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建设】贵州:围绕“四化”做实检察监督案件和重大监督事项实质化办理

文摘   2024-12-25 18:04   北京  

近日,贵州省检察院出台《贵州省检察机关检察监督案件和重大监督事项实质化办理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提出在办理检察监督案件和重大监督事项中,落实程序化、证据化、案卷化、责任化“四化”要求,旨在完善检察监督方式,增强监督刚性,提高监督质效,提升司法公信力。

据了解,长期以来,不少检察监督案件没有实质化办理,调查核实虚化弱化,重大监督事项没有案件化办理,无卷宗不规范,监督随意性大,缺乏程序规制,监督质效难以保障,甚至出现一些“凑数案”“注水案”“勾兑案”,与最高检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要求背道而驰。2023年初,贵州省检察院部署开展重大法律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试点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2024年12月4日,最高检印发《关于全面深化检察改革 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工作的意见》,提出“完善重大监督事项办理程序”“探索建立重大法律监督事项跟进监督、接续监督等机制”的工作要求。贵州省检察院在总结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出台了该《办法》,这是贵州省检察院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推动检察改革的重要探索,是持续落实最高检“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要求的具体体现,也是一体抓实检察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的创新举措。


《办法》细化了检察监督案件和重大监督事项的类别与案由,明确刑事立案和侦查监督、刑事审判监督、刑事执行监督、民事检察监督、行政检察监督、公益诉讼监督、控告申诉监督等7大类案件的具体情形,并为每一情形规定了统一的案由,有利于明确检察监督案件和重大监督事项的性质与法律关系,有利于确保法律适用的准确性与一致性,有利于分类管理与统计分析。

《办法》完善检察监督案件和重大监督事项的办理程序。采取受理立案、调查核实、监督处理、跟踪反馈、结案归档、司法责任等办案流程和标准予以办理的工作模式,对每一环节的程序、实体都提出了详细要求,建立起从受理立案到结案归档的完整流程。如在立案环节,根据线索审查情况,按照违法情形轻重区分处理,对轻微违法情形随案监督,出现涉嫌重大违法确有必要,才能经一定程序立案后开展监督,避免监督随意性。在监督处理环节,规定了提出处理意见的审批程序、监督方式、监督意见送达等,通过多元化的监督方式和严格的送达程序,增强监督意见的权威性和执行力,确保监督工作取得实效。

《办法》突出证据在实质化办理中的重要地位。检察人员可以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相关人员的意见、咨询专业人员意见、查阅复制相关案卷材料、现场走访查验等调查核实措施,收集、固定相关监督证据材料。检察人员应当根据证据的证明力大小,综合判断案件事实。监督意见应当以充分、确实的证据为基础,证据未经查证属实,不能作为认定违法行为是否存在及其违法程度的依据。这些规定为监督意见的准确性和权威性提供坚实保障。

《办法》对卷宗归档提出具体要求。规定检察监督案件和重大监督事项办理中形成的案件来源材料、证据材料、法律文书等,应当在结案后整理形成案件卷宗,纳入检察档案统一归档管理。

《办法》明确加强质效管理和落实司法责任。各级检察院对监督案件进行全过程、全环节监督和管理。案件管理部门、办案部门、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和检务督察部门,通过开展案件评查、文书检查、案卡筛查、反向审视、执法督察等工作,及时发现并督促纠正存在的问题。在检察监督案件和重大监督事项办理中,检察人员依法对其应当履行的职责终身负责。这一系列措施强化了监督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和责任落实,确保检察监督工作的高质量开展。


来源 | 贵州检察

编辑 | 虞滢颖

审核 | 郑红 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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