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草原地类属性已经发生改变的案件如何处理
文摘
2024-10-31 20:06
上海
【基本案情】2018年环保督察回头看期间,某县接到来信举报,该县让字村村民非法占用草原,自2005年起陆续开垦草原15公顷。经查,该地块已纳入二轮土地承包,土地性质发生改变,不是草原。第一种意见认为,依据《草原法》第二条第二款和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本法只适用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该地块经查土地性质不是草原,不应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第二种意见认为,违法行为发生在先,改变地类性质发生在后,作出的行政处罚应以发生时是否违反草原法律法规为事实依据,而不以作出行政处罚时该地块是不是草原为事实依据。因此,应对其改变土地性质前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第三种意见认为,《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该县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5-2020)》中确认该地块为天然牧草地,应作为草原管理。因涉案面积较大,应移送司法机关。【案件评析】县草原站的处理是错误的。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土地性质发生改变后,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是否有权进行行政处罚。确定土地是否为草地,主要依据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本案中,涉案地块在该县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5-2020)》中确认该地块为天然牧草地.在未合法修订规划的情况下,作为耕地纳人二轮土地承包是无效的。因此,该行为构成非法开垦草原。【观点概括】对土地性质的认定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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