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业务数据高质效运用的路径探究
刘京锋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党组书记、检察长
三级高级检察官
摘 要:案件管理部门作为检察业务工作中枢,应在检察业务数据化的基础上,按照“业务主导、数据整合、技术支撑、重在应用”原则,以智能管理理念服务业务需求统筹,逐步提升案件管理体系智能化水平。当前检察业务数据更新滞后、共享程度较低、关联性不足,数字化管理能力与当前现实工作需求不相匹配,致使业务数据失真失实仍不同程度存在。为全面实现业务数据自动化收集、整理、分析、运用,提升业务管理能力,应以高效化数据集散为发力点,通过数据融合关联、创新案卡设置、加强案管智能化投入力度等措施,实现检察业务数据高质效运用。
关键词:科学管理 数据智慧赋能 数据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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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发展速度之快、辐射范围之广、影响程度之深前所未有,也为新时代案管工作带来新的发展机遇,在激发数据对监督工作放大、叠加、倍增作用的同时,如何破解检察数据被动化、碎片化等瓶颈问题,实现检察业务数据自动化收集、整理、分析、运用,赋能检察业务管理数字化建设至关重要。
一、着力构建科学高效案件管理工作格局
2024年5月最高检案件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案管部门”)指出要紧紧围绕“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这一检察履职基本价值追求,切实从严把握“高质效管好每一个案件”,主动适应检察工作大局和司法办案需要,坚持以服务司法办案、强化数据治理、深化数据应用为导向,切实把检察管理从简单的数据转向更加注重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以下简称“三个管理”)上来,在运用智能化手段开展监督管理时,要善于把信息化管理的精准化、高效化优势与人工管理的灵活性特点有机结合起来,深化科技赋能,打破现有发展瓶颈,以“信息革命”驱动新时代案管工作整体提质增效。
一是强化案件质量监督。案件质量是检察监督办案的生命线,是加强检察业务管理的重要手段,是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的重要举措。案管部门在实际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好分析员及监督员双重职责,把案件质量评查作为精准评价案件办理质量的基本方式,全面深化评查机制,扩宽评查举措,同时注重创新评查方式,探索异地交叉评查,实现案件评查全覆盖,进一步检验案件办理质效,以实质化评查为导向,实现实体程序双提升,切实发挥案件质量评查把脉问诊的功能作用,把“有质量的数量“和“有数量的质量”统筹在更加注重质量上来,努力以个案高质效促进法律监督整体高质效。
二是强化业务数据分析研判。业务数据分析研判是检察长掌握检察业务总体运行的重要“情报源”,既是科学决策、指导检察业务开展的重要抓手,也是推动案管工作实现由个案管理向业务治理提升、由案件管理的“专科医生”向检察业务的“全科医生”升级、由案管部门“小管理”向检察机关“大管理”转化的重要举措,而“三个管理”的落实则需要真实、客观、准确的数据支撑。以往业务数据是分散的,孤立地去看很难掌握整体工作态势,案管部门要把数据分析研判作为一项硬任务抓实抓好,不仅要精准发现问题、剖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提出解决问题、改进工作的对策措施,还要抓好跟踪、督促落实,深度挖掘检察业务数据,注重做好分析研判“后半篇”文章,做到正确看待数据、精准把握数据,确保业务数据真实、客观,为高质效履职办案提供更加科学全面的参考和依据。
三是强化业务监管能力。案管部门作为专门的业务监管部门,通过流程监控、案件质量评查等多途径强化案件质量监督,掌握办案质量情况,为检察长提供业务条线案件质量基础信息,对于实现检察长对案件宏观监督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案管部门强化流程监控的意义在于对办案模式落实情况进行监督,促进检察权运行新机制的构建与完善;对办案模式运行情况进行监控,通过办案流程信息、数据提取比对,为制定规范的办案流程标准掌握重要参数。而程序监督作为业务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只有不断健全案件统一受理、流转、结案审查等工作机制,完善常态化流程监控预警、提醒制度,严把案件进出口关,才能更好的把问题解决在案件办结前,不断提升监控实效,提升办案质效。
二、当前业务数据高质效运用存在的弊端
案管部门信息化管理水平与实际工作需求不相匹配,由于多种原因,案管部门智能化水平仍需强化,业务数据资源统计必须做到及时高效、务实准确。
(一)业务数据海量化、滞后化,数据传输无法真正实现高效运行
随着检察业务信息化的推进,海量检察业务数据呈指数级增长,现有基础表数据需要从业务系统生产库向统计子系统统计库传递相关案件信息,这样就会导致数据无法实现实时更新的需求,导致数据产生与数据需求之间形成时间差,进而直接影响业务数据提取的及时性,不能及时有效反映案件信息。
1.业务数据更新传输不及时。业务数据收集的准确高效,需要数据填录真实、准确。当前非实时的数据传输方式仍无法满足现阶段数据更新的现实需求,业务数据修改传输,存在一定时间差,部分数据更改仍需人工再次审核,导致即使发现错误,也无法通过修正的方式真实准确反映在系统报表中,卡表不一致现象仍无法消除,导致数据统计失真,部分数据仍然无法真实反映案卡实际填录情况,给检察数据统计及办案工作带来诸多不便。
2.业务数据传递审核不及时。大数据技术本身作为“工具”,在司法办案过程中倒逼案卡填录规范化,以准确反映业务数据质量。对于当前繁杂的业务数据,数据审核依然停留在人工操作阶段,仍需通过统计子系统中的“案件信息变更待审核”“案件信息规范性验证结果”等功能进行审核,甚至对于重点数据仍需对照审核要点,按照审核规则逐项对比,占用了大量的时间。
(二)业务数据案卡设置单一化、固定化、无法真正体现司法需求
现行业务系统案卡设置,基本是同一类别案件,案卡设置模式一致,缺乏特殊案件的特性案卡设置,加之承办人迟填、漏填等不规范填录案件信息,导致业务数据抓取、专项业务分析研判时基础不牢、分析成果指向性存在偏差,无法为检察决策提供真实科学依据。
1.案卡设置千篇一律。当前案件案卡设置虽已能覆盖全部案件填录需求,但在数据生产时效性以及特殊性上却无法反映不同案件的特性,在数据收集、业务分析时仍存在诸多不便,数据统计时效性不足。例如,涉军、涉企案件办理,是先有案件,后有统计案卡设置,致使部分案件办结以后需要补录案卡。
2.案卡设置较为单一。当前应理解为固定案卡的不可修改性,均为统一模板,承办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只需要根据案件办理情况选择填录,但是在实际案件办理及操作过程中,缺乏契合性及延伸性,无法及时体现出案件的关联特性,没有具体的可操作类案卡自主设计模块,甚至有的案件属性无法体现。例如:危险驾驶类案件,根据现有案卡设计,在进行社会治理类专项分析报告撰写抽取相关数据时,无法及时反映出行驶道路、隔夜酒驾、行驶车辆类型、是否逃避检查等特殊情形,想要统计该类案件上述相关数据,往往需要逐案查找。
(三)业务数据案卡设置关联性不强,无法满足数据之间实时互联
现有业务数据资源化水平较低,无法满足大数据互通互联要求,在进行案卡核查时,不同案件类别往往需要消耗大量人工去逐案验证相互之间的关联性,业务数据关联性结构单一。例如提前介入案件,案卡填录为是或否,均不影响后续案件的实质化办理,但是在数据统计时,案管部门审核把关不严,加之承办人疏忽大意,错填漏填等双重原因导致数据失真,核查时仍需再次对比筛查。虽然现有数据库满足了单一数据抓取及多项数据间互相比对,但是在关联性上仍缺乏一定智能性操作。
三、业务数据高质效运用的完善路径
经过多年的部署发展,检察机关内部积累了海量数据,但是受到关联权限等因素的影响,大部分检察数据还处于孤立状态,数据共享程度较低,存在一定的数据壁垒。
(一)强化数据融合、提升数据传输效率
业务数据资源来源于业务并服务于业务,但当前业务数据集成化程度较低,具有一定的滞后性,智能化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数据准确高效要求做到实时传输数据内容,并确保数据准确无误,即同时兼备及时性、高效性、精准性等特点。一是强化数据意识,提升数据传输力。为及时有效反映数据实时运行状态,可改变现有数据传输模式,以填录即抓取、抓取即更新的新模式,正常数据填录采取实时更新模式及时呈现业务报表,部分错漏填及跨月更改数据,可为案管部门增设补报权限,实现审核补报一体呈现,在一定程度上杜绝数据“掺水造假”现象,强化数据把控力度,提升数据更新及时性。二是强化数据审核智能软件应用,提升数据准确率。利用云计算技术对所收集海量数据进行筛查,同时可改变现有结案审核方式,以预设审核要点强制检索、消除风险点为结案前必备节点,在未使用审核软件检索消除案卡填录问题前,无法流转结案,全面强化“案前+案中+案后”全流程监管,提升数据准确率。
(二)丰富案卡设置,扩容数据资源池
数据资源获取的及时高效,得益于数据资源库数据丰富程度,但是当前业务数据统计中仍不同程度存在数据统计缺失的问题,如何更好、更细、更全面地掌握检察业务运行态势,为数据分析、行业治理、检察工作开展提供更好的分析预判,就需要丰富案卡设置,进行自主编辑。一是案卡设置区别化,逐步扩大自主编辑范围。比如先以常发性、多发性案件为切入口,将案件所能反映出的特性问题进行集中调研整合,再根据案件不同性质在现有案卡设置基础上,增添特性案卡,同时增加一定的自主设置权,即设置某一项案卡为应急项,并在审结案件时由案管部门统一把关,对该项案卡填录进行核定,进一步优化案卡资源、提升数据及时性。例如:危险驾驶案件,当前案卡设置并无行驶道路、逃避检查、行驶时间段、车辆类别等内容,在进行统计分析时,又因缺乏大量及时性案卡,往往需要耗费大量人力进行逐案筛查,对业务数据及时性以及服务社会治理等都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可增设自动关联功能,实现文书,案卡自助检索,根据关键字输入方式实现数据抓取,提升工作效率。二是深化数检通功能探索,实现数检通数据抓取全覆盖,研发全景数据分析报告模块,利用AI智能编写,逐步从单一数据分析向全域数据分析过度,并扩展至类案分析,设置以自由组合、案件筛选为依托实现关联分析。为提升数据利用效率,可探索类案检索功能,强化起诉意见书、公诉书、判决书即“三书”对比自动抓取功能设置,比如以可选式项目设置,自动抓取“三书”中所要对比的数据资源,实现自主输入、自动抓取、便捷入库,进一步丰富数据资源库,强化数据联动,实现“库+库+N”新模式,即数据资源库、案件管理库等方式逐步扩大集成化运用数据池。
(三)强化案卡关联,提升案件关联性
数据的高质效运用,更应注重数据之间的关联性。当前数据统计模块除有反查搜索外,对于案件之间的关联性并无有效方法予以查证,给数据统计造成了一定的困扰。如对于纠正漏捕漏诉案件,后续案件填录,但前序案件却无法直观体现。一是可探索设置“自动识别化+抓取私人订制式”搜索项目,打造个性化统计设置,实现对所有案卡、所有文书全搜索、全覆盖,并可自动识别所有入卷文书及外来文书的关键数据点,实现自动抓取、自动识别、自动获取,自动分析,进一步提升数据运用的广度。二是依托云计算、云存储能力,强化数据之间的互联互通、并提供全流程数据支持,强化案案关联、人人衔接,可提前预制特定案卡,以最基本的“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的特定模式,除采用传统系统提案方式关联外,以内置提示形式提醒案管部门对所受理同一案件进行一键关联,即以该人员成案的新案件,经系统比对为同一人时,可将系统内该人员的提前介入案件、立案监督案件、审查逮捕案件,甚至可扩大至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领域案件,实现一键关联,打破数据之间的壁垒,进一步拓宽数据之间关联的深度及密切性。
(四)提升智能化水平,以科技助力案管工作提质增效
当前个别、偶发、被动、人工的传统检察监督模式,其工作效率、办案效果、监督水平已经无法满足当前案管部门的实际需求,必须自觉跟上、主动创新,把大数据思维贯穿司法办案全过程,以“全程可追溯、进度可视化、结果可评价”为目标,坚持问需纳谏与立行立改同步、硬件建设与软件应用同施、规范运行与创新方式同重,严格依托检察业务应用系统,研发更加智能化辅助软件操作系统,助推案管工作实现“数字化”高效运行。一是强化智能辅助软件开发力度。当前检察管理正由简单的数据管理向更加注重“三个管理”转变,强化数据核查软件开发运用,有助于提升数据准确率,打破工作束缚同时,帮助案管部门集中精力强化“三个管理”贯彻落实。二是加大智能终端投入力度。引入智能终端,进一步优化业务分配以数据自助申请查询、实时传输、自动审核、全域比对新模式,减轻数据所“累”,提升工作效率。例如:可参照法院智能化查询平台及银行自助柜员机等各类自助终端建设,将案件查询、律师阅卷、犯罪记录查询等业务统一镶嵌至终端平台,实现自主识别、自动审核、自助打印。比如以律师阅卷为例,可考虑将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律师阅卷及犯罪嫌疑人信息项对接司法部律师信息库,在终端使用时,律师可直接在大厅通过自助终端实现律师身份核验,自主审核公函、律所证明、委托书等信息,实现一键绑定,自助告知承办人信息及刻录电子光盘。再比如犯罪记录查询也可通过外单位提供的人员信息电子版文件在自助终端实现一键查询、自助出具证明文件等,都可极大提高各项工作效率,也能够有效缓解人工劳动与现实工作的不平衡、不和谐问题。
*本文刊登于《中国检察官》杂志2024年11月(司法实务版)
责任编辑 | 苗红环
美术编辑 | 虞滢颖
审核 | 郑红 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