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栏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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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非法占有目的”在集资诈骗罪的认定以及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分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多个司法解释均强调,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是,主观目的是无法被外界直接感知的主观心理事实,为此,司法解释总结司法实务经验,以列举方式规定了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客观情形。这一做法在克服其主观化倾向的同时,也引发了事后推定合理性质疑、证据事实分配权重、架空非法占有目的独立地位等问题。有必要重新审视被寄予厚望的“非法占有目的有无”的区分标准,以期明确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本期看点:
●贾占旭:《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要件与的司理法论检修视正》
●王晓滨:《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要素的误识与匡正》
●徐凌波:《金融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功能性重构——以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案例第40号为中心》
●张智威:《<刑事审判参考>诈骗罪类案研究(四)——“非法占有目的”的客观认定》
●王海瑛、罗晓楠:《非典型集资案件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审理理念与认定思路》
●《20241125入库案例:集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补充知网文章:
●苏彩霞、李涛:《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推定及其限制》
●李勤:《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区分之问——以“二元双层次”犯罪构成理论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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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划 | 陈冰
编辑 | 许华萍
美术编辑 | 虞滢颖
审核 | 韩彬 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