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林业局办公室关于认定夹子是否属于禁止使用工具或方法的复函
沛县公安局:
你局《关于夹子是否属于禁止使用工具或方法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赵东诚非法狩猎一案中使用的猎捕工具夹子属于“猎夹”,应该认定为禁止使用的工具或方法。
江苏省林业局办公室
2018年7月30日
江苏省林业局办公室关于认定夹子是否属于禁止使用工具或方法的复函
沛县公安局:
你局《关于夹子是否属于禁止使用工具或方法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赵东诚非法狩猎一案中使用的猎捕工具夹子属于“猎夹”,应该认定为禁止使用的工具或方法。
江苏省林业局办公室
2018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