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
居民企业:
是指在坦桑尼亚境内依法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坦桑尼亚境内的企业。
居民企业需就其来源于全球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一般为 30%。例如,在坦桑尼亚注册成立的本土公司,以及实际管理机构在坦桑尼亚的外国公司在坦桑尼亚的分支机构等,都属于居民企业范畴。
非居民企业:
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坦桑尼亚境内,但在坦桑尼亚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坦桑尼亚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坦桑尼亚境内所得的企业。
对于非居民企业,仅就其来源于坦桑尼亚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坦桑尼亚的纳税情况如下:
对于向矿业、石油和天然气实体提供技术和管理服务的供应商,按营业额的 5% 征收预扣税作为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来源于坦桑尼亚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需按相关规定缴纳预扣税。 非居民企业处置在坦桑尼亚的投资所获收益,若该投资符合来源地规则,则需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30%。
税率
一般企业的税率为 30%。
优惠税率
在达累斯萨拉姆证券交易所新上市的公司,其收入在连续三年内按 25% 征税。
新成立的车辆、拖拉机和渔船装配企业,在运营开始的前 5 年税率为 10%。
与坦桑尼亚政府签订绩效协议的新制药或皮革产品制造商,前 5 年税率为 20% 。
特殊规定
对于向矿业、石油和天然气实体提供技术和管理服务的供应商,按营业额的 5% 征收预扣税作为企业所得税。
坦桑尼亚居民企业处置投资所获收益,若该投资符合来源地规则,则需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30%。
替代最低税
对于当前及前两个纳税年度持续存在未弥补税务亏损的公司,适用 0.5% 的替代最低税,但农业公司2024 年 7 月 1 日至 2027 年 6 月 30 日期间的茶叶加工公司以及从事医疗或教育服务的公司除外。
税收优惠
投资金额至少为 50 万美元的合资公司和外国全资公司 ,
投资金额大于 5000 万美元可享受 “战略投资者” 优惠政策;
投资小于 1 亿美元享受免 3 年企业所得税;
投资超过 1 亿美元可享受 5 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投资金额大于 3 亿美元可享受 “特别战略投资者” 优惠政策 。
在坦桑尼亚的经济特区,企业可享受 10 年内免征公司税或预扣税等优惠政策。
跨境电商
根据坦桑尼亚《2024 至 2025 财政年度预算案》,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起,开始实施新的预扣税措施,其中与跨境电商相关的有:
对居民和非居民向居民数字内容创作者支付的款项征收 5% 的预扣税;对数字资产转让收入征收 3% 的预扣税,由平台所有者(含非居民平台所有者)负责预扣,平台所有者需要按简化税收制度进行税务登记。
增值税
纳税主体
在坦桑尼亚境内从事应税商品生产和服务提供的企业和个人:
只要其在过去六个月截至上月末的收入达到 5000 万坦桑尼亚先令或以上,或在过去十二个月截至上月末的收入达到 1 亿坦桑尼亚先令或以上,就必须进行增值税注册并成为纳税人,政府机构或对坦桑尼亚经济活动有贡献的实体、有商业计划和合同证明的意向交易者以及专业服务提供商除外。
进口应税商品到坦桑尼亚的进口商:
无论其是否在坦桑尼亚境内注册,只要进口的货物属于应税范围,都需要缴纳增值税,是增值税的纳税人。
在坦桑尼亚境内没有固定场所但从事应税供应的非居民:
如果非居民在坦桑尼亚大陆开展业务并且没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但进行了应税供应,那么也需要承担增值税纳税义务,不过通常需指定一名在坦桑尼亚大陆的增值税代表来处理相关税务事宜,该代表必须是拥有纳税人识别号、具备处理非居民增值税事务能力并持有代表声明的公司或个人。
税率
标准税率:增值税的标准税率为 18%。适用于大多数应税商品和服务的供应及进口 。
此外,还有 0% 的税率,适用于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的商品和服务出口以及货物供应的辅助运输服务。
纳税范围
对在坦桑尼亚境内生产的商品和服务,以及从其他国家进口的货物和服务征收增值税。
登记门槛
如果企业在过去六个月截至上月末的收入达到5000万坦桑尼亚先令或以上,或在过去十二个月截至上月末的收入达到1亿坦桑尼亚先令或以上,则必须进行增值税注册,但政府机构或对坦桑尼亚经济活动有贡献的实体、有商业计划和合同证明的意向交易者以及专业服务提供商除外。
申报与缴纳
增值税申报需按照坦桑尼亚税务局规定的期限进行,通常为每月申报。企业需填写相应的增值税申报表,注明销售额、进项税额、销项税额等信息,并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额,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税款。
跨境电商
对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同样需要按照货物征收增值税,其完税价格是实际交易价格,包括货物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
关税
关税税率
按货物种类和来源国区分:
税率通常在 0%-25% 之间,不同种类的货物对应不同的税率,且从不同国家进口的相同货物,其关税税率也可能存在差异。如作为东非共同体成员,从其他东非共同体国家进口的货物,与从非东非共同体国家进口的货物,所适用的关税政策不同。
东非共同体共同对外关税:
坦桑尼亚作为东非共同体成员,对来自非东非共同体国家的货物征收共同对外关税,其税率结构分为三个档次,成品最高税率为 25%,中间产品最高税率为 10%,原材料和资本货物免税。
关税豁免与优惠
双边和多边贸易协定:
基于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签订的双边及多边贸易协定,给予特定国家原产货物关税豁免或优惠待遇 。
区域贸易协定:
根据东非共同体的相关协定,成员国内部之间的部分货物贸易可享受关税减免。自 2024 年 12 月 1 日起,中国对原产于坦桑尼亚等 33 个非洲最不发达国家 100% 税目产品适用税率为零的特惠税率。
应税货物范围
包括各类进口到坦桑尼亚的货物,但不同种类货物的税率不同,如农产品、工业制成品等有各自对应的关税税率,一些特殊货物,如武器弹药、濒危动植物及其制品等,除关税外,还需遵循特殊的进口规定和审批程序。
进口申报与缴纳
申报主体:进口商需通过其指定的清关代理,在货物抵达前至少 7 天,向坦桑尼亚海关提交相关申报文件。
申报文件:通常包括商业发票、提单、装箱单等,海关会依据这些文件对货物进行分类、估价,并确定应缴纳的关税金额。
缴纳期限:关税及进口环节的相关税费需在海关评估后的 30 天内缴纳。
其他相关规定
海关监管:
海关会对进口货物进行严格监管,以确保货物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进口商需配合海关的查验、检验等工作,如提供必要的文件和信息,以便海关核实货物的价值、数量、原产地等情况。
违规处罚:
若进口商违反关税政策或相关海关规定,将面临罚款、没收货物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能还会面临法律责任。
跨境电商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需要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关税的税率根据商品的种类和原产国等因素有所不同,通常在 0%-25% 之间。
在一些特殊经济区域或针对特定的商品,可能会有不同的关税政策,例如坦桑尼亚的经济特区内,企业可享受一定期限内的关税减免等优惠政策 。
个人所得税
居民纳税人:
在坦桑尼亚有永久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的任何时间身处坦桑尼亚;或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坦桑尼亚停留总计 183 天或以上;或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坦桑尼亚停留,并且在前两个纳税年度内每年平均停留超过 122 天;或身为坦桑尼亚政府雇员或官员在纳税年度内被派驻国外的个人,需就其全球收入在坦桑尼亚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个人:
非居民个人仅需就其来源于坦桑尼亚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非居民个人的就业收入按 15% 的统一税率征税,且为坦桑尼亚的最终预扣税,其投资处置收入若来源于坦桑尼亚,居民按 10% 税率征税,非居民按 30% 税率征税,而居民处置海外来源的投资按 30% 税率征税。
应税范围:
包括就业收入,如工资、薪金、奖金、津贴和福利等;经营收入,即来自贸易、职业或行业的利润和收益;投资收入,像股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
税率
居民个人:实行累进税率,具体如下:
| 年应税所得(坦桑尼亚先令) | 税率 |
| ---- | ---- |
| 0 - 3,240,000 | 0% |
| 3,240,001 - 6,240,000 | 超出 3,240,000 部分的 8% |
| 6,240,001 - 9,120,000 | 240,000 + 超出 6,240,000 部分的 20% |
| 9,120,001 - 12,000,000 | 816,000 + 超出 9,120,000 部分的 25% |
| 12,000,000 以上 | 1,536,000 + 超出 12,000,000 部分的 30% |
非居民个人:
就业收入按 15% 的统一税率征税,投资处置收入来源于坦桑尼亚的,居民按 10% 税率征税,非居民按 30% 税率征税,居民处置海外来源的投资按 30% 税率征税。
对数字资产转让收入征收 3% 的预扣税,由平台所有者负责预扣,平台所有者需按简化税收制度进行税务登记。 对有限采矿许可证持有者或小型采矿者出售的工业矿物,支付款项方需征收 2% 的最终预扣税,盐、金属矿石和《采矿法》中定义的其他贵重矿物除外。 居民实体购买农业、林业、牧业和渔业产品所支付的款项,需征收 2% 的最终预扣税。
征收管理
坦桑尼亚实行 “自我评估” 的税收制度,纳税人有责任确保遵守税法规定,准确申报纳税和缴纳税款,雇主在向雇员支付工资时,需代扣雇员的个人所得税,并提交月度报表,报表中需包含雇员姓名、每位雇员的总就业收入以及代扣的所得税等信息,而雇员则无需提交纳税申报表。
税收优惠政策
农业、制造业、旅游业:对这些特定行业,政府给予慷慨的资本扣除条款形式的税收优惠。 车辆、拖拉机、渔船组装企业:新成立的此类组装企业,运营前五年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从 30% 降至 10%。 制药或皮革产品新制造商:与坦桑尼亚政府签订绩效协议的制药或皮革产品新制造商,运营前五年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从 30% 降至 20%。 新上市公司:在达累斯萨拉姆证券交易所新上市的公司,若至少 30% 的股份公开上市,上市后的前三年企业所得税税率从 30% 降至 25% 。
关税优惠
预扣税优惠
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起,居民和非居民向居民数字内容创作者支付款项时,需征收 5% 的预扣税,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相关企业的税负。 对数字资产转让收入征收 3% 的预扣税,由平台所有者负责预扣,平台所有者需按简化税收制度进行税务登记。 对有限采矿许可证持有者或小型采矿者出售的工业矿物,支付款项方需征收 2% 的最终预扣税,盐、金属矿石和《采矿法》中定义的其他贵重矿物除外。 居民实体购买农业、林业、牧业和渔业产品所支付的款项,需征收 2% 的最终预扣税。 非居民金融机构或者基金与坦桑尼亚政府签订合同,向坦国内金融机构提供低息贷款,坦国内金融机构支付的利息不再征收预扣税。
特殊经济区域优惠
在出口加工区和经济特区内获得经营许可的企业,以及向出口市场销售产品的经济特区投资者,可享受 10 年的企业所得税免税期和预扣税免税期,但需满足至少 80% 的产品用于出口的要求。
中坦税收协定
中国与坦桑尼亚尚未正式签署全面的税收协定,但存在一些相关的关税优惠政策:
中国给予坦桑尼亚的关税优惠:
根据2004年8月23日中国驻坦桑尼亚大使馆临时代办唐光志与坦桑尼亚工贸部长朱马・恩加松瓦的换文,自 2005年1月1日起,中国政府对于原产于坦桑尼亚的部分产品给予特别优惠关税待遇,将所列产品的进口关税税率降至零。
此外,自2024年12月1日起,依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给予最不发达国家 100% 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的公告》(税委会公告 2024 年第 9 号),对原产于坦桑尼亚等同中国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 100% 税目产品适用税率为零的特惠税率,其中关税配额产品仅将配额内关税税率降为零,配额外关税税率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