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市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468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渝林函〔2024〕149号
XXX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经营性采矿项目仍按临时方式办理使用林地手续的建议》(第0468号)收悉。经与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共同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为支持区县经济发展,我局按照临时使用林地的方式及时为一批经营性采矿项目办理了使用林地手续。但国家林草局成都专员办在对我市进行采石场项目专项清理排查中,指出我市“以临时使用林地审批采石场使用林地以及到期续办手续不符合国家林草局关于临时使用林地审批相关规定”,并向我局下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成都专员办关于重庆市采石场专项清理排查下一步工作建议的函》(国林成监函〔2023〕19号)督促整改。2023年5月8日,我局下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3年第13号公告有关事宜的通知》(渝林审〔2023〕21号),明确“根据《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规定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采矿用地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202号)精神,经营性采矿项目新增用地,在采矿许可总体占地范围内,采取滚动方式开发的,可以根据开发计划分阶段申请,按永久方式办理使用林地手续。”
二、经营性采矿项目按永久方式办理使用林地手续的政策依据
一是《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采矿用地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202号)中规定:“鼓励使用复垦修复腾退指标办理用地手续。采矿项目新增用地依法依规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采矿企业可对本企业在本地区依法取得的采矿用地进行复垦修复并使用腾退指标,也可对本地区历史遗留废弃采矿用地进行复垦修复并使用腾退指标,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不得高于复垦修复为农用地的面积”。
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当前经营性采矿项目对植被和土壤破坏大,甚至造成山体裸露,普遍恢复成本高、效果差。
三是规划自然资源部门为采矿企业办理了《采矿许可证》,应当依法依规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三、我局针对当前经营性采矿企业面临困难的举措
一是指导企业合理分期办理用林手续。采矿企业在合理科学规划矿山开采计划的情况下,可以按照滚动开发计划,分批次办理使用林地手续,不用一次性缴纳整体采矿红线范围内使用林地的森林植被恢复费。
二是按照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使用后的地类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当前全市大部分采矿项目已经以临时使用林地的方式办理了用林手续,采矿红线内的区域已经进行了开采,破坏了林地现状。我局在办理采矿企业临时用地转永久时,按照现状(其他迹地或未成林造林地)确认地类,而不是办理临时用地前的森林资源专项调查数据(有林地等),给采矿企业减免部分森林植被恢复费。
三是修改采矿类林地行政许可有效期限。结合工作实际,将林地行政许可有效期两年修改为有效期与采矿许可证有效期相同。以前采矿企业临时使用林地需要两年办理一次手续,两年交一次森林植被恢复费,现在办理后无需重复缴费。
四、下步工作举措
一是及时到企业矿区走访调研,掌握一手资料,做好政策宣讲,指导业主合理使用林地。
二是继续依法依规支持经营性采矿项目使用林地,主动靠前服务,保障林地定额,提升审批效能。
三是积极向国家林草局及成都专员办汇报我市当前经营性采矿项目生存现状,争取政策倾斜和支持。
重庆市林业局
2024年4月1日
来源:重庆市林业局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