培养机制不够健全等原因,当前涉东盟检察人才培养与新时代检察工作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应夯实涉东盟检察人才办案能力,提升涉东盟检察人才法律政策应用素能,提高涉东盟检察人才理论水平,建立协同高效人才培养机制,同时顺应数字时代发展趋势,借助数据赋能为涉东盟检察人才培养带来新的驱动力。
关键词:涉外法治 东盟 检察人才
全文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加强涉外法治建设作出重要部署,提出“建立一体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法治人才培养的工作机制”。东盟是我国周边外交的优先方向和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重点地区。涉东盟检察工作已成为我国检察机关涉外法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此背景下,涉东盟检察人才培养有必要结合独特区位特点和发展需要,明确培养目标,在培养对象、培养措施等方面有所侧重和回应。本文拟结合涉东盟检察人才培养的目标和广西实践,在深入分析现实难题的基础上提出可行建议,以期为完善涉东盟检察人才培养路径提供有益借鉴。
一、涉东盟检察人才培养的目标及实践情况
涉东盟检察人才是检察机关负责处理涉东盟司法事务的专门人才的统称。近年来,中国和东盟理解与信任不断增强、区域经济融合持续加深、互联互通明显提升、人文纽带日益拉紧。“中国连续15年保持东盟最大贸易伙伴地位,东盟也连续4年成为中国最大贸易伙伴。双方互为重要投资来源地和目的地,双向累计投资超过4000亿美元。”人文、贸易往来的愈加频繁带来了法治需求的增加,也对检察机关涉东盟法治人才培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政治立场坚定
司法外事是中国特色大国外交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涉外案件办理、涉外事务处理中,特别是与东盟国家有关的涉边、涉海案事件处置工作中,应具备较高的政治敏锐性、政治鉴别力,需要对涉及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事件保持高度敏感,对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保持高度警惕。这就意味着,必须坚持把“政治立场坚定”这一培养涉外法治人才的首要要求落到实处,把讲政治的要求贯穿到人才培养、使用全过程各环节,持续擦亮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底色,做到站位高、情况明、行动快、处置好,避免引发外交争端或负面影响,出现可能违反双边多边条约、外事纪律的情况。
(二)办案能力较强
“检察机关的主责主业是法律监督,履行职责的基本方式是办案。”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涉外案件、每一个司法协助案件是涉东盟检察人才履职能力的基本要求。在检察办案过程中,涉外人才应具备较强的基本功,能够从纷繁复杂的涉外案件事实中,精准把握涉外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法律关,进而能够依法规范开展引导侦查、证据审查、事实查明、领事探视等工作。对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能够及时有效开展法律监督,全面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等。近年来,广西检察机关对外国人犯罪一审刑事案件实行相对集中管辖,组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自治区院”)涉外民商事检察监督办案组,边境沿海地区检察院成立专门办案组,围绕常见涉外案件类型开展专题培训,有效提升案件事实认定、证据审查判断和法律适用能力。
(三)通晓国际规则
办理涉东盟案件,涉及区域国家之间的政治经济文化历史各个层面,往往面临复杂多变的国际法律环境,通晓相关国际规则是必然要求。这也是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涉外案件的基本前提。一名合格的涉东盟检察人才,首先应当深谙RCEP等有关区域性国际规则,特别是对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贸易救济、投资、知识产权、电子商务、争端解决等方面规则有深入思考和理解,能够有效把握具体国际规则背后蕴含的法治精神,避免因知识脱节导致工作陷入被动。依托中国—东盟成员国检察官交流培训基地设在广西南宁的特殊优势,自治区院每年邀请在基地研修的东盟国家检察官介绍本国司法和检察制度,通过专题授课、座谈交流、案例分析等方式,深入了解东盟国家在跨境投资、争端解决、边境治理方面的做法和成效,提升本地涉外法治人才对相关国际规则的知晓度。
(四)外语功底扎实及跨文化沟通交流能力过硬
突出的外语能力及跨文化交流的能力是涉东盟检察人才的重要技能。东盟十国中,文莱、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4个国家通用英语;柬埔寨、印尼、老挝、缅甸、泰国、越南6个国家使用本国语言,涉东盟检察人才需熟练运用英语或东盟国家小语种处理涉外案事件。此外,东盟十国政治体制多元,文莱、柬埔寨、泰国、马来西亚均属于君主制国家但又有所区别,印尼、菲律宾实行总统制共和制,老挝、越南同属社会主义共和制国家,缅甸为联邦共和国,新加坡为议会共和制。东盟国家多元语言文化及政治体制特征决定了,涉东盟检察人才还必须具备扎实的外语功底和跨文化交流能力,避免在办案过程中出现跨文化沟通交流障碍甚至是冲突。自治区院充分发挥广西东盟小语种人才资源丰富优势,集广西民族大学、广西检察机关翻译人才建立“东盟非通用语种翻译资源库”,为全国检察机关处理涉东盟案事件提供翻译资源。
二、涉东盟检察人才培养现状分析
充分履行涉外检察职能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是检察机关涉外法治工作的重要抓手。面对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履职要求,涉东盟检察人才培养还面临着一些困境和挑战。
(一)缺乏检察实践历练
通过涉外民事检察支持起诉、抗诉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加强涉外行政监督督促依法履职维护外国人在华合法权益等,都是检察机关融入涉外法治工作大局的重要路径。从司法实践看,涉外案件主要集中在刑事检察领域,涉外民事检察、涉外行政检察案件少,进入检察机关监督环节的更少,检察人员通过涉外司法办案历练成长机会不多,比较缺乏培养涉外民事检察、涉外行政检察领域专业人才的土壤和条件。相较于审判机关设立国际商事法庭和海事审判民事、行政、刑事审判“三合一”等涉外民商事、海事审判体系的实践探索,如何加强涉外法治人才检察办案实践的历练,增强涉外检察人才的专业性、综合性,从而更好地跟进监督,是检察机关在谋划涉东盟检察人才培养工作中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
(二)涉外知识掌握不足
检察机关加强涉外案件监督,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深度参与区域治理,无不需要能够融通国际法、国内法、外国法和外语知识的“法律+外语”模式高层次综合涉外法治人才。与此同时,当前涉外法治人才群体大都面临涉外专业知识深度整合不够的局面,既懂外语、涉外事务,又懂涉外案件办理的人才普遍较少。其原因,一方面源于国际规则自身体系庞大、种类繁多,涉及贸易、投资、税务、金融、劳工、环境保护、数据保护、知识产权、争端解决等多个领域。另一方面,检察干警对涉及东盟的国际规则仍缺乏较为系统的梳理,也缺乏高质量的师资开展专业性培训,进一步导致全面掌握上述知识的难度也较大。
(三)培养机制不够健全
检察机关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是一项综合性系统工程,与涉外法治、涉外法治体系紧密关联,需要各方资源整合,统筹规划,加强顶层设计。目前检察机关涉外法治人才以系统内培养为主,尚未形成协同政法单位、外事部门、经贸部门、高校机构等常态化联合培养机制。涉东盟检察人才跨省挂职交流、跟班学习等培养方式还在初步探索阶段,没有形成常态化机制,培养人员数量也受到一定限制。对于涉东盟检察人才培养而言,如何利用各地特有的中国—东盟合作机制等资源,提升人才素能,持续建设德才兼备的涉外法治工作队伍,切实履行推进国家涉外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时代使命,有待进一步探索和加强。
三、涉东盟检察人才培养的路径探析
最高检应勇检察长指出,“要完善以实践为导向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机制,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共建协同高效的涉外法治实施体系,提升检察环节涉外执法司法效能”。涉东盟检察人才培养应立足高质效检察履职,坚持以实践为导向,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办案优势,积极构建人才培养大协同格局,尽快培养一支高端实践型涉东盟检察人才队伍。
(一)抓住关键:夯实涉东盟检察人才办案能力
涉东盟检察人才是加强涉外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应注意用好发展需求导引,以国家和地方重要战略需求带动交叉研究和人才培养,把检察办案作为涉东盟检察人才培养重要途径。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办案优势,省级院设立专门涉外检察部门或明确涉外检察牵头部门,强化以案带训、以干促学,调用辖区人才作为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参与涉外案事件处理,提升人才办案做事的规范性、专业性。涉外案事件较少的市、县检察院,可重点培养1至2名涉外检察人才,协助做好相关案事件办理。围绕偷越国(边)境、跨境网络电信诈骗、毒品犯罪等常见案件类型开展专题培训、案例研讨,增强培训对指导办案针对性、实效性。定期向辖区征集涉外检察特别是涉东盟国家典型案例,深入评析检察机关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的过程和结果,深刻阐述案例背后的法规文义、法理逻辑及立法目的,及时下发学习参考。围绕涉外刑事案件、刑事司法协助、领事探视、追赃追逃等检察工作的办案程序、注意事项,梳理出台工作指引,规范办理涉外案件。
(二)强化实践:提升涉东盟检察人才法律政策应用素能
实践与理论彼此支撑,相互启发,共同促进涉外法治工作不断进步和提升,实践是其中的起点和关键部分。应依托中国—东盟成员国检察官交流培训基地互学互鉴机制,让更多的检察机关东盟法治人才参与其中,与东盟国家检察官近距离交流,常态化组织东盟国家司法检察制度专题讲座,深入了解东盟国家国情政策、检察制度、诉讼规则、证据体系,拓宽干警的知识储备和国际视野。同时将检察机关派驻中国(广西)自贸试验区南宁、钦州港、崇左片区3个检察室作为中国—东盟成员国检察官交流培训基地、涉东盟检察人才现场教学点,选派干警参与一线办案和各项服务保障工作,创造更多实践历练机会。随着中国—东盟成员国总检察长会议机制日趋成熟,探索与东盟国家检察机关建立定期跟班机制,选派青年检察干警赴外短期交流,跟进分析东盟国家执法司法、检察改革最新动态,同时积极讲好新时代中国法治故事和检察故事,强化国际传播能力建设。
(三)深化研究:提高涉东盟检察人才理论水平
涉外法治话语体系建设要求法学、法律工作者对我国涉外法治的建设情况进行及时、全面地梳理、研究和总结。面对丰富实践中提出的新问题和新挑战,涉东盟检察人才应大胆创新、精心求证,以实事求是的精神研究真问题,定期分析东盟国家案件情况,全面梳理检察机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论证说理的过程和结果,既规范案件办理,突出办案“三个效果”相统一,又同时结合司法办案加强思考和研究,培养深度参与国际治理和国际规则制定等意识和能力。拓宽检校合作范围,借助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东盟国家非通用语种、国别研究方面的优势,将涉东盟法治作为检察理论研究的重点课题,共同开展前沿问题、实务对策研究,关注数据跨境流动、跨国有组织犯罪、网络空间治理等新兴领域,培养兼具扎实理论功底和实际问题解决能力的涉东盟检察人才。
(四)统筹资源:建立协同高效涉东盟检察人才培养机制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和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机关,在涉外法治建设中肩负重要责任,应积极融入涉外法治工作大协同格局,同向发力健全涉东盟检察人才培养机制。以广西为例,在现有的全区涉东盟检察人才库基础上主动沟通,进一步整合其他政法单位、外事部门、经贸部门、高校机构有关资源,争取把人才库成员作为重点纳入广西涉外人才培养大格局,强化联合培养。紧紧围绕东盟司法事务实践需要,分层分类开展涉及国际规则、案件办理、外事纪律、外事礼仪、法律外语等方面的专业型、实践型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人才融合发展的程度,打造检察机关综合性东盟法治人才。用好东盟国家非通用语种翻译资源库,让检察系统的翻译人才在为各地检察机关办理涉东盟国家案件、举办论坛研讨、组织培训交流等提供优质翻译资源中得到锻炼。
(五)数字赋能:加强涉东盟检察人才培养的技术支撑
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数字化升级是顺应数字时代发展的必然趋势,必须回应科技创新的内在需求,充分利用数据科技赋能支撑涉东盟检察人才培养。应打破时间和空间限制,持续优化中国—东盟成员国总检察长会议官方网站建设,嵌入中英文版本的东盟国家法律法规、国际条约、协定协议、司法判例、检察工作报告、法律期刊、法律报纸等栏目和查询功能,开发东盟国家司法体系和检察制度云课堂网络课程。建设中国—东盟检务信息交流中心,利用新兴信息化技术,搭建多媒体音视频应用更便捷、网络互联应用更丰富、信息资源调取更敏捷、交流翻译更实时的功能中心,实现交流研讨、查询翻译、分析研判、展示汇报等需求,进一步丰富与东盟国家检察机关交流合作的智能化交流平台,为涉东盟检察人才提供专业化、智能化辅助。
*本文刊登于《中国检察官》杂志2024年11月(司法实务版)
责任编辑 | 郑红
美术编辑 | 虞滢颖
审核 | 郑红 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