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1271号建议的答复
自然资人议复字〔2024〕39号
XXX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桑园纳入耕地管理的建议》收悉。您提出的建议对我们推进自然资源管理工作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和桑园按园地认定地类的背景情况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明确,依据土地的利用方式、用途、经营特点和覆盖特征等因素,按照主要用途对土地利用类型进行归纳、划分,保证不重不漏,不设复合用途,反映土地利用的基本现状。“园地是指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汁等为主的集约经营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覆盖度大于50%或每亩株数大于合理株数70%的土地。包括用于育苗的土地”。1984年9月,在八部委共识基础上,全国农业区划委员会印发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明确:“园地”是指“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等为主的集约经营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覆盖度大于50%,或每亩株数大于合理株数70%的土地,包括果树苗圃等用地”;“桑园”为“园地”一级地类下的一个二级地类。综上,桑园因其具有“集约经营”和“采集果、叶”等园地特点,且种植周期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自上世纪80年代第一次土地详查以来,“桑园”一直按“园地”调查和管理。
二、关于“桑+粮”间套种地类认定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粮食安全是‘国之大者’,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耕地保护要求非常明确,18亿亩耕地必须实至名归”“农田就是农田,农田必须是良田。决不允许任何人在耕地保护上搞变通、做手脚”。《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明确,“耕地应当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和《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发〔2023〕234号)等规定明确,“耕地”具体是指“利用地表耕作层种植粮、棉、油、糖、蔬菜、饲料饲草等农作物为主,每年种植一季及以上(含以一年一季以上的耕种方式种植多年生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含轮歇地、休耕地)”“包括直接利用地表耕作层种植的温室、大棚、地膜等保温、保湿设施用地”。国土调查中,耕地是严格根据相关技术标准认定的。
《自然资源管理工作中涉及地类的有关问题解答》(自然资办函〔2023〕1804号)明确“地类即土地利用类型,主要依据土地主要利用方式、经营特点和覆盖特征等因素进行划分、归类。地类划分遵循不重不漏原则,当用地具备多种用途时,以其主要功能进行归类。”对于桑园采伐后种植一季粮食作物,即“桑+粮”间套种地块的地类认定,应严格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和《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明确的“耕地”“园地”全国统一标准认定地类,按其年内主要功能认定地类。对于耕地中间有零星桑树,桑树覆盖度不能达到园地认定标准(即桑树正常生长季覆盖度不大于50%或每亩株数不大于合理株数70%),且种植一季及以上符合耕地认定标准的作物的地块,可以认定为耕地;但对通过简单修剪枝杈降低树木郁闭度覆盖度等未采取实质恢复措施的不得认定为耕地。
三、下一步打算
我部将继续严格按照标准查清耕地现状,确保耕地“实至名归”。同时与有关部门共同加强对桑蚕产业发展的指导和支持,充分发挥地方资源优势,推进桑蚕产业高质量发展。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自然资源部
2024年6月18日
来源:自然资源部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