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建设】上海:涉外法治建设与涉外检察实践研讨会

文摘   2024-12-24 18:32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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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法治建设与涉外检察实践

研讨会

由中国国际私法学会、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联合主办的“涉外法治建设与涉外检察实践”研讨会在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召开。





 致辞 


曹都国

华东政法大学

国际法学院党委书记、副院长、教授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曹化、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党委书记、副院长、教授曹都国分别代表主办方致辞。研讨会邀请涉外法治领域专家学者和具有涉外检察经验的司法实务人员,围绕“涉外法治建设发展图谱”“涉外检察实践创新路径”两个议题展开研讨交流。



一、涉外法治建设发展图谱




主题研讨




围绕本单元议题,四位专家分别以《涉外法治与涉外检察的基本界定》《以涉外检察履职为法治先行示范城市建设保驾护航》《涉外航运法治及涉外海洋检察》《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经验与建议》为题作交流发言。




 主持人 


曹化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主题研讨


林竹静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三级高级检察官


“涉外法治”与“涉外检察”的概念界定是基础性问题,是我们研究涉外法治和开展涉外检察工作的起点。涉外法治是指一国法治体系中专门用于处理和调整涉外法律关系的法律实践。该概念被广泛理解为国内法与国际法的交叉领域,涵盖法律理念、原则、制度和机制等方面。根据外交部等十五部门《关于处理涉外案事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外发(2024)18号)第2条,“涉外案事件”是指在中国境内涉及外国自然人(含无国籍人、国籍不明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刑事、民商事、行政等案件及外国人死亡等事件。这一定义为我们准确理解“涉外法治”提供了参考。涉外法治的内涵主要有:一是法律的多重结合。涉外法治不仅涉及国内法或国际法的运用,而且涉及涉外法律关系的结合与交叉,要求在法律框架上有效对接国内法与国际法。二是法律领域的广泛覆盖。涉外法治涵盖从立法、执法到司法全过程及法律服务等多个领域的涉外事务,其结果往往具有国内法溢出效应,并影响全球治理。三是国际治理的参与和贡献。通过参与制定涉外法律、执法、司法合作及法律服务等环节,涉外法治积极促进全球治理,在国际法治建设中发挥关键作用。


目前“涉外检察”的概念尚不清晰,容易在实践中产生误解。涉外检察不仅仅意味着案件中涉及外国人或包含国外因素,还应包括更为复杂的法律适用、国际合作及跨国司法协作等层面。因此,有效推进涉外检察工作,首先需明确其概念内涵。在“涉外法治”概念体系框架下,“涉外检察”是指涉及外国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检察工作及相关法律事务的法治实践。其主要目标是通过高质效检察履职,对涉外案件进行法律监督,以维护国家的法律尊严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涉外检察的内涵包括:一是广泛的法律监督。涉外检察不仅涉及刑事案件的办理,还包括对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专门领域涉外案件的办理与法律监督。二是跨国法律的适用与协调。涉外检察需对涉及国际法和外国法的案件进行深入研究与分析,要求检察机关具备一定的国际法知识,以应对复杂法律关系,并协调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实施。三是多元化的法律合作机制。涉外检察涉及与其他国家的检察机关、司法机构及国际组织的合作与交流,通过信息共享、协助调查及联合打击跨国犯罪等方式,增进国际法律合作,提升法律治理能力。



庄晶然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三级高级检察官


我介绍一下深圳检察机关在涉外检察方面的探索和做法:


第一,构建“三个一”事项,夯实涉外检察工作基础。一是成立一个专业内设机构,统筹全市涉外检察工作,负责涉外刑事案件的指导,危害国家安全、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涉外刑事司法协作、领事通知、领事探视等工作,构建全市检察机关涉外检察工作的总体布局。二是出台一个意见——《深圳市检察机关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加强涉外法治工作的意见》,提出加强四大检察规范化、专业化建设,研究探索国际、区际司法协作,探索机制创新、强化涉外法治人才建设等15项具体举措,系统推进涉外法治工作的开展。三是构建一个涉外司法交流平台——深圳市检察涉外法治研究院(国家检察官学院粤港澳大湾区分院),打造成国际化检察交流基地,专业化检察交流培训基地,多元化检察理论与实务研究基地。


第二,突出“两个支撑”,提高涉外法治工作能力。一是理论研究支撑。全面梳理了类案共性问题,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为顶层制度设计提供“深圳样本”。集中建立涉外办案规范资料库,以备学习查阅,确保涉外案件程序规范。二是人才建设支撑。强化涉外法治人才引进和培养,加强涉外法治专题培训,如举办理论与实践国际研讨会、开展联合同堂培训、举办涉外法治专题培训班。强化涉外法治人才的交流,积极借助“外脑”,聘请港澳籍的专家担任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人民监督员,为检察办案提供专业支持。


第三,推进“三项机制”,增强涉外法治建设合力。一是建立健全一体履职机制。纵向方面强化一体履职,对于重大复杂敏感的涉外刑事案件,两级院一体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同步审查,有效提升涉外案件办理的规范性和专业性;横向方面强化综合履职,对于涉外重大刑事案件,组建跨部门的办案团队,综合运用各条线经验和专业优势,一体化办案,提升监督成效。二是建立健全协同配合机制。主动加强与粤港澳大湾区兄弟检察院的沟通配合,签订合作协议,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同提升。三是建立健全协作发展机制。紧紧围绕重大国家战略实施,联合多部门共同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大局;强化跨境司法合作,与香港民间机构“善导会”签署备忘录,共同探索港澳籍社区矫正对象跨境执行监管协作、社会组织参与跨境社区矫正工作、港籍犯罪嫌疑人非羁押强制措施路径;推进全球海洋中心城市建设,探索集中办理全市涉海洋检察案件,推动建立粤港澳大湾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合作机制;积极参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携手相关单位共护知识产权。



高俊涛

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

副院长、副教授


在海洋刑事司法领域,《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以下简称《公约》)与刑法之间的关系是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的。《公约》提供了全球海洋治理的基本法律框架,而刑法则是各国具体执行这些国际法规的具体手段之一。对于涉外海洋检察,我的理解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我国海洋安全治理面临的首要问题是海事刑事法律规范缺失。一是涉海罪名体系不健全,涉海罪刑规范基本框架尚未形成。就海洋权益的保护和海洋秩序的维持,我国尚未建立海洋罪刑规范框架体系,存在很大的处罚空隙。比如依据《公约》,我国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享有生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方面的主权权利,并赋予我国相应的管辖权,但我国刑法对侵犯这些主权权利的行为未作相应规定,保护不充分。二是我国刑法只对陆上犯罪进行了规定,没有对海上犯罪进行特殊规定。近年来,我国查处的违反刑法的海上刑事犯罪主要涉及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海上走私犯罪、海上交通肇事罪和海洋生态环境刑事犯罪等。以海上交通肇事罪为例,我国刑法仅对陆上交通肇事罪进行了规定,而海上交通事故与陆上存在诸多差异,现行刑法难以精准且完整地对海上交通肇事案件进行评价。在海上交通事故案件中,船舶的性能、船员的专业素养、海上天气情况等都是影响案件认定的重要因素。并且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陆上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一般只有驾驶员一人,而海上船舶驾驶一般由多名船员协作进行,行为主体复杂多样,因果关系可能呈现多因一果或多因多果的复杂形态。我国刑法理论不认可共同过失犯罪,这给海上交通肇事罪的主体认定造成了困难。海上交通肇事案件的事实认定涉及一系列专业问题,与陆上交通肇事罪相比呈现出特殊性。三是智能船舶的出现和广泛应用也带来了新的海上交通风险,包括智能船舶自身设备和系统运行的风险、岸基操控人员操控不当造成的风险,以及船端船员应急处置不当引发的风险。智能船舶的智能化程度从人船协同模式到完全自主驾驶模式共有四个层级,每一层级都将带来不同的法律风险和安全挑战。


第二,海上走私犯罪船舶拍卖程序不明确。海上走私犯罪中船舶常常是重要的作案工具,在刑事审判中一般作为走私犯罪的运输工具被法院判决没收,根据现行海关法律规定,涉案船舶将进入过程不可逆的行政强制执行程序,所得价款全部上缴国库。在民事诉讼保全与执行程序中,船舶司法拍卖作为保障和实现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关键措施,以“清洁船舶”理论为基石,已经积累了丰硕的研究成果,并在司法实践中逐步形成了相对完善的实体和程序规范。然而,在刑事诉讼领域针对被判决没收的船舶司法拍卖程序仍不够完善。


第三,海事刑事案件管辖标准不统一。海事案件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和涉外性,需要由专门法院审理。2017年6月,宁波海事法院审理的马耳他籍“卡塔丽娜”轮二副交通肇事罪一案,开创了中国海事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先河,海事法院开启对海上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审合一”的试点。海事司法“三审合一”能够充分发挥海事审判的专业化优势,但由于海事刑事管辖制度不明确,海事刑事案件存在管辖向基层法院下移的情况,海事司法“三审合一”至今未能全面推开。我国海警划分为四级,检察机关也是四个层级,而海事法院是按照三级二审的体系设置的,在具体海事刑事案件办理中,存在对接部门不明确的问题。海事法院多为跨行政区划的,与中级法院同级,公诉机关的确定以及跨区划检察院的设立等问题都将影响案件的移送和管辖。


以上海洋检察问题,当面对涉外因素时,又会变得更加复杂。《公约》是各国海洋安全治理达成的共识,我国要积极履行海事刑事司法国际责任,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但由于国际公约不能直接用于审理刑事案件,应适时将其转化为国内立法,应用于司法实践,制裁侵犯我国海洋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许凯

华东政法大学

国际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我们梳理了近年来“一带一路”的发展历程,发现涉外法治人才的发展存在这样的趋势:我们在国际上所谓的“脱钩”或者“冲突”的状态,已经从2000年初经济领域的博弈转化为在政治领域等更大范围、更为激烈的博弈。政治领域的博弈背后更多是国家立场的变动,在涉外法治的理念中,原先在经济领域或者国际司法领域的概念需要向公法、向国家安全、向涉外刑事进行转型。目前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已经由单学科的培养迈向多学科的综合培养。当下会小语种具有语言优势的复合型人才,在市场上会更有竞争力,我们要逐渐摆脱以英语为主的导向。


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方面目前已经出现了一种分类施策的趋势。比如这几年在涉外律师和国际仲裁项目中的人才培养,主要显现几方面特点:第一,涉外法治人才已经纳入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涉法法治已成为国家正规的本科、硕士甚至博士研究生的专项培养方向,这体现出国家的目标和中央的定位;第二,特别突出国际化,国家的培养方案要求,涉外律师和国际仲裁两个项目的同学在三年学制中至少有半年时间要在境外的大学或者境外实务机关进行实习、见习,这一要求由原来软性的要求变成了硬性的要求;第三,目前的培养已经不是按照学科来培养,而是按照职业来培养,未来还可能有涉外公证人才、涉外法务人才、涉外检务人才、涉外司法人才等培养,均是按照职业化的方向来培养。涉外法治实际上是国际法和国内法的交集,从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角度而言,未来在涉外检察人才的培养上一定要走向专业化,同时走向素养多元化和国际化。




专题点评




王文华

北京外国语大学

法学院教授


四位发言人围绕涉外法治建设与涉外检察实践主题,对相关法学理论与实务经验展开充分、深度的交流。一方面,学界嘉宾的发言体现出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例如高俊涛副院长和许凯副院长的发言充满对涉外海洋检察、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实践与探索的真知灼见。另一方面,实务部门嘉宾的理论水平也很高,例如林竹静检察官对“涉外法治”与“涉外检察”的概念界定、庄晶然检察官关于在涉外检察方面的“三个一”事项、“两个支撑”、“三项机制”的探索,都超越了一般性的涉外办案流程、程序方面的探讨,凝聚着对涉外检察的深入思考和智慧升华,学术性、理论性都很强。四位发言人既有对具体问题的探讨,也有对涉外检察工作中一些体系化、宏观性、理念方面的研究,对我们未来开展涉外法治、涉外检察研究很有启发。例如,对于涉外检察工作而言,如何准确界定涉外法治与涉外检察的概念、关系,明晰其内涵与外延,我认为是灵魂性的问题,因为如果涉外法治和涉外检察的概念界定不厘清,那么开展实务和学术研究的起点和目标都不明晰,有可能导致研究方向和开展国际检察合作因为缺乏明确的定位而事倍功半。再如,从大国外交、海上安全、维护我国海洋合法权益等角度来说,涉外航运法治和涉外海洋检察极为重要,然而目前对此领域的学术研究与实务关注还有很大的拓展与深化空间,对这些内容都有待加强研究。最后,对于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经验与建议,未来涉外检察专门、专业、职业化的人才培养,已经从部门法治人才的培养走向领域法治人才的培养,即“涉外法治”领域法学,它涉及数字网络、跨国犯罪与国际刑事司法执法合作、跨民刑行公益,也跨法学、计算机、人工智能、国际政治与外交关系、国际经济、国际传播等多个领域,对人才的综合性素质与能力要求越来越高,对于小语种的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要求也更加迫切。北京外国语大学开设了101个语种,法学院也长期从事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期待未来与上海检察机关在最高检的领导和指导下开展更为广泛、深入的合作,为涉外检察、涉外法治作贡献。



二、涉外检察实践创新路径




主题研讨




围绕本单元议题,三位嘉宾分别以《国际履约视角下检察机关涉外法治的主要内容、主要面向和推进策略》《涉外知识产权检察保护的司法实践探索》《从基层检察实践视角谈涉外法治工作专业化探索》为题作交流发言。




 主持人 


张虎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副检察长



专题研讨



陈敬根

上海大学党政办副主任、

法律事务办公室主任、教授


我从三个方面来探讨检察机关开展涉外法治相关问题。


第一,国际履约视角下检察机关涉外法治的主要内容包括监督执行国际法原则和国际公约、条约有关规定,依法办理涉外刑事案件、办理刑事司法协助案件、检察外事工作等。涉外法治存在复杂性、特殊性,容易引发负面舆情。比如传统三要素证据审查、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同样适用于涉外案件,但是,因距离延滞导致事实认定困难,法律适用方面多元抉择与法律查明,程序要素增多、外事特征显著,因此要求检察机关注重与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规则的对接。


第二,国际履约视角下检察机关涉外法治的主要面向包括人、机制和条约三个方面。比如优化检察机关涉外法治人才的配置度,加大国际法专业招录占比。完善涉外检察法律机制,提升涉外法治条约库的工具充足度,明确适用条件、探索查明渠道。不断推动完成更高位阶的使命任务,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推动构建相互尊重、公平正义、合作共赢的新型国际关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


第三,国际履约视角下检察机关涉外法治的推进策略主要是条约信守和条约正当履行两方面。条约信守涉及国际规则构建、机制建设、人才培养等内容。要懂得并善于运用涉外法、国际法,学习并善于运用国际法律文件。条约的正当履行包括价值位阶的排序、与审判机关、境外机构的协同、具有自主知识体系性质的涉外规则的研制构建。


总之,涉外检察工作是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涉外法治工作的重要方面。对标新时代新征程党和人民新的更高要求,检察机关应自觉融入涉外法治工作大协同格局,全面提升涉外检察工作能力水平,以高质效检察履职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


李颖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官


我谈一谈涉外知识产权领域检察履职的相关思考。


第一,涉外知识产权检察保护的实践特点。知识产权案件天然具有较强的涉外属性,一方面知识产权本身具有地域性的特征,只在授予或者确认其权利的国家产生,另一方面知识产权客体无形性的特征又使其地域性、专有性被淡化,催生出许多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目前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采用的是刑事和行政双轨制保护的模式,而检察机关作为同时承担知识产权司法和法律监督职能的机关,通过监督公安机关、法院以及具有知识产权执法职能的职能部门,能够全方位地构建知识产权的保护体系。


第二,涉外知识产权检察保护实践挑战。涉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面临诸多实践挑战,主要有:一是涉外犯罪人员对案件处理存在较多异议,主要是因为国内外语言、文化差异和法律规定差异产生管辖及适用强制措施,如何适用法律等异议。二是涉外知识产权检察保护方式存在较大挑战,主要是当前知识产权犯罪呈现网络化、链条化特点,给知识产权案件司法介入和源头治理带来困难。另外,犯罪行为同时发生在中国和境外多地,确定管辖权、处理平行诉讼等问题对检察机关履职能力提出巨大挑战。三是涉外知识产权案件调取证据及确权存在较大难度。大量证据需境外调取或涉外人员提供,专业性程度高、调取难度大;检察机关涉外法治专业性人才相对薄弱;涉外知识产权案件材料的鉴定、翻译、公证等工作要求较高。


第三,涉外知识产权检察保护实践探索。目前检察机关开展涉外知识产权工作主要有如下探索:一是深化涉外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对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实行刑事、民事、行政以及公益诉讼检查“一案四查”;及时上报、重大敏感案件,加强案件研判统一办案标准;探索建立涉外知识产权保护一站式司法合作平台,比如我们闵行区有MIP知识产权一站式保护平台,通过机制搭建、人员交换等多种渠道拓展涉外刑民行线索监督、移送及信息共享渠道。二是完善知识产权权利人实质性参与诉讼工作。在办理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中进一步拓宽知识产权权利人告知范围,提前告知时间,提高告知方式灵活性、便捷性。引导知产权利人在诉讼过程中发表意见、协助取证,注重依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开展合理赔偿,注重纠纷实质性化解和追赃挽损,引入专业知识产权调解机构,推动知识产权权利人与被告人在刑事案件中“一揽子”解决经济纠纷。三是探索涉外知识产权检察跨区域多维度协同保护。首先是探索建立涉外权利人信息库。联合公安局、市场局、文旅局等多家单位建立涉外知识产权权利人基本信息和权利信息库,避免重复确权、重复审查。其次是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平台功能和大数据法律监督作用。加强涉外知识产权领域数据比对和综合研判,完善涉外知识产权犯罪网络取证调证的技术支撑。再次是加强涉外知识产权检察专业化人才培养。加强检校合作、开展外事及海关部门挂职锻炼等,进一步提升涉外知识产权检察办案人员专业化水平。





亓悦然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官


对于检察机关融入涉外法治建设谈几点感想。


一是提升语言能力。通晓语言能够更加直接明确地理解外籍嫌疑人表达的内容,关注到细节信息,有时可能影响到案件的准确认定。语言也是建立信任的一种方式,掌握语言不仅可以和涉案外籍人员更快建立联系、形成理解,也更能体现出司法人员的专业性和权威,有助于教育转化、释法说理工作开展。


二是强化融合履职。成立涉外检察办公室,将各职能部门都作为涉外办的成员部门,依托涉外办协调、联络各成员部门细化工作分工,整合资源、协同推进涉外检察工作。比如对于外籍人员的轻罪案件办理,我们涉外检察办公室联合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创新探索适用社会公益服务考察机制,邀请人大代表、平安办、法制办工作人员共同前往嫌疑人居住地的社区调研,结合社区矫正中比较常见的公益服务类型,制定了垃圾分类指导、小区卫生清理等公益服务项目,作为考查评估其认罪悔罪态度和社会危险性的依据,并做好涉外轻罪不起诉公开听证工作、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并制定工作指引,为此后类案办理提供借鉴和依据。


三是完善配套机制。涉外案件涉及到翻译文书、领事探视等多个环节,程序较为繁琐。涉外法治配套机制的完善直接关系到检察履职的质量和效果,需要通过在实践中不断地发现问题、明确需求,才能更加科学、合理地设计相关配套制度。



专题点评




刘静坤

中国政法大学

全面依法治国研究院教授


听了各位嘉宾的真知灼见,很受启发,主要谈以下几点意见:


第一,涉外法治与国际法治密切相关。在国际履约框架之下,检察机关确实担负着和其他部门不同而又非常重要的使命,一是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除了监督国内法的适用,也要监督国际条约在国内的执行,还要监督双边条约框架下缔约对方的履约行为。二是对于全球治理的新领域,特别是数据保护、人工智能,这些涉及全球公共产品的领域,检察机关具有潜在的制度空间,可以扮演独特的法律监督的角色,需要加强研究,积极参与。三是要积极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统筹,检察机关的功能在于能够通过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提高国内法治的国际公信力,提升检察机关和涉外执法、司法的国际形象。


第二,涉外法治离不开国内法治的支撑。目前来看,检察机关聚焦的主要是国内企业的犯罪,对外企在华犯罪关注不足,针对这一情况有四点启示:一是对于外企在我国实施的犯罪行为,特别是行贿、商业贿赂等腐败犯罪、非法获取数据以及信息安全、网络安全等新领域的问题,检察机关一方面可以积极推动相关法律的修改完善,出台一些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同时要用好用足现有法律,特别是刑事法律,填补这方面的执法和司法空白;二是在相关国际公约的框架下,检察机关有必要慎重处理属地管辖和属人管辖的关系,中国的检察机关和执法机关应当积极行使管辖权;三是通过依法办理涉外检察案件,确立涉外法治领域的典型案例,提高涉外执法的能力和水平;四是针对国外执法机关对我国在海外企业的刑事追诉问题,特别是滥诉问题,检察机关也要加强法律监督和法律服务的职能,通过出台一些指导性意见、制发检察建议等,减少我国企业在国外的法律风险,更好地维护中国企业在海外的利益。


第三,涉外法治需要聚焦检察基础业务。知识产权的保护天然具有涉外属性,检察机关可以聚焦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侧重惩罚的保护方式。目前涉外知识产权领域积累了较多经验,有必要总结和推广涉外知识产权领域执法司法的经验,拓展到其他涉外领域。二是要综合运用退赔、综合治理等方式,既解决纠纷又从源头上消除风险,这也体现了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有机融合。三是要积极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协定。


另外有三点建议:一是要关注最高检国际合作局的战略部署和工作重点,涉外法治战略首先需要转变司法观念,传统上认为只要没有涉外因素的都不作为涉外业务,实际上在涉外法治时代,只要不排除涉外因素的都要按照涉外业务来办理,作为基层检察机关有必要对接最高检涉外检察业务的总体工作部署。二是除了要加强对涉检察业务的国际条约进行深入研究之外,还有必要加强域外检察机关涉外工作模式的比较研究。对于国外执法机关对外企的暂缓起诉制度以及相关反腐败风险的防范机制,我们还有很大的研究总结空间。三是要发挥基层优势、实践优势,注重典型案例的发掘、培养和推广。





总结点评






王国华

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副会长、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


涉外法治人才队伍还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涉外人才队伍亟待扩容。目前来看我们涉外检察人才的数量、规模还不够,尤其是缺乏领军人才。二是涉外业务的素能还有待针对性地提升。比如涉及到有关涉外数据安全、环境保护、知识产权等领域。另外涉及到外语水平、比较法知识等,均需要进一步提升和强化。三是人才队伍主体的内生动力有待加强。要挖掘内部力量,培养一批骨干人才、青年人才,对于领军人才的培养也要加大力度,要分层分类进行培养。四是域内外的交流协作机制有待制度化。与国外相关部门构建交流合作机制,对于涉外检察业务实践发展更有好处。


最后,我认为本次研讨很有时效性和针对性,也很有时代感,建议进一步关注国际上涉外法治的新动向,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涉外检察工作相关部署。



蔡巍

最高人民检察院

检察理论研究所副所长


涉外检察理论研究是涉外检察工作的先导性、基础性工作,研究内容包括涉外检察基础理论、前沿问题和实务问题研究,涵盖检察机关参与的涉外法律关系的方方面面。如何开展好涉外检察理论研究,更好服务涉外检察工作实践,给检察理论研究提出更高要求。


第一,要提高涉外检察理论研究政治站位。涉外检察理论研究不是一般性地进行比较研究,而是要有政治立场。法治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内容。涉外法治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对国际、国内形势准确判断基础上,为构建国内、国际“双循环”格局、应对外部风险挑战而确立的国家战略。涉外检察理论研究应坚持国家利益至上,为检察机关依法履职、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提供理论支撑,为中国参与全球治理、获得更多话语权贡献检察力量。


第二,要紧紧围绕涉外检察工作的时代坐标和职责定位,把握研究重点和研究方向。问题意识和实践导向既是理论研究创新发展的基石,也是重要的方法论。涉外检察工作面向很多,但重点主要归纳为两个方面:一是依法履行涉外检察职责,为国家高水平开放提供高水平法治保障,有力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二是“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涉外案件”,开展务实司法合作,依法办案、公正司法。围绕涉外检察工作重点,涉外检察理论研究要深化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检察制度的研究,既要了解政治体系、司法制度体系、诉讼制度体系,又要研究检察制度体系、检察实践;要深化国别和区域的研究,围绕重点国家,特别是周边国家,有特殊作用的国家和国际组织开展研究;要结合新时代检察机关的职能调整,立足中国实际,就如何完善“四大检察”工作职能,在公益诉讼、行政检察等新领域履职尽责开展比较研究、学习借鉴;要围绕加强国际司法协助、特别是刑事司法协助开展研究,解决涉外检察办案实践中的突出问题。


第三,涉外检察理论研究要坚持对基础理论的研究和对司法实务问题的研究并重,以解决涉外检察工作中面临的新问题、新挑战为突破口,不断加深对涉外检察工作内涵和外延的认识,完善涉外检察理论体系。


第四,要整合涉外检察理论研究资源,发挥最高人民检察院“一带一路”检察研究基地、最高人民检察院中亚国家司法检察研究基地等桥梁、纽带作用,开展检校合作,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统筹推进。


最后,要加强对涉外检察理论研究人才培养。涉外检察理论研究人才既要有国际视野,精通国际法、国别法,也要熟悉检察工作。而且从服务国家大局出发,未来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研究也将是涉外检察理论研究的重点,小语种人才短缺问题凸显。涉外检察理论研究人才培养一方面要尽快融入国家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战略,利用政法高等院校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中的优势,将涉外检察制度融入涉外法治日常教学、科研工作中;另一方面要通过课题研究、理论研讨等活动在检察系统内部发现、培养涉外检察理论研究人才,凝聚涉外检察理论研究力量。

文稿整理: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周保强 奚亚一 蒋昊

来源 | 上海检察

编辑 | 虞滢颖

审核 | 郑红 吴平

中国检察官
围绕办案说检察 展示司法新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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