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科技飞速发展的今天,不法分子竟将黑手伸向了停车场收费系统。他们打着“黑科技”的幌子,宣扬所谓的“万能抬杆神器”,声称能随意进出停车场,免费过收费闸口,仅需花小钱就能解决停车费问题。这种看似诱人的“神器”,实则隐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
2022年5月至2023年11月期间,郭某利用其成立的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精心设计并生产了一种具有射频对拷功能的遥控器,这种遥控器能在十米以内实现射频对拷,未经授权便能获取停车场道闸系统的控制信号数据,从而轻松开启车闸,逃避停车费用。
随后,郭某将生产好的遥控器成品以每个10元至18元不等的价格销售给另案处理的刘某和李某,截至案发,郭某共计非法获利25万元。
刘某从郭某处进购之后加价销售,一方面通过淘宝店铺进行零售,另一方面批发给苪某等人赚取差价,共计非法获利27万元。苪某将批发来的“抬杆神器”在另一淘宝店铺上非法销售,截至案发,已非法获利10万余元。
经过网络推介,不少车主纷纷入手“抬杆神器”以逃避停车费用。然而,他们却未曾料到,这种逃避缴费的行为,已触碰了法律红线,如果逃避数额巨大,还可能涉嫌犯罪。
无独有偶,家住浙江省宁波市的戴某在刷购物软件时,发现大数据为其推送了“小区停车场无人值守破解器”,戴某下单后,按照教程使用破解器破解了地下车库的系统。戴某在闲聊中又将自己的解锁技能传授给身边的几位同事,案发时,戴某几人已经逃避停车费用达1万余元,最终几人均以盗窃罪被定罪判刑,并处罚金。
淮阳公安网安支队民警在排查中发现案件线索,迅速锁定几名犯罪嫌疑人,郭某、刘某、苪某相继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件得以迅速侦破。2024年4月15日,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淮阳检察院审查起诉。
淮阳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郭某、刘某、苪某提供专门用于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工具,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提供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工具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三人均认罪认罚,检察机关建议法院依法对其从宽处理。
2024年9月3日,法院以提供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工具罪分别判处郭某、刘某、苪某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均适用缓刑,并处罚金,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案件现已生效。
检察官提醒
科技虽能带来便利,但绝不能成为违法犯罪的帮凶。任何技术手段在提供和使用的过程中,均应通过合法的途径、手段,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运用,超出法律边界则可能成为侵犯计算机信息系统和数据安全的犯罪工具。
来源 | 淮阳检察
编辑 | 虞滢颖
审核 | 韩彬 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