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2024年2月,最高检党组在全国检察机关部署开展“检护民生”专项行动,7月大检察官研讨班进一步提出了“更加有力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践行“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基本价值追求,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做实做优检察为民,本期特策划“‘检护民生’实例解析”专题,针对医疗美容乱象治理、网络直播销售假货类犯罪、劳动合同纠纷、受家暴妇女权益维护等案件办理中遇到的难点、重点问题进行解析,总结方法经验,以期为检察机关办出更多让人民有感受、社会有共鸣、法治有回响的高质效案件提供借鉴。
办理劳务合同纠纷支持起诉案件的启示
焦 琰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党组书记、检察长
四级高级检察官
王晓玲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综合业务部主任
一级检察官
王青伟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第四检察部一级检察官
摘 要:欠薪问题长期存在,影响广大基层务工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也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执政根基。务工人员被拖欠劳动报酬后,因诉讼能力较弱提起诉讼确有困难,提出支持起诉申请的,检察机关可以支持起诉。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存在证据收集困难、法律关系复杂、调解难度大等特点。检察机关应准确把握支持务工人员起诉的条件,注重穷尽救济前置程序、调查核实的必要性、尊重当事人处分权、强化沟通协调。通过跨部门协作,采取提供法律咨询等多元化工作措施,做好矛盾化解工作,保障务工人员合法权益,促进社会治理,做实做优检察为民。
关键词:检护民生 拖欠工资 支持起诉 多元化解
全文
一、基本案情及办案过程
2019年3月,河南某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教育公司”)将某职业技术学院一期项目消防工程发包给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2019年11月,科技公司委托樊某作为上述消防工程的项目经理,负责工程施工履约管理、工程结算、资金支付等事宜。2021年1月,教育公司、科技公司、某职业技术学院三方达成合同主体变更协议书,约定由某职业技术学院承接原教育公司的合同权利义务。教育公司已根据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科技公司向教育公司出具《农民工工资发放保证书》,保证“科技公司雇佣的农民工工资发放到位,如因农民工工资发生任何纠纷由科技公司负全部责任”。2023年1月,尹某凤等4人受雇为科技公司承包的上述项目提供劳务。2023年2月,樊某向尹某凤等4人出具对账单,载明“未付金额45754-2500=43254元”。2023年5月,科技公司向尹某凤等4人出具委托代付函,内容为“尹某凤等4人工资合计43254元,我司同意某职业技术学院一期消防代付该笔工资费用”。尹某凤等4人向科技公司、某职业技术学院索要劳务报酬无果,多次向河南省林州市劳动监察大队、信访局、人社局反映情况,请求帮助解决问题,但未能得到有效处理。
2024年1月,河南省林州市劳动监察大队根据与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林州市检察院”)、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林州市法院”)、河南省林州市公安局共同签订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民事支持起诉案件协作配合机制实施意见》,向林州市检察院移送案件线索。尹某凤等4人向林州市检察院提出支持起诉申请,该院审查后予以受理。2024年1月12日,林州市检察院向林州市法院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检察机关认为,尹某凤等4人为科技公司提供劳务,双方之间存在劳务合同法律关系,科技公司应当支付劳务报酬。对尹某凤等4人要求教育公司以及樊某共同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检察机关认为该诉讼请求明显不成立,向申请人释明原因后,未予支持。林州市法院经审理,采纳检察机关的支持起诉意见,判令科技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尹某凤等4人工资款共计43254元。
为解决当地建筑行业劳务市场欠薪问题,林州市检察院与林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司法局、信访局联合召开关于劳动者权益保障协作共治座谈会,推动相关部门建立长效机制,排查欠薪隐患,创新监管模式,完善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为提高务工人员维权意识,林州市检察院开展普法进工地活动,通过发放宣传材料、现场答疑等方式,宣讲《民法典》《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鼓励农民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劳务合同纠纷支持起诉案件办理要点
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对于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或约定支付报酬的,检察机关应当在务工人员穷尽救济的前提下,坚持诉权平等,充分尊重当事人处分权,为申请人提供法律咨询,协助申请法律援助、收集证据等法律帮助。同时要加强府检联动,与相关单位协同共治,确保务工人员的劳动报酬落实到位。
(一)注重穷尽救济前置程序
《民事检察部门支持起诉工作指引》第2条规定“,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经有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等依法履职后合法权益仍未能得到维护,具有起诉维权意愿,但因诉讼能力较弱提起诉讼确有困难或惧于各种原因不敢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在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案件方面,2004年国务院出台《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章、第三章对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职责、查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上述规定,检察机关办理支持起诉案件,应该对有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是否已依法履职进行审查。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原则上以有关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等单位履职后仍未实现最低维权目标为前提条件。
本案中,林州市检察院收到案件线索后,先行审查了相关部门的履职情况,了解到尹某凤等4人向科技公司、某职业技术学院索要劳务报酬无果,多次向河南省林州市劳动监察大队、信访局、人社局反映情况,请求帮助解决问题。林州市劳动监察大队经前期调查核实,认为本案不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其依法履职后尹某凤4人的合法权益仍未能得到有效维护,遂向林州市检察院移送了本案线索。
(二)注重当事人诉权平等及调查核实的必要性
诉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前提和基础。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赋予双方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诉权平等表现为当事人双方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平等地履行诉讼义务。在民事支持起诉案件中,检察机关应坚持诉权平等原则,依法充分保障双方当事人的诉权。因此,在进行调查核实时,应当以调查必要性为原则,坚持有限介入,维护诉权实质平等,既要积极履职,又要审慎把握考量、恪守检察权的边界,防止过度介入民事诉讼,确保调查核实的合理性和有效性,统筹保障当事人诉权实质平等与引领社会法治意识的平衡。对于因特殊情况无法自行收集证据的申请人,检察机关可以围绕其诉讼请求,依照法律规定开展调查核实,以辅助补强其举证能力,更好地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行使调查核实权,应予以严格限制:其一,对于自行收集证据确有困难的,检察机关可以进行调查核实。在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中,农民工因诉讼能力欠缺、证据意识不足等原因,在与用工者形成劳务关系时,一般为口头协商,欠缺书面劳务合同往往导致农民工维权时处于弱势地位。如承包方不明、申请人又无力查清具体承包方的,检察机关可通过调查核实确定劳务合同关系成立。其二,部分申请人对取证不具有方向和方法的,可以进行指导。以农民工讨薪案件为例,农民工收集证据能力相对较弱,对于哪些证据有用及如何获取较难作出判断,检察机关应基于个案案情和法律常识给予指导,减少农民工不必要的经济和时间损失。其三,对于一些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的证据,如证据由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无法直接获取的,检察机关亦可进行调查核实。
本案中,林州市检察院受理案件后,通过询问尹某凤等4人,了解到科技公司与尹某凤等4人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亦无劳务报酬欠条,仅有项目经理樊某出具的对账单。尹某凤等4人反映,科技公司曾向其出具委托代付函,能够进一步印证欠薪事实,但委托代付函已交由某职业技术学院。检察机关遂协助当事人与某职业技术学院沟通协调,收集委托代付函,进一步补强欠薪证据。检察机关通过协助当事人收集固定证据,认定欠薪事实,为农民工群体起诉维权提供帮助,使其通过诉讼程序维护合法权益。
(三)注重充分尊重当事人处分权
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处分权是《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应当坚持尊重当事人处分权的原则。当事人处分权原则是“私法自治”理念在民事诉讼中的体现,体现了当事人意志自由和权利自主,也是对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制度正当性质疑的有力回应。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范围内,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对个人利益进行处分,包括诉讼程序的启动和结束、诉讼请求的范围、诉讼请求的变更放弃或追加、和解与调解等。在民事支持起诉案件中,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不能代替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而是从支持起诉的角度发表意见,确保双方当事人诉讼地位相当,维护诉讼结构平衡,保障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在支持起诉过程中,检察机关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当事人自愿放弃自己的民事诉讼权,检察机关要避免干预其处分权。在支持起诉意见方面,检察机关要在尊重当事人独立行使诉权基础上,秉持客观公正立场,以法律和事实为依据,综合全案证据,在支持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不得超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范围,也不必刻意与其全部诉讼请求保持一致。同时,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意见并非当事人诉讼请求的简单复制,对于明显不成立的诉讼请求或者诉讼请求中明显不成立的部分,检察机关要再耐心向当事人宣讲法律政策后,不予支持。
本案中,尹某凤等4人为科技公司承包的项目提供劳务,双方之间存在劳务合同法律关系,科技公司在委托代付函中承诺向尹某凤等4人发放工资,依据《民法典》第579条的规定,科技公司应当支付劳务报酬。科技公司委托樊某作为案涉项目的项目经理,其为尹某凤4人出具对账单属职务行为,相应责任应由科技公司承担。经向工程发包方教育公司了解,发包方已根据工程进度向科技公司支付了工程款,科技公司曾出具《农民工工资发放保证书》,承诺农民工工资发放到位。综上,检察机关在充分尊重当事人独立行使诉权的基础上,认为尹某凤等4人要求教育公司以及樊某共同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明显不成立,在向申请人释明原因后,不予支持。
(四)注重以沟通协作促司法共识
在劳务合同纠纷支持起诉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要正确处理好与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关系。检察机关通过支持起诉积极履职,促进、协调、支持相关部门一体履职,形成积极维护农民工这一步特殊群体合法权益的合力,依法保障该群体的正当权利,做到让服务者多跑腿、让农民工少跑腿,有效降低农民工维权成本。检察机关办理支持起诉案件与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协作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在案件受理前,涉及到劳务合同纠纷支持起诉线索来源问题。检察机关应当积极协调,与人民法院、公安、司法、妇联、残联、工会、劳动监察大队等机构建立相关协作机制,就劳务合同纠纷支持起诉的工作原则、受案范围、工作程序等方面达成共识,为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提供更加全面、便捷、高效的制度保障。其他单位或部门如发现确需支持起诉的情形,应及时告知当事人向检察机关提出支持起诉的申请,或直接向检察机关移送民事支持起诉的线索。对于其他单位或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当事人有起诉意愿的,告知当事人依法向检察机关提出支持起诉申请。
2.支持起诉案件受理后,因农民工群体普遍文化水平较低,诉讼能力较弱,出席庭审难以实现相关权利,检察机关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或协调司法行政机关对接法律援助中心,为该群体提供便捷、精准、高效的法律服务;对于家庭确有困难无力承担诉讼费用的,也可以联系法院协助当事人申请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等,确保支持起诉质量和效果。
本案线索为林州市劳动监察大队根据与林州市检察院、林州市法院、林州市公安局共同签订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民事支持起诉案件协作配合机制实施意见》,向林州市检察院移送。随即,尹某凤等4人向林州市检察院提出支持起诉申请,该院审查后予以受理。因涉案农民工切身权益,是检察机关“检护民生”专项活动需要重点关注案件,检察机关决定优先以和解方式结案。但通过询问核实,了解到科技公司住所地位于河南省郑州市,公司负责人、工作人员电话均无人接听,且工程发包方已根据工程进度向科技公司支付工程款,因此,本案并无和解基础。检察机关考虑到尹某凤等4人诉讼能力弱、家庭经济较为困难,林州市检察院依托协作机制,对接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派律师,并协助尹某凤等4人向法院申请缓缴案件受理费,打通诉讼绿色通道。
三、劳务合同纠纷支持起诉类案件办理思考
(一)强化跨部门协作,形成办案合力
在办理劳务合同纠纷支持起诉案件中,务工人员因诉讼能力较弱、证据意识不强等原因,导致维权处于弱势地位,这一过程需要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履职优势,同频共振,形成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合力。一要加强内部沟通。以“四大检察”“十大业务”融合发展为司法理念,民事检察部门要主动加强与控告申诉、刑检、案管等部门的配合与协作,共同开展矛盾化解、释法说理、信访处理,推进矛盾顺利化解。二要注重外部联动。加强与审判机关、劳动监察大队等多部门协作和配合,推动建立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案件会商、共同调解等外部衔接机制,确保务工人员的劳动报酬发放到位。在联动配合过程中,尤其是劳动监察大队是纠纷调解的先行者,通过及时调解,缓解当事人紧张情绪,明确争议焦点,为案件的后续办理奠定基础;检察机关通过支持起诉职能,在收集证据和法律援助方面提供重要支持;审判机关通过高效审判,快速解决纠纷,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运用多元化解纠纷机制,提升矛盾化解实效
支持起诉不是目的,矛盾化解才是目标。检察机关在办理劳务合同纠纷民事支持起诉案件过程中,检察机关要积极运用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做好矛盾化解工作,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自觉履行义务,从源头上实质性化解纠纷,避免当事人诉累,节约司法资源。一要坚持和解先行原则,将矛盾化解贯穿办案始终,可以引导当事人自行和解,或协同司法行政机关、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共同促进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二要通过协助收集固定证据、申请法律援助、申请缓交案件受理费等,提升弱势群体诉讼维护权益能力,有效解决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立足社会治理,做实做优检察为民
在办理劳务合同纠纷支持起诉案件中,不能就案办案,应当以促进社会治理作为提升支持起诉质效的落脚点,对于发现相关行业领域或单位存在的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完善、监管漏洞、风险防范以及其他社会管理中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要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依法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督促被建议单位和部门整改落实,建立长效机制,推动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机制,堵塞农民工实名制工资专用账户、银行代发工资的监管漏洞,从源头上防范拖欠劳动报酬问题反复发生,以检察之力切实守护民生福祉。
*本文刊登于《中国检察官》杂志2024年11月(经典案例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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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术编辑 | 虞滢颖
审核 | 韩彬 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