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关于对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内生态保护红线与永久基本农田重叠问题的建议答复

文摘   2024-11-07 20:15   福建  

关于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2917号建议的答复

自然资人议复字〔2024〕49号


XX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对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内生态保护红线与永久基本农田重叠问题的建议》收悉。您的建议对做好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管理工作具有重要借鉴意义。经商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保留自然保护地内高质量的永久基本农田

  2019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明确评估调整后的自然保护地划入生态保护红线,确保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不交叉不重叠不冲突。

  在具体划定中,自然资源部会同生态环境部、国家林草局等部门落实上述要求,统筹发展与安全,先后制定了10余份技术和政策文件,坚持应划尽划、底线思维,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为基础,将生态功能极重要、生态极脆弱区域,以及具有潜在重要生态价值的生态空间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协调生态保护和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将不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规则的永久基本农田、矿业权、人工商品林、重大建设项目、城镇村等人为活动调出或不划入生态保护红线的空间范围。永久基本农田的处理原则是: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内,原永久基本农田作为一般耕地保留在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集中连片的永久基本农田和可长期稳定利用耕地调出自然保护地和生态保护红线,规模较小、零星分散的作为一般耕地保留在生态保护红线内;考虑到集中连片的梯田和与生态保护对象共生的耕地承载着保护生态和农耕文化双重功能,将已批准设立的5个国家公园、6个涉及梯田的自然公园和4个涉及鸟类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原永久基本农田和可以长期稳定利用耕地保留在生态保护红线内。

  “天窗”是基于我国自然地理国情,综合考虑生态保护、地方发展、利益相关者权益等多方面因素,统筹协调解决矛盾冲突而形成的结果,是我国五千年农耕传统的历史积淀下人类活动空间分布特征的真实反映,是在图面上的显示,并不会改变其国土空间定位和用地性质,可从管理角度加强管控。

  二、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的监测和研究

  自然资源部等部门研究认为将“天窗”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统一监测、科学管控范围极为必要。目前,自然资源部正在组织起草《生态保护红线监测及保护成效评估技术指南》,考虑将生态保护红线周边一定区域纳入监测范围。同时,结合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等试点工作,探索将生态保护红线周边的零星破碎的永久基本农田“天窗”,适度予以整治、集中、优化,将新产生的生态空间按程序划入生态保护红线管理,通过科学、合理、可行的管控方式,保证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生态系统功能的稳定性,确保生态保护红线周边区域的安全和稳定。积极参与全球生态治理,通过“达沃斯”论坛、滨海论坛等平台向国际宣传我国生态保护红线,并发布《中国生态保护红线蓝皮书(2023)》英文版,与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等机构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合作研究与推广。

  三、关于建立自然保护地内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协调机制

  在“三区三线”划定中,已建立由自然资源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等部门组成的工作协调机制。2022年8月,在划定规则的基础上,自然资源部会同生态环境部、国家林草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明确了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目前,自然资源部正在会同生态环境部、国家林草局等落实党中央要求,研究起草生态保护红线管理顶层设计文件,其中将对部门协同监管和监督执法等工作机制进行再研究再部署。同时,结合《国土空间规划法》制定出台,以及《国家公园法》《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等制修订工作,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地与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机制衔接。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自然资源部

2024年6月20日

来源:自然资源部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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