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财政部最新发布的一则通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中指出:
自2025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申请按月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1、实施背景
这个暂行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了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特别是针对那些因为生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导致完全丧失劳动力的参保人给予适当的帮助。
2、主要内容
👇申请条件: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申请按月领取病残津贴。
👇病残津贴的标准
(1)根据累计缴费年限和距离法定退休年龄的时间,病残津贴的月标准有所不同。
(2)累计缴费年限满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含)以内的,病残津贴月标准执行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3)累计缴费年限满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以及累计缴费年限不满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的,均有相应的病残津贴月标准执行办法。
3、其他规定
(1)参保人员领取病残津贴期间,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领取病残津贴期间死亡的,其遗属待遇按在职人员标准执行。
(3)申请领取病残津贴需持有相应级别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出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4、实施日期与过渡政策
👉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办法实施前,参保人员已按规定领取病退、退职待遇的,办法实施后原则上继续领取相关待遇。
目前随着国家对养老政策的不断完善,新增病残津贴无疑是对那些丧失收入来源的病残老人提供多一份保障,减轻他们的生活压力,也让养老保险制度多了一分公平。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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