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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松材线虫病疫木无害化处理后相关问题的复函
办生字〔2024〕69号
浙江省林业局:
你局关于疫木无害化处理后相关问题的请示(浙林〔2024〕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疫区疫木经过旋切、粉碎等无害化处理后的制品是否仍然认定为疫木,跨省级行政区调运是否属于跨省疫木利用”问题
《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林生规〔2023〕7号)第三条规定,“疫木是指松材线虫病疫区内未经除害处理的松科植物及其制品或者疫区外染疫的松科植物及其制品”“疫木利用是指将疫木粉碎(削片)后再进行利用的方式,如制作纤维板、刨花板、颗粒燃料, 以及造纸、制炭等”。第十五条规定,“疫木粉碎物的最大粒径不超过1厘米,削片厚度不超过0.6厘米”。第十六条规定,“疫区疫木经粉碎(削片)后可采取制作纤维板、刨花板、颗粒燃料, 以及造纸、制炭等方式在本地区进行疫木利用,严禁跨省级行政区进行疫木利用”。
因此,疫区疫木在本地区经过旋切、粉碎等除害处理合格后的制品不应当认定为疫木,跨省级行政区调运不属于跨省疫木利用;跨省级行政区调运疫木进行粉碎(削片)利用属于跨省疫木利用。
二、关于“疫区疫木经过旋切、粉碎等无害化处理后,其利用的制品调运是否需要办理《植物检疫证书》。如果需要办理《植物检疫证书》,因经过旋切、粉碎等无害化处理后,已无传播媒介昆虫,不存在传播风险或二次感染风险,是否认定为检疫合格,可直接办理《植物检疫证书》”问题
《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规定,“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六条规定,“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包括:(一)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二)乔木、灌木、竹类、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三)木材、竹材、药材、果品、盆景和其他林产品”。《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产品代码》(LY/T2022—2012)中明确木材包括枝桠材、树根及木材初加工物。因此,疫区疫木经过旋切、粉碎等处理后的粉碎物及其制品,仍属于应施检疫的植物产品,按规定必须经过检疫。
但是,《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改进人造板检疫管理的通知》(林生规〔2019〕4号)规定,“在确保不会造成林业有害生物传播危害的前提下,对具有热压、粉碎等工序且能够达到除害处理要求的人造板种类不实施检疫,具体种类名录见附件1”。因此,疫区疫木经过旋切、粉碎等除害处理后的人造板制品,属于该文件附件1种类的,不实施检疫。
特此复函。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2024年3月29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抄送:其他省、 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各计划
单列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内蒙古、吉林、长白山、龙江、伊春森工集团。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2024年3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