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慈故乡谈洗冤
何家弘
导语:宋慈是法医吗?《洗冤集录》是法医学著作吗?宋慈为何给著作定名“洗冤”?宋慈的司法精神在当今有何意义?这些问题值得研讨。
2024年12月2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中国人民大学主办的“重证据实、科学断案与中华法治文明首届学术研讨会”在福建省南平市召开。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雪樵、中国人民大学党委书记张东刚、中国法学会专职副会长张苏军、福建省政法委书记黄海昆、福建省南平市委书记袁超洪出席开幕式并致辞。开幕式的主持人是中华法治文明高等研究院院长黄文艺。
南平是“大宋提刑官”宋慈的故乡,因此研讨会以宋慈的司法精神为主题。上午的主旨演讲分为两个单元:其一是“宋慈与中华法治文明”,演讲人包括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家弘、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原庭长王晓东、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副校长罗亚平、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副院长杨旭,主持人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杨东。
其二是“‘宋慈司法精神与中华法治文明’的检察技术呈现”,演讲人包括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曾传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部主任韩业兴、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副处长杜文玉、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文书鉴定专家尚靖、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司法会计鉴定专家杨金燕,主持人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主任刘喆,与谈人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证据学研究所副所长李学军。
下午的主题研讨也分为两个单元:其一是“宋慈司法精神与重证据实”;其二是“宋慈司法精神与科学断案”。围绕主题,来自中国人民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北京尚孚律师事务所、北京继来律师事务所的多位理论与实务专家进行了主题报告与交流。
作为第一个发表主旨演讲的人,我谈了自己研习宋慈司法精神的心得。我说,本人才疏学浅,对宋慈的司法精神也无有深入研究,只能谈个人心得,或有偏颇,就算是抛砖引玉。我结合个人的研习经历,谈了四点——
第一,初识宋慈之作。
我对宋慈的认知是从其著作开始的。1983年,我考取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的研究生,专业方向是犯罪侦查学。那是我国第一批犯罪侦查学方向的硕士研究生,全国有四人,人大两人,法大两人。
当时,犯罪侦查学的专业书籍很少,只有几部教材,内容大同小异。我的导师徐立根教授让我阅读一些英文资料和古代案例,我就去群众出版社的读者服务部买了几本古代案例选集。其中,令我受益最多的就是1982年出版的《洗冤集录校译》。
我曾经在《法医学》教材中看到该书介绍,《洗冤集录》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法医学著作,宋慈是法医学的鼻祖。但是在阅读过程中,我对该书的定位产生怀疑。这是一部法医学著作吗?
《洗冤集录》确有大量篇幅讲述法医检验,但是也有其他痕迹检验的内容,例如足迹检验。他在第二篇“检复总说上”中讲道:“若是临高扑死,要看失脚处土痕踪迹高下。若是落水淹死,亦要看失脚处土痕高下,及量水浅深。”在“自缢”篇中,他又说道:“若经泥雨,须看死人赤脚或着鞋,其踏上处有无印下脚迹。”
宋慈在《洗冤集录》中强调了调查访问的重要性。首先,宋慈认为司法官到达现场之后,应该先查问事件发生的经过,然后再进行勘验。他说:“凡到检所,未要自向前,且于上风处坐定,略唤死人骨属,或地主、竟主,审问事因了……始同人吏向前看验。”
其次,宋慈肯定了现场勘验时专派一人担任“体究”的做法。他说:“近年诸路宪司行下,每于初、复检官内,就差一员兼体究。凡体究者,必须先唤集邻保,反复审问。”这种“体究”人员的设置,很像现代侦查工作中现场勘验与现场访问的人员分工。
再次,宋慈认为在办案过程中应该广泛地开展察访,全面收集各种案情材料,然后再汇集起来进行综合性分析。他说:“有可任公吏,使之察访,或有非理等说,且听来报,自更裁度。”这说明他已经认识到收集案情材料切忌片面性。他强调说:“须是多方体访,务令参会归一。切不可凭一二人口说,便以为信,及备三两纸供状,谓可塞责。”此外,他还举例说明了察访的重要性:“如斗殴限内身死,痕损不明,若有病色曾使医人、师巫救治之类,即多因病患死。若不访问,则不知也。”
最后,宋慈还谈到了“耳目”的使用。他指出:“凡官守戒访外事,唯检验一事,若有大段疑难,须更广布耳目以合之,庶几无误。”他还强调了对“耳目”的使用不可偏听偏信。他说:“虽广布耳目,不可任一人,仍在善使之,不然,适足自误。”
另外,宋慈在《洗冤集录》中还强调尸体检验中应认真记录死者的人体特征,包括有无刺字和刺字的内容,以便查明死者的身份。他说:“剥烂衣服,洗了,先看其尸体有无军号,或额角、面脸上所刺大小字体计几行或几字,是何军人。若系配隶人,所配隶何州?军字亦须计行数。如经刺环,或方或圆,或在手背、项上,亦计几个。如是刺字或环子曾艾灸或用药取,痕迹黯漤及成疤瘢,可取竹削一篦子于灸处挞之可见。”在查验尸体有无刺字之后,还要查验死者身上有无文身、伤疤、暗记等,并且“量见分寸”,或加以说明。如果没有,也要写清楚。此外,还要“打量尸首,身长若干,发长若干,年颜若干。”这就是犯罪侦查方法中的人身同一认定。
我认为,宋慈这本书不是写给法医(仵作)的,而是写给司法官的。他不是要告诉仵作应该如何检验尸体,而是要告诉司法官如何审理命案,如何审查和使用尸体检验报告。他讲述了命案调查的方法和经验,强调了现场勘验和物证检验的重要性,还介绍了一些特殊案件的检验要点。上述调查访问等内容都超出了法医学的范畴,属于司法官员查办案件的方法和要务。由此可见,把《洗冤集录》界定为法医学著作是不合适的。
徐立根教授在给我们讲课中介绍过奥地利学者汉斯·格罗斯。此人曾担任奥地利的预审法官,后来到格拉茨大学法学院任教。1893年,他编写的《预审法官手册》出版。该书的内容包括犯罪学知识、犯罪侦查方法和物证检验技术。1899年,该书出第三版时增加了副标题System of Criminalistics。criminalistics是他创造的一个德文词,后来被引入英文、法文、俄文等语言。在汉语中,这个词最初被翻译为“犯罪侦查学”,格罗斯也因此被称为“犯罪侦查学之父”。后来,这个词被译为“物证技术学”,也可译为“刑事科学技术”。
在英语中,criminalistics是forensic science的近义词。例如,著名美籍华人李昌钰博士与其导师弗雷斯特教授合著的Forensic Science一书的副标题就是An Introduction to Criminalistics。国人一般把forensic science译为“法庭科学”,这个书名就可译为《法庭科学——物证技术学导论》。1985年,李昌钰博士和弗雷斯特教授到北京担任“物证技术暑期班”的主讲教师,我担任翻译,戴弗雷斯特教授就送给我一本。
顺便说,把forensic science译为“法庭科学”并不符合汉语习惯,应该译为“司法科学”。中文还有一些相近的专业术语,如司法鉴定学、司法会计学、司法弹道学、司法精神病学等。司法科学是这些应用于司法活动中的科学技术的总称。
由此可见,宋慈的《洗冤集录》是与格罗斯的《预审法官手册》相似的著作,可以称为一部“司法官手册”,主要用于查办命案。宋慈的著作比格罗斯的著作早了六百多年,因此,我们可以把宋慈尊称为“司法科学之父”。
我的硕士学位论文主要研究犯罪侦查方法,宋慈的《洗冤集录》是重要参考文献,我在论文中有多处引用。1989年,我的硕士论文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书名是《同一认定——犯罪侦查方法的奥秘》。
1993年,我在美国的西北大学法学院获得法学博士学位。回国后,我继续在人民大学法律系任教,科研重心从犯罪侦查学转向证据学。在梳理人类司法证明历史的基础上,我提出了“神证、人证、物证”三个发展时代的观点。在人类社会的早期,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在司法断案中采用神示证据,如火审法、水审法等。神明裁判退出历史舞台之后,人证就作为司法裁判的主要证据。19世纪,欧洲的科学技术发展很快,也带动了物证检验技术的发展,于是各种物证逐渐成为司法证明的主要依据。格罗斯的《预审法官手册》就被认为是开启物证时代的代表作。然而,宋慈早在《洗冤集录》中就提出了重视物证检验的主张,并且介绍了一些物证检验的方法,因此他才是开创物证时代的鼻祖。
2003年,大众文艺出版社推出“何家弘精品”(5卷),其中之一的书名就是《神证·人证·物证》。2003年的国庆节,央视的“今日说法”推出特别节目,我作为嘉宾,讲述了“神证、人证、物证”的司法进步,主持人是撒贝宁和张绍刚。后来,我还在央视的“百家讲坛”主讲了“人类如何断案”,也介绍了司法证明方法的历史沿革。
第二,再认宋慈其人。
2005年,电视连续剧《大宋提刑官》热播,引起人们对宋慈及《洗冤集录》的关注。很多人提问:为什么说宋慈是法医学的鼻祖?宋慈是法医吗?
当时,我正在中央电视台的《法律讲堂》讲课,主题是“罪证”,通过一些重大案例讲述证据学知识。编导就建议我讲一讲宋慈,回应观众的问题。于是,我又查阅了一些资料,做了一期节目,题目是“宋慈其人”。我结合电视连续剧的内容,讲述了宋慈的生平事迹。
宋慈于1186年出生于福建路建宁府建阳县(今福建南平)的官宦人家。其父宋巩曾任广州节度推官,也就是在节度使幕府中掌管刑狱的官员。宋慈从小受父亲的影响,对刑案断狱很有兴趣。
宋慈在31岁时考中进士,被任命为县尉,但是因丧父守孝而未能上任。结果他错失机遇,一直等到40岁时才补授为县衙主簿,后升为县尉。因为带兵镇压农民叛乱有功,宋慈当上了知县,又因为查办刑狱有方,先后担任了建宁府通判、广州知府和广东、江西、广西等路的提刑官。最后担任广东经略安抚使,官居三品,于1249年病逝,享年63岁。以上经历表明,宋慈不是法医,而是政府官员。
根据电视剧《大宋提刑官》中的说法,宋慈是以四品大理寺丞出任提刑官。这个说法并不准确,因为宋慈没有担任过大理寺丞。为此,我还介绍了宋朝的司法制度。宋朝的司法制度已相当发达,其中有些内容值得今人借鉴。
宋朝的中央司法机关是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大理寺是审判机关。大理寺分为左右二寺,右寺负责审问人犯和查明案情,左寺负责定罪量刑。刑部是司法行政机关,下面设立若干机构,分别掌管调查、勘验、审讯、缉捕案犯等事务。
此外,刑部还设立了提点刑狱司,简称“提刑”,审查所属州县的刑案判决和囚犯管理。如有疑狱,提刑官就亲自调查问案,而且可以委派专人担任体究,即调查人员。御史台是监察机关,可以监督并弹劾百官,并且在各州府设立可以直接向皇帝报告的通判,号称“监州”。在地方,州(府)、县的长官(知府、县令)负责审判案件,司寇参军和县尉负责缉捕和审讯案犯,此外还有负责勘验现场的检验官和负责勘验尸体的仵作等小吏。
仵作是中国古代的法医,但宋慈并不是仵作。用通俗的话说,宋慈是大官,不是这种小吏。把宋慈称为“法医学鼻祖”,容易让人误解,以为宋慈就是仵作。今年5月,我在《法治周末》发表一篇文章,标题是“关于宋慈的两个‘误会’”。我在文中说明,宋慈不是法医,《洗冤集录》也不是法医学著作。我们需要更加准确地认识宋慈的历史地位。
第三,研习宋慈思想。
在研究宋慈的过程中,我时常想到包公,并进行比较。包拯与宋慈的经历有相似之处。例如,他们都当过县令和知府,都审理过许多案件。当然,二人也有区别。包公生活在国土较大的北宋;宋公生活在国土较小的南宋。包公为官主要在京城,审理过一些影响重大的案件;宋公为官主要在地方,主要审理偏远地区的疑难案件。如果说包公以铁面无私闻名,是司法公正的守护人;那么宋慈则以科学断案著称,是司法科学的开创者。
司法有两个基本的价值目标,其一是追求真实;其二是追求公正。从一定意义上讲,查明案情真相是司法公正的前提,但是查明真相不等于司法公正,而司法公正也未必都能查明真相。宋慈也重视司法公正,他为官清廉,听讼清明。他认为,司法官的清正廉明是法律的保障,“吏不良,则有法而莫守”。但是,宋慈在担任提刑官时,经常查办疑难案件,因此查明真相是首要任务,而他也正是在这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并且形成了求真务实的办案思想。我以为,宋慈的思想可以概括为知行司法观和洗冤司法观。
(一)知行司法观
宋慈在年轻时跟随当地名儒,学习朱熹理学,颇受教益。朱熹的“格物致知”和“知先行重”理论对宋慈产生很大影响。孔子提倡“格物致知”,主要是在道德伦理的层面。朱子把“格物致知”扩展到认识论的层面,主张事物皆有其理,因此要通过“穷天理”来认知事物。另外,朱子主张“行为重”,重视观察与实践。这就构成了朱熹理学的穷究真知、重视实践的知行观。
宋慈在查办案件中践行了朱熹的知行理学。他重视现场勘验和物证检验,力求查明真相。他在《洗冤集录》的开篇就说道:“狱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他还说自己是“他无寸长,独于狱案,审之又审,不敢萌一毫慢易心”。因此,我们可以把宋慈的办案思想称为“知行司法观”,主要内容包括重证据、重调查、重检验,求真务实,科学断案。
(二)洗冤司法观
宋慈在总结自身经验和前人经验的基础上,编著了《洗冤集录》。他在卷首语中说道:“遂博采近世所传诸书,自《内恕录》以下凡数家,会而粹之,厘而正之,增以己见,总为一编,名曰《洗冤集录》”。于是,我就想到一个问题:宋慈为何把“洗冤”作为书名?
司法官的主要任务是查办刑案。用现在的话说,刑事司法的主要任务是打击犯罪,惩罚罪犯。但是,宋慈没把书名定为“惩罪集录”。这说明,他编纂本书的主旨不是要惩罪,而是要洗冤。这正是宋慈司法观的重要内涵。要理解这一点,我们需要了解宋朝的司法状况和相关制度。
宋朝时,县令和知府都是“业余”的司法官,而且许多新官都缺少审理案件的知识和经验,因此就难免出现冤案。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宋朝建立了“理雪”制度。所谓“理雪”,就是审理雪冤的申诉。按照法律规定,被判有罪的当事人或其亲属,如不服判决,可在三年内向上申诉。作为配套措施,宋朝还建立了“直诉”制度,即蒙冤者可以到司法机关去击鼓鸣冤,甚至可以直接上诉到朝廷。另外,提点刑狱司也是“理雪”制度的保障。刑部派提刑官代表朝廷到各地去复查冤案或疑案,任务之一就是“理雪”。
宋慈曾经在广东、广西、江西等地任提刑官,主要工作是巡回审理各地的疑难案件。这些疑案多为杀人案件,或是久拖不决,或是囚犯鸣冤。宋慈复查这些案件,都要亲自带人查验,认真求证,谨慎裁断。他深知,刑狱官犯错,关乎人命。而人命,大于天。由此可见,宋慈编辑本书的主要目地就是要纠正和预防冤案,因此称为“洗冤”。从这个意义上讲,《洗冤集录》也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研究冤案预防的著作。
冤假错案是世界各国刑事司法面临的共同难题。我们常说,“既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纵一个坏人”。这是一个美好的口号,但是在任何国家都做不到。在疑难案件中,证据是短缺的,事实是模糊的,司法官的判决难免错误。错误有两种,其一是错判,即把无罪者错判有罪;其二是错放,即把有罪者错判无罪。司法官在面对疑难案件时应该如何“选错”?这体现了不同价值取向的司法观念。宋慈强调“洗冤”,就是要重点预防错判无辜。用现代语言来说,就是“宁可错放,也不要错判”。这体现了“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由此而言,宋慈的“洗冤司法观”已经包含了无罪推定的思想。这可比意大利学者贝卡利亚提出“无罪推定”原则早了五百多年!
我没有进行严格的考证,但是根据已知文献,“洗冤”应该是宋慈创造的一个语词。而且,这个语词得到了后人的传承。例如,宋代的赵逸斋编辑了《平冤录》(1270年),元代的王与编著了《无冤录》(1308年),而明徽宗朱权又编纂了一部《洗冤集录》(1587年)。
这位明朝皇帝编纂的《洗冤集录》共有87卷,记载了418个冤案。该书在卷首语说道:“夫冤狱者,人之大害也。自古及今,未有不有冤狱者。冤狱之所以多者,以人之情,多欲贪婪,好利忘义,不顾良心,以致冤狱之生。”明徽宗还提出了“冤狱宜洗”和“洗冤之法,不可不慎”等观点。这应该是对宋慈“洗冤司法观”的发扬光大。
第四,宣扬宋慈精神。
宋慈本应是中国历史上与包拯齐肩的司法官。然而,包公的名气远远大于宋公。窃以为,包公名扬四海,在很大程度上归功于公案小说和戏剧等文学作品的宣扬。其功劳首推明代作家安遇时撰写的《包公案》,又名《龙图公案》。这些文学作品把一些民间传说的案例故事附会到包公身上,使之成为家喻户晓的“包青天”。与包拯相比,宋慈的传世主要靠《洗冤集录》,因而具有更强的真实性。当然,《洗冤集录》其中讲述的勘验技术、调查方法及案例,也可以为文学创作提供素材和养分。
今天,我们宣扬宋慈,主要是宣扬他的科学司法精神,特别是“洗冤”精神。其实,宋慈在八百年前讲述的观点,对于今天的司法人员仍有教益。例如,宋慈在《洗冤集录》卷首语中说道:“每念狱情之失,多起于发端之差,定验之误,皆原於历试之涉。”这段话在现代刑事司法实践中仍被验证。例如,2005年轰动全国的湖北佘祥林冤案,就是因为最初那具无名女尸的身份认定出现了误差。
顺便说,佘祥林冤案推动了我国学者关于刑事错案问题的研究。2006年,我们在人大法学院成立了“刑事错案研究中心”,进行实证研究,举办研讨论坛,包括国际会议。例如,2012年8月,我们在长春市举办了“预防刑事错案国际研讨会”,参会者包括国内的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和学者,还包括来自欧美国家的法学专家。
20世纪90年代,美国一些大学的法学院开始建立“无辜者中心”(innocence center)。随后,美国各州都成立了无辜者中心,并发展为影响很大的“无辜者运动”。进入21世纪,世界上许多国家都相继加入了“无辜者运动”,而且在汉语中用“洗冤”代替了“无辜者”。这个影响很大的“洗冤运动”也在传承宋慈的洗冤司法观。
2015年5月,我们在人大法学院举办了“比较视野中的错案救济和预防”研讨会。美国第一个“洗冤中心”的创办人贝里·薛克(Barry Scheck)教授与会,发表了主题演讲。他说,希望通过各国专家的努力,“洗冤运动”可以走进联合国。2018年3月,我应邀到美国的孟菲斯市出席美国的“洗冤大会”。我在主题发言中也谈到了中国古代司法官宋慈的《洗冤集录》。
这些年,我们也出版了一些“洗冤”的著作,例如本人主编的《迟到的正义——影响中国司法的十大冤案》(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7月)和本人撰写的《亡者归来——刑事司法十大误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12月)。后者还走出了国门,目前已经出版了英文、法文、德文、西班牙文、葡萄牙文、希伯来文和日文版,还在台湾地区出版了中文繁体字版。最近,高检影视中心和一家影视公司有意把《亡者归来》改编成“洗冤”电影。我希望此事能成真。
12月22日,我们在当地干部的陪同下,参观了宋慈文化园和朱熹晚年居住并讲学的考亭书院,又名沧州精舍。在那里,我感受了朱熹理学的博大精深和源远流长,也对宋慈的司法精神有了更多的认知。其间,我还向当地领导讲述了我第一次到访武夷山的经历。
1998年4月,我到福建参加“全国首届侦探小说大赛工作会议”,然后到武夷山采风。然后,我就以武夷山采风为基础,创作了一部法学解读小说——《黑蝙蝠·白蝙蝠——证据的困惑》,由贵州人民出版社于1999年出版。该书后来以《人生狭路》《无罪谋杀》《黑蝙蝠之谜》等书名再版。
那部小说中的案件就发生在武夷山,审判就在南平市中级法院,被称为刑诉法修订之后的“无罪推定第一案”。这也是对宋慈“洗冤司法观”的一种体现。这部小说还被翻译成法文,在法国出版,书名是“武夷山疑罪”。
(何家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证据学研究所所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文澜学者特邀教授,北京侦探推理文艺协会会长,国际足联的道德委员会委员。)
来源 | 法学家茶座何家弘
编辑 | 虞滢颖
审核 | 郑红 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