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水平检察业务管理的地方探索与优化*
王体功
山东省滨州市人民检察院
党组书记、检察长
二级高级检察官
摘 要:加强检察业务管理是“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必然要求。山东省滨州市检察机关积极探索构建以案件管理部门为枢纽的系统管理运行机制,以“过程监管”为核心的全流程管理模式,强化一体履职保障高质效管理。同时,检察业务管理也面临着对实体结果监管不充分、协同配合有待强化、管理素能还需提升等问题。下一步,宏观管理应强化业务数据分析,促进决策科学化;专门管理应强化数字技术运用,促进流程监控实质化;自我管理要加强对检察官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评价;协同管理需坚持系统思维、目标导向、机制融通。
关键词:高质效 检察业务管理 司法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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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最高检应勇检察长指出,“坚持严格依法、实事求是、遵循规律,切实把检察管理从简单的数据管理转向更加注重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以下简称“三个管理”)上来,把宏观案件质效分析与微观案件质量评查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推动‘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我们要充分认识检察业务管理的重要意义,充分尊重司法权运行规律和管理工作规律,进一步优化管理模式,一体抓好“三个管理”,推动“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落到实处。
一、检察业务管理的要求
2024年10月28日,最高检召开的“一体抓好检察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推动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落到实处”专题会议指出,要与时俱进优化完善检察管理模式,推动建立“大管理”格局;深刻认识和把握“三个管理”的内涵和要求,健全协同衔接机制,促进相互贯通;一体强化办案流程管理与实体管理,深化宏观办案质效分析与微观案件质量检查评查,统筹推进管案与管人相衔接。笔者认为,高水平检察业务管理需要处理好以下四对关系:
1.宏观管理与个案微观管理并重。当今时代,通过运用数字技术构建宏观管理目标(如“三个结构比”)指引下的个案质量管理机制,可以在实时监控个案办理质效的同时,动态呈现宏观办案情况,促进对整体办案态势的管理与具体个案管理的同步、统一。
2.案件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案管部门”)专门管理与其他部门协同管理一体推进。案管部门为专门管理机构和管理体系枢纽,检察业务管理由原先案管部门的“小管理”,扩展到全院、全员的“大管理”范畴。要摆脱业务管理是案管部门一家之责的观念,坚持系统思维,一体推进案管部门的专门管理与政工人事、法律政策研究、检务督察、档案管理等部门的协同管理,共同提升管理实效。
3.案件质量与案件规模相统一。一方面,案件管理是质和量的统一,要用好案件质量评查这个重要抓手,切实把“有质量的数量”和“有数量的质量”统筹到更加注重质量上。另一方面,案件结构合理、规模适度是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表现。要进一步深化对“三个结构比”的理解运用,发挥业务数据的分析研判功能,明确检察履职方向,有针对性地调整检力资源,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
4.管案与管人相结合。加强检察业务管理,既要管好办案活动,也要管好办案的人,坚持管案和管人相结合。管理不仅要约束还要激励,要一体强化正向激励和反向约束,引导广大检察人员自觉把求真务实、担当实干作为鲜明履职特征。
二、加强检察业务管理的滨州探索
山东省滨州市检察机关不断提高创新发展的认识,加强制度机制建设,为推进高水平检察业务管理的实践探索提供地方样本。
(一)建立以案管部门为枢纽的系统管理运行机制
滨州市检察机关案管部门充分发挥枢纽作用,依托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检察业务数据分析等,及时为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宏观决策提供参考资料;加强与办案部门沟通,在受案环节加强对相关重点案件的审查及提示,定期向办案部门通报监管情况、反馈业务数据,共同解决业务运行中的问题;主动对接其他部门的协同管理,通过畅通案件监管过程中发现、移送涉嫌违反检察职责线索渠道、定期向政工人事部门提供业务监管情况等增强检察管理合力。
(二)健全以“过程监管”为核心的全流程管理模式
针对实践中数据质量监管自动巡查系统功能不健全、人工核查不规范,流程监控落实效果不理想问题,研发数智化全流程监管平台,加强案件办理“过程监管”。一是加强对个案办理的监管。针对案卡填录、重要文书、关键程序、信访舆情等质量风险点,建立标准模型和筛查规则,追踪个案办理过程,及时发现问题。二是把提升个案办理效果嵌入监管过程。在平台中创建“一案多查”智能研判提醒功能,针对法律监督线索发现、延伸法律监督职能等12种情形,通过智能研判、推送审查、跟进督查等,督促检察官延深办案效果。三是强化对重点案件类型、重点办案领域、重要业务态势的同步分析研判。平台根据不同管理主体需要,自动采集相关业务数据,实时进行比对分析,为宏观管理提供及时准确参考。同时,案管部门和业务部门还可以根据分析研判反映出的异常情况,追溯到某个具体案件进行核实、处理。
(三)强化一体履职保障高质效管理
纵向上,上级检察机关通过个案监管和业务数据指标分析,加强对下级院检察业务管理工作的预警、提醒、指导、纠偏。横向上,一方面,案管部门主动对接业务部门自我管理,与业务部门之间互相反馈案件办理和业务数据监管信息,形成管理合力。另一方面,加强案管部门与政工人事、检务督察等部门协同配合,建立线上衔接机制,协同开展数据专项核查、案件质量评查等工作。
三、检察业务管理的实践难题
虽然实践中检察机关对加强业务管理作出了一定探索,但从当前运行状况看,仍面临一些难题。
(一)对案件实体结果监管尚不充分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着眼于办案质量优、效率高、效果佳,是统筹实体公正、程序公正、社会公正的综合把握,体现质量、效率、效果有机统一。目前的检察业务管理机制对办案实体结果的监督作用有限:专门管理中的流程监控侧重程序监督,案件质量检查和案件质量评查对案件实体处理结果的监督具有滞后性;宏观管理侧重对检察业务运行的整体性、趋势性、苗头性问题的呈现,无法直接反映具体个案的处理情况;协同管理方面,如政工人事、检务督察、法律政策研究工作与案件办理的直接关联性不强。
(二)检察业务管理协同配合机制有待强化
一是信息交流单向化。目前的协同管理主要体现在案管部门向业务部门反馈数据核查、流程监控和案件质量评查结果,向检务督察部门通报业务不规范问题监管情况和移送涉嫌违反检察职责的线索,向政工人事部门提供业务监管信息等,没有形成信息上的交互反馈、业务上的互相支撑。二是业务监管结果暨办案质效情况与检察官获得感正相关度不大,通过管案来管人的激励作用发挥不够。三是案管部门与法律政策研究部门协作配合不足,深度运用业务管理结果及业务数据辅助司法决策不够。
(三)检察业务管理素能需进一步提升
有的检察机关对检察办案质效分析研判不足,运用业务数据分析助推科学决策和管理的意识不强、力度不够。有的检察机关案管部门专人不专职,案管人员专业化水平不高,流程监控形式化、案件评查浅表化、业务数据分析报告撰写质量不高。有的业务部门负责人、主办检察官对司法责任制认识还有偏差,不想管、不敢管、不会管的思想还不同程度存在。
四、高水平检察业务管理的优化路径
顺应一体抓实“三个管理”新课题的最新改革趋势,检察机关要坚持问题导向,在严格落实“一取消三不再”、一体抓好“三个管理”的同时,坚持“三个正确看待”,着力推进检察业务管理机制“精装修”,切实让检察工作回归高质效办案本职本源。
(一)强化业务数据分析,促进宏观管理更加科学
一是强化业务数据分析研判。要在保证数据真实、客观、准确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业务数据的分析研判功能。其中,案件质量评价指标和“三个结构比”是宏观业务数据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成效和依法履职质效的“风向标”,要通过实时监测和定期分析研判,及时掌握动态、把握趋势、发现问题,促进科学决策和高质效履职。二是构建宏观管理分析研判辅助机制。业务数据分析涉及面广、专业性强。有必要建立由案管部门牵头,法律政策研究及各业务部门人员参与的业务数据分析队伍,定期对某领域、某条线的业务或院领导交办的事项分析研究,为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宏观决策提供更准确的参考。三是加强“智慧”借助。智能管理的重点是推进“智慧案管”建设,流程监控、案件评查、业务数据分析研判会商等工作的智能化开展是智能管理的重要体现。加强“智慧案管”建设,以“三个结构比”为指引,结合办案和检察业务管理实际开发、运用数据分析模型,推进流程监控、案件评查、业务数据分析研判、评价指标展示等工作的自动化、智能化,辅助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宏观管理,助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
(二)强化数字技术运用,促进流程监控实质化
实质化开展流程监控工作是破解流程监控“瓶颈”问题的关键举措,有利于促进流程监控实现以数量为主向质量为主的转变。为此,一方面,运用数字技术助推流程监控向程序、结果、效果的全流程监管转变。在建立数据质量同步核查规则、案件质量筛查规则、办案效果督查规则的基础上,运用大数据技术创建个案质效监管引擎,可实现对个案办理的全流程管理。特别是,将人工智能大语言模型技术运用于流程监控中,基于证据和法律条文建设机器可理解、可检索的知识库,由大语言模型进行强化学习和训练微调,通过个性化配置业务监管提示词和知识库,构建AI智能体,自动提取监控对象关键案卷文书,形成结构化数据和知识图谱,进行智能分析推理,可实现对案件实体处理结果的评价分析,进而将案件质量检查和案件质量评查提前到案件办结之前,为高质效办案提供极大助力。另一方面,强化案管部门专门管理与办案部门自我管理的对接与合作,通过案件受理环节的充分提示、案件办理过程中的信息交互反馈、案件办结时的共同核查检查,提升监管过程的实质化、监管结果的实效化。
(三)加强对检察官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评价,压实自我管理责任
一是在严格落实“一取消三不再”要求的前提下,围绕优化检察业务管理模式的目标,以修订检察官职权清单为契机,细化部门负责人、主办检察官对本部门、检察官办案组的监督管理职责,为评价部门负责人、主办检察官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情况及落实司法责任制情况提供具体参考。二是推动自我管理可视化。科学设置业务管理监测指标,在“智慧案管”平台等工作平台实时反映部门负责人、主办检察官、检察官自我管理工作运行情况,以自我管理质效的可视化倒逼监督管理职责落实。三是建立以办案人为参与主体的闭环式案件质效评价机制。即围绕落实“三个善于”,承办检察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自查自评,在案件办结后互相讲评,案件质量评查结果由检察长点评,督促检察官加强自我管理。
(四)深化协同管理,促进管案与管人有效结合
在认识层面,检察机关各部门应强化系统思维和一体履职要求,增强协同管理主动性。一体履职不仅是对司法办案的要求,也是对业务管理的要求。推进协同管理就是一体履职要求在业务管理领域的具体化。在目标层面,要以管人和管案同向发力为目标,整体性优化检察人员职权清单、绩效管理、责任追究等评价体系,特别是要真正将检察业务管理结果与对检察人员的奖惩、晋升、绩效分配直接关联,通过对“人”的有效约束和激励,促进对“案”的质效的保证。在机制层面,通过建立案管部门与政工人事、检务督察、法律政策研究、档案管理、计财装备及业务部门之间的定期通报、联席会议、业务会商等工作机制,促进信息交互反馈、业务互相支持、监督结果转化运用。比如,围绕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线索的内部移送,建立线索发现、移交背书制度,案件承办人在审查案件时就是否存在法律监督线索,填写线索背书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附卷,一案一表、每案必填。背书表填写及线索发现、移交情况纳入案件质量评查。该制度将案管部门对法律监督线索的专门监督管理与检察官的自我管理、部门负责人的监督管理、检务督察部门与政工人事的协同管理结合起来,有利于强化检察人员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促进司法责任制落实。
*本文为2024年度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理论研究重点课题“现代化视域下检察业务高质效管理研究”(SD2024B16)的阶段性成果。
*本文刊登于《中国检察官》杂志2024年11月(司法实务版)
责任编辑 | 郑红
美术编辑 | 虞滢颖
审核 | 郑红 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