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林业部门制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的必要性

文摘   2024-11-10 20:13   福建  


省级林业部门制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的必要性



一是落实森林法和国家林草局关于制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指导意见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标准,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中规定,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等行为造成林地毁坏的,除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外,还“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罚款”;《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制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指导意见》(林办发〔2020〕94号)第四条对各地设定费用标准提出了指导性意见。为贯彻落实森林法和国家林草局文件,有必要制定具有操作性的行政处罚费用标准。

二是满足林业行政执法工作需求。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技术标准我局已下文印发,但对其所需费用的标准尚未制定。实践中,最终费用需要在完成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工作后才能计算,且计算过程非常复杂,而恢复植被具有季节性,并非任何季节任何时间都适宜。但是根据现行《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结时限仅为1个月,这就造成了案件办理时限仅为1个月的规定与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实际所需费用短期内无法计算的矛盾,造成行政执法机关无法按规定完成行政处罚工作,市县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希望省局尽快制定统一的处罚费用标准。

三是规范林业行政执法行为的需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是对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由省局对相关费用设定标准,可以有效控制执法机关的行政处罚裁量权,既规范林业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又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综上,制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很有必要。

来源:摘录湖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试行)解读

延展阅读:【林草行政执法】湖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试行)及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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