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主责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

文摘   2024-11-08 20:37   福建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主责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林科发〔2024〕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科技厅(委、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按照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有关要求,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资〔2024〕28号),现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主责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8月22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主责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以下简称“国家林草局”)主责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以下简称“国家林草局主责重点专项”)顺利实施,实现高效、科学、规范和公正管理,根据国家科技重大项目立项管理有关规定及《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资〔2024〕28号)等有关要求,结合国家林草局主责重点专项特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林草局主责重点专项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聚焦保障国家生态安全、粮食安全、生物安全、资源安全和“双碳”战略等重大需求,重点资助事关国计民生的林草领域重大社会公益性研究,事关产业核心竞争力、整体自主创新能力,事关国家安全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重大科学问题、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和产品研发以及重大国际科技合作等,加强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研发布局和协同创新,为林草事业高质量发展,加快美丽中国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持续性科技支撑。

  第三条  国家林草局主责重点专项按照重点专项、项目分层次管理。重点专项是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组织实施的载体,聚焦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坚持目标导向,可从基础研究、技术创新到成果转化、应用示范进行全链条创新设计、一体化组织实施;项目是重点专项组织实施的基本单元,应服务于重点专项目标,可根据需要下设一定数量的课题;课题是项目的组成部分,按照项目总体部署和要求完成相应的研发任务。

  第四条  国家林草局主责重点专项组织实施遵循以下原则:

  ——需求导向、系统谋划。瞄准林草事业发展国家目标,从行业重大现实紧迫需求出发,加强事关长远发展的战略前瞻布局,凝练提出亟待突破的科技瓶颈和问题,系统谋划重点项目。

  ——各方参与、压实责任。充分发挥部门、地方、各类创新主体在任务布局、重点专项项目设置、实施与监督评估等方面的作用,建立权责一致的运行管理机制,压实各环节主体责任,确保项目实施成效。

  ——开放创新、协同攻关。放眼全国遴选优势科研团队,充分发挥国家战略科技力量骨干作用,开展协同攻关;发挥企业科技创新重要作用,促进产学研用深度融合;营造良好科技创新环境,充分激发创新活力。

  ——目标管理、加快应用。围绕拟解决的林草领域重大问题,明确任务目标,以重大标志性成果为牵引,实施全过程目标管理;加强关键节点考核,强化科技成果“实战性”,服务林草事业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  国家林草局主责重点专项全流程纳入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包括指南发布、评审立项、资金使用、过程管理、综合绩效评价、成果转化应用等。落实国家科技报告、科学数据汇交和科技成果汇交制度,做好有关档案整理、保存和归档。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六条  国家林草局是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相关重点专项主责部门,负责专项组织实施,对专项实施绩效负总责。

  国家林草局成立国家林草局科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议国家林草局主责重点专项任务布局、重点专项动议、专业机构委托等重大事项。根据重点专项实施需要,国家林草局牵头建立国家林草局主责重点专项跨部门协调机制,协同提出相关方向重大需求,共同推进国家林草局主责重点专项组织实施和成果转化应用。

  第七条  国家林草局科学技术司(以下简称“科技司”)负责国家林草局主责重点专项具体组织管理。主要职责包括:研究制定管理制度,研提需求和专项动议,编制重点专项实施方案,编制和发布申报指南,提出专业机构建议并组织签署任务委托协议,建立组织实施协调保障机制,组织立项批复,开展专项管理和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等。

  在重点专项动议凝练、实施方案和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编制、项目合规性审核、监督检查等环节,科技司根据需要牵头组建专家组,提供专业咨询。专家组主要由所属领域科技界和产业界领军人才和高水平专家组成,并适当吸收跨学科、跨领域专家。其中,参与重点专项实施方案编制专家,原则上不能申报本专项具体研究任务;本年度项目指南编制专家,原则上不能申报本专项该年度具体研究任务。

  第八条  国家林草局相关业务司局参与重点专项组织实施工作。主要职责包括:研提科技需求,参与项目管理,设立配套政策,推动成果转化和应用等。

  第九条  专业机构根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相关管理规定和任务委托协议,制定适合专项特点的管理工作方案,在科技司指导下做好项目管理具体工作,提升项目管理质量,对实现任务目标负责。主要职责是:参与制定专项管理制度、编制实施方案和申报指南,负责项目立项工作、管理和服务工作、综合绩效评价和后续管理工作,加强项目间统筹协调,推进重点专项组织实施,促进成果产出和应用推广,报告实施情况和重大事项,加强对专家的指导与监督,负责项目档案、监督和检查,加强专业化能力建设等。

  专业机构应对受托管理重点专项下设项目的总体执行情况定期梳理汇总,形成重点专项执行情况报告,以及进一步完善重点专项组织实施工作的意见和建议,通过书面或会议方式向科技司报告,为重点专项管理工作提供支撑。

  第十条  项目组织推荐部门为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司局、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和林草行业主管部门等,负责项目组织推荐、指导监督。主要职责是:负责项目材料审查和推荐,落实配套资金和其他保障条件,指导和监督项目实施,推动科技成果应用转化等。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包含项目牵头单位、课题牵头单位和课题参与单位,负责项目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强化法人责任。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项目,完成项目研发任务和目标,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按要求编报项目执行情况报告、科技报告,按程序报批需要调整的事项,配合做好监督、评估和综合绩效评价等工作,履行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责任和义务,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等。

  第十二条  项目牵头单位是项目执行责任主体,对项目具体组织实施和资金管理负责,统筹协调项目及下设课题任务实施;课题牵头单位是课题执行责任主体,对项目牵头单位负责,应按照项目实施总体要求完成课题任务目标,主动接受和配合项目牵头单位指导和监督。课题参与单位应按要求配合课题牵头单位做好相关研究和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研究任务和考核指标直接责任人,就任务执行向项目牵头单位和专业机构负责,应明确定期调度、节点控制、协同推进的具体方式,全面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及时纠正项目和课题研究出现的偏差。课题负责人是课题研究任务和考核指标的直接责任人。

第三章  重点专项与项目申报指南

  第十四条  国家林草局围绕国家重大战略和相关规划贯彻落实,根据“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原则,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机构、地方、企业等开展需求征集,研究提出国家林草局主责重点专项的总体任务布局,提出重点专项动议,按程序报批。

  第十五条  根据批复的重点专项立项建议,科技司牵头组织编制重点专项实施方案(含概算、专业机构),按程序报科技部、财政部。

  第十六条  实施方案要围绕林草领域重大研发需求,聚焦专项拟解决的重大科学问题或要突破的关键共性技术,梳理形成问题清单和目标清单,合理部署基础研究、重大关键共性技术和成果转化等研发阶段的主要任务,并明确任务部署进度安排、预期重大标志性成果及考核要求,细化资源配置、配套保障、责任分工、成果转化及推广应用等举措。实施方案经科技部批复后,作为重点专项任务分解、项目申报指南编制、项目安排、组织实施、监督检查、评估问效的基本依据。

  第十七条  国家林草局与专业机构签订专项管理任务委托协议,明确委托具体事项和管理要求。专业机构根据要求制定重点专项管理工作方案,做好项目管理具体工作。

  第十八条  国家林草局主责重点专项实行目标管理,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执行期。重点专项执行期间,由于形势变化或实施需要,可对相关任务进行优化调整。对专项主要任务(含概算)进行重大调整或终止专项执行的,按程序报科技部、财政部审核。

  第十九条  科技司组织专项参与部门(单位)编制重点专项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指南应充分遵循实施方案提出的总体目标和任务设置,避免交叉重复,明确形式审查条件和项目遴选方式。

  项目应相对独立完整、体量适度,设立可考核可评估的具体指标。指南不得直接或变相限定项目的技术路线和研究方案。项目参与单位数量在指南中作出要求。

  第二十条  根据林草领域专项特点和项目类型,综合运用竞争择优、定向委托、分阶段滚动支持等多种项目遴选方式,在全国范围内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可采取“揭榜挂帅”、“赛马制”、“链主制”、青年科学家项目、长周期项目、局省联动等组织模式,通过第三方测试、真实应用场景考核等方式,推动产学研用深度融合,提升项目组织实施绩效。

  (一)对采取公开竞争方式遴选研发团队的任务,按照公开发布指南、自由申报、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支持、结果公示、批复立项等程序组织;

  (二)对于优势特别突出、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间断攻关的任务,采取定向委托方式遴选研发团队,按照确定候选单位、定向发布指南、应邀申报、单位或部门推荐、论证审核、批复立项等程序组织,须对申报单位资质、与项目相关的研究基础以及配套资金等提出明确要求;

  (三)对研发周期长,成果产出慢,需要持续支持的任务,探索建立长周期分阶段滚动支持、强化目标导向机制,保障科研活动稳定性和延续性;

  (四)对于聚焦国家战略急需、应用导向鲜明、最终用户明确的攻关任务,设立“揭榜挂帅”项目。对揭榜单位无注册时间要求,对揭榜团队负责人无年龄、学历和职称要求,鼓励有信心、有能力组织好关键核心技术攻坚的优势团队积极申报。团队遴选可采取申报团队相互质询、同场竞技等方式,项目全过程突出最终用户作用,实施“军令状”“里程碑”考核等管理方式;

  (五)对于国家急需且研发风险高、时限紧迫的攻关任务,可探索采取“赛马制”,面向不同技术路线同时支持多支研发团队平行攻关,实施竞争性支持,阶段性开展节点考核,根据节点绩效动态调整支持团队数量,力求至少有一家研究团队能最终“冲线”;

  (六)对于需要产业链上下游关系密切配合、协同攻关的科研任务,可采取“链主制”管理,充分发挥产业链主导企事业单位牵头作用,聚焦制约产业发展的核心关键技术,加快技术集成、转化应用和产业生态构建,由“链主”对目标实现负总责;

  (七)针对有望产生新理论、新方法的重大创新方向,设立青年科学家项目,鼓励青年科学家大胆探索更具创新性和颠覆性的新方法、新路径,更好服务于专项总体目标的实现;

  (八)结合国家重大战略部署和区域产业发展重大需求,采取局省联动方式实施部分专项任务,由部门和地方共同凝练需求、联合投入、协同管理,地方出台专门政策承接项目成果,在项目组织实施中一体化推动重大科技成果产出和落地转化。

  第二十一条  项目申报指南在征求意见、依托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查重、部门审定后发布,并合理安排发布时间。发布指南时可公布重点专项年度拟立项项目数及相应的总概算。申报单位和配套资金要求、形式审查条件要求等应与指南一并公布。保密项目采取非公开方式发布指南。自指南发布日到项目申报受理截止日,原则上不少于50日。

第四章  项目立项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为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满1年的独立法人单位,应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诚信状况良好。多个单位组成申报团队联合申报的,应签订联合申报协议,并明确一家单位作为项目牵头单位,确定任务分工、经费分配、知识产权约定等内容。项目下设课题的,也应同时明确课题承担单位。

  第二十三条  除指南特殊规定外,项目应整体申报,下设课题不可分太细,必须覆盖相应指南方向的全部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课题为项目实施基本单元,原则上不再分子课题、专题等。项目设1名负责人,每个课题设1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原则上担任其中1个课题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  项目(课题)负责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研究能力,须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科研信用记录良好,年龄、工作时间等符合指南要求。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公务人员,以及行使科技计划管理职能的其他人员,不得申报项目(课题)。项目(课题)负责人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每年投入时间不少于6个月。项目(课题)负责人及研发骨干人员按相关规定实行限项管理,符合《科技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自然科学基金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统筹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科办资〔2022〕107号)有关限项要求。

  第二十五条  项目采取一轮申报形式,对于形式审查后超过指南方向拟支持项目数量4倍(不含)以上的申报项目可采取网络评审方式进行首轮评审,遴选3—4倍拟立项数量进入答辩评审。答辩评审可采取现场评审、视频评审、多场景评审等方式进行。项目申报数量为2—4家的,直接进入答辩评审环节;申报数量仅为1家的,经专业机构研判后,直接进入答辩评审环节,由专业机构制定更严格的评审立项标准,达到标准的纳入项目安排方案。专业机构制定年度项目申报指南评审工作方案(含评审标准和规则)报科技司审核。

  第二十六条  项目评审专家应是相关领域具有丰富经验、客观公正的高水平专家,原则上从国家科技专家库中选取,可邀请部分特邀专家参与,并实行回避和轮换制度。按照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布,通过事前诚信审查、事中提醒监督、事后抽查评价等方式,从严管理和使用评审专家。

  第二十七条  科技司会同专业机构建立专家信用记录和评价制度,严格规范专家评审行为。专业机构应加强对评审专家名单抽取和保密管理。加强评审专家事前保密,严格执行评审专家回避制度,并组织专家签署诚信承诺书,强化专家学术自律。

  第二十八条  项目牵头单位应按照项目申报指南要求,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向项目组织推荐部门提交项目申报书,应明确所有参研单位、参研人员、经费细化指标等信息,项目组织推荐部门审核推荐。待评审通过后,项目申报书中各项关键信息和考核指标直接转入项目任务书中,不可进行删改。

  第二十九条  组织答辩评审时,专业机构应要求评审专家提前审阅评审材料,并在评审前就指南内容、评审规则等向评审专家进行说明。

  第三十条  专业机构根据指南要求和答辩评审结果,按照择优支持原则提出年度项目安排建议。年度项目安排方案报科技司进行合规性审核。

  第三十一条  科技司组织对项目立项程序规范性、拟立项项目与指南的相符性等进行审核,形成重点专项年度立项项目安排。审核工作应以适当方式听取重点专项参与部门和专家意见。

  第三十二条  专业机构对通过合规性审核的拟立项项目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公示。科技司依据公示结果发布立项批复,专业机构依据批复文件发布立项通知。

  第三十三条  项目(课题)任务书应以项目申报书为依据,不得减少研究内容,不得降低考核指标,综合专家评审意见,突出绩效管理,明确考核目标、考核指标、考核方式方法等要求。

  专业机构与项目牵头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项目下设课题的,项目牵头单位也应与课题承担单位签订课题任务书。对于保密项目,专业机构应与项目牵头单位签订保密协议。项目立项后,专业机构应按任务书约定、项目实施进展和任务完成情况及时向项目牵头单位拨款。

  第三十四条  专业机构应将形式审查和评审结果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反馈项目牵头单位,并建立项目申诉处理机制,按规定受理项目相关申诉意见和建议,开展申诉调查,及时向申诉者反馈处理意见。

  第三十五条  对于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突发、紧急重大科技攻关需求,科技司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按照快速响应、灵活部署要求,在相关重点专项进行部署。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三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项目(课题)任务书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分工安排,履行各自责任和义务,按进度高质量完成相关研发任务。项目应按照一体化组织实施要求,加强不同课题或任务间沟通、互动、衔接与集成,共同完成项目总体目标。

  第三十七条  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切实履行牵头责任,制定本项目一体化组织实施工作方案,明确定期调度、节点控制、协同推进的具体方式,在项目实施中严格执行,全面掌握项目进展情况,确保完成项目总体目标。对可能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专业机构并研究提出对策建议。

  第三十八条  课题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应积极配合项目牵头单位组织开展与项目实施相关的督导、协调和调度等工作,及时报告研究进展和重大事项,支持项目牵头单位加强研究成果集成。

  第三十九条  项目实施中,专业机构应安排专人负责项目管理、服务和协调保障工作,严格按照任务书要求,加强技术就绪度管理、“里程碑”考核等,做好项目过程管理,通过全程跟进、集中汇报、专题调研等方式全面了解项目进展和组织实施情况,及时研究处理项目牵头单位提出的有关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及时判断项目执行情况、承担单位和人员的履约能力等。在项目实施关键节点,及时向项目牵头单位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具体负责的项目专员应切实提高专业化水平,全面掌握专项总体目标和项目研究任务。

  第四十条  对于具有创新链上下游关系或关联性较强的相关项目,专业机构应当建立专门的统筹管理机制,督导相关项目牵头单位在项目实施中加强协调和联动,按照重点专项实施方案的部署和进度安排,共同完成研发任务。

  第四十一条  实行项目年度报告制度。项目牵头单位应按照科技报告制度要求,于每年11月底前,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向专业机构报送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项目执行不足3个月的,可在下一年度一并上报。

  第四十二条  实行项目中期检查制度。执行周期在3年及以上的项目,在项目实施中期,专业机构应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中期检查,对项目能否完成预定任务目标作出判断,并形成中期检查意见,反馈项目牵头单位,并报科技司。对具有明确应用示范目标的项目,专业机构应邀请有关部门和地方共同开展中期检查工作。对“揭榜挂帅”“赛马制”项目,按照任务书要求开展“里程碑”考核。

  第四十三条  专业机构可根据项目中期检查意见,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项目牵头单位提出整改要求,必要时可研究提出对项目进行调整、撤销或终止的处理意见,按程序报批备案。专业机构组织完成本年度项目中期检查工作后,应当分专项形成中期检查总结报告,经科技司审核后,报科技部。

  第四十四条  项目实施中须对以下事项作出必要调整的,应当按程序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报批。

  (一)变更项目牵头单位、课题承担单位、项目(课题)负责人、项目实施周期、项目主要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等重大调整事项,由项目牵头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专业机构研究形成意见,报科技司审核批复;

  (二)课题参与单位、课题实施周期、课题主要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等重要调整事项,由项目牵头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专业机构研究审核评估后,按有关规定批复,并报科技司备案;

  (三)其他一般性调整事项,如:项目骨干和一般参与人员调整,由项目牵头单位负责研究调整,报专业机构备案。

  第四十五条  项目实施中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任务书签署方均可提出撤销或终止项目建议。专业机构应对撤销或终止建议研究提出意见,报科技司审核批复。

  (一)经实践证明,项目技术路线不合理、不可行,或项目无法实现任务书规定的进度且无改进办法;

  (二)项目执行中出现严重的知识产权纠纷;

  (三)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研究无法正常进行;

  (四)组织管理不力或者发生重大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严重科研不端行为,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

  (六)项目任务书规定其他可以撤销或终止的情况。

  第四十六条  撤销或终止项目的,项目牵头单位应对已开展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经专业机构核查批准后,依规完成后续相关工作。对于因非正当理由致使项目撤销或终止的,应当调查核实后严肃处理并逐级问责,对科研失信和违规行为,纳入科研诚信记录。

  第四十七条 执行专项年度报告制度。科技司组织专业机构按年度编制重点专项执行情况报告,项目执行期满3个月以上的重点专项,于每年12月份向科技部报送;执行期5年及以上的重点专项,于执行中期年份向科技部报送中期执行情况报告。

第六章  多元化投入与资金管理

  第四十八条  坚持多元化原则筹措资金,在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基础上,加强央地联动、政企联动,引导地方、企业、金融资本及其他社会资金共同投入。加强与相关部门、金融机构协调,支持相关部门和机构加强对承担相关项目的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全链条科技金融服务。

  第四十九条  按照“放管结合、权责对等”原则,采取简化预算编制、下放预算调剂权、实行“包干制”、“负面清单”等多种方式,扩大科研经费管理自主权,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激发创新活力。

  第五十条  国家林草局主责重点专项通过前补助、后补助、“里程碑”拨款等方式对具体项目分类支持。中央财政资金安排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家预算管理及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建立覆盖资金管理使用全过程的资金监督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项目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重点专项资金管理按照财政部、科技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综合绩效评价与成果管理

  第五十一条  项目执行期满后,科技司组织专业机构依据项目任务书和有关要求分类开展综合绩效评价。项目牵头单位应当在2个月内完成各课题的综合绩效评价,向专业机构提出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申请,并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提交项目综合绩效评价材料。专业机构在此基础上于项目执行期满6个月内完成项目综合绩效评价,评价结论报科技司。科技司审核并向项目承担单位下达综合绩效评价结论。

  第五十二条  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须申请延期的,项目牵头单位应于项目执行期结束前6个月提出延期申请,经专业机构提出意见报科技司审核后,由专业机构批复执行。项目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未按要求提出延期申请的,专业机构应当按照正常进度组织综合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十三条  专业机构应根据不同项目类型,组织项目综合绩效评价专家组,采用同行评议、第三方评估和测试、用户评价等方式,开展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对于具有创新链上下游关系或关联性较强的相关项目,项目综合绩效评价时应有整体设计,强化对一体化实施绩效的考核。

  第五十四条  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应依据项目任务书所确定的任务目标和考核指标,突出目标导向、成果导向,注重核心目标、代表性成果和产业贡献,重点突出重大标志性成果及成果转化应用情况等方面评价,强化验收评价的客观性、针对性和科学性。

  第五十五条  项目综合绩效评价专家组一般由最终用户代表、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财务专家等共同组成。绩效评价专家组构成充分听取专项参与部门意见。绩效评价专家原则上应当从国家科技专家库中选取,执行回避制度。

  第五十六条  项目综合绩效评价专家组在审阅资料、听取汇报、实地考核、观看演示、提问质询等基础上,按照通过、未通过两类情况形成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结论。

  (一)按期保质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的,为通过;

  (二)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的,或资金使用中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按未通过处理;

  (三)提供的绩效评价文件、资料、数据存在弄虚作假,或未按相关要求报批重大调整事项,或不配合绩效评价工作的,按未通过处理。

  五十七条  因主观因素造成项目综合绩效评价不通过的,纳入科研诚信记录,在规定时间内取消相关人员申报林草领域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资格。

  第五十八条  重点专项执行期结束后,科技司会同重点专项参与部门(单位)、专业机构组织对重点专项实施情况进行总体绩效评估,重点对目标实现程度、任务布局合理性、组织管理水平、效果与影响等做出全面评价。于专项执行期结束6个月内形成重点专项总结报告报科技部,按程序进行重点专项总体验收。

  重点专项总体绩效评估,要坚持成果导向,重点突出对重大标志性成果及成果转化应用情况等方面评价,采取测试平台验证、真实应用场景考核、用户单位考核等方式,强化总体绩效评估的客观性、针对性和科学性。重点专项实施情况总结报告于专项执行期结束6个月内报科技部。

  第五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填写科技报告和成果信息,纳入国家科技报告系统、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和国家林草科技推广成果库,并按要求进行数据汇交。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结论及成果除有保密要求外,应当及时向社会公示。

  第六十条  依法取得知识产权的单位应当积极应用和有序扩散项目成果,传播和普及科学知识,加快推进项目成果转化应用,并落实支持成果转化的科研人员激励政策。项目承担单位应持续开展项目成果转化应用,配合国家林草局和科技部在项目验收3年内开展跟踪评价。专项参与部门应在协调推动项目成果转移转化和应用示范方面给予支持。

  第六十一条  科技司会同专业机构应当加强重点专项保密制度建设,完善保密工作责任体系。强化项目承担单位法人保密主体责任,对原始数据以及涉及科技敏感信息和国家秘密的项目及其成果,应当按有关规定执行并严格管理、分级分类做好信息安全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六十二条  重点专项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为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国家可许可他人有偿使用或者无偿使用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应当标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字样及项目编号,英文标注:“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项目综合绩效评价或评估以第一标注的成果为确认依据。

第八章  监督与评估

  第六十三条  国家林草局主责重点专项建立全过程、多层次、嵌入式监督评估体系。监督评估工作应以重点专项实施方案、项目申报指南、立项批复、任务书、协议等为依据,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组织开展。接受监督评估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常态化自查自纠机制,加强风险防控,强化管理人员、科研人员的责任意识、绩效意识、自律意识和科研诚信,积极配合监督评估工作。

  第六十四条  科技司会同专业机构配合科技部、财政部,通过对重点专项的关键节点考核、随机抽查等方式,对专项组织实施情况和实施主体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评估。

  第六十五条  科技司制定重点专项年度监督评估工作方案,明确当年监督评估的范围、重点、时间、方式等,避免交叉重复,并注重发挥重点专项专家委员会专家作用。重点对重点专项实施过程和进展进行监督评估,对受委托专业机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对重点专项指南编制、立项、专家选用、项目实施与综合绩效评价等过程中相关主体的行为规范、工作纪律、履职尽责情况等进行监督。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或违规行为,形成监督结论和意见,及时向专业机构反馈处理、督促整改。对重点专项总体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及效果进行评估评价,创造公平公开公正的科研环境,提高创新绩效。

  第六十六条  专业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和项目承担单位开展日常监督。通过年度报告、中期检查等方式,对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责任落实、项目执行、计划调整、资金使用、实施绩效等进行监督,形成监督结论和意见;对项目评审立项、项目实施、综合绩效评价等过程中出现的相关投诉举报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配合做好相关处理意见的跟踪落实,督促整改;对项目管理过程中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及时报告科技司。

  第六十七条  项目牵头单位要切实落实法人责任,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科研资金使用、项目合作单位、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研究成果情况等信息,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加强对参与单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配合相关监督评估主体对监督评估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六十八条  各监督评估主体按照重点专项监督评估与管理同步部署原则,将监督评估内容和要求纳入项目立项、组织实施、综合绩效评价、成果应用等各环节。涉及工作委托和任务下达的,应在合同(任务书)等中明确监督评估内容、监督考核方式、违约责任等刚性约束,作为后续监督评估工作的依据。监督评估工作不得干涉正常的项目管理和实施工作,不额外增加相关主体的负担。

  第六十九条  科技司会同专业机构建立公众参与监督工作机制。加大项目立项、绩效评价和专家选用等信息公开力度,主动接受公众和舆论监督,加强与审计监督、第三方监督等外部监督协同,推动和改进相关工作,并落实科技伦理监管制度。收到投诉举报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登记、分类处理和反馈;投诉举报事项不在权限范围内的,应按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和地方处理。

  第七十条  建立监督工作应急响应机制。发现重大项目执行风险、接到重大违规违纪线索、出现项目管理重大争议事件时,相关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机制,进行调查核实,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十一条  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在专项组织实施过程中执行不力的单位、团队和个人动态调整,并倒查各主体责任,逐级问责。

  (一)对有违规行为的专业机构,予以约谈、解除委托协议、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项目管理资格等处理;

  (二)对有科研失信和违规行为的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视情况纳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依法依规予以约谈、暂停项目拨款、追回项目资金、终止项目执行、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申报参与项目资格等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

  (三)对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咨询评审专家,予以约谈、责令限期改正、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咨询评审和申报参与项目资格等处理。主动发现、严肃查处影响评审公正性及“打招呼”行为,一经发现,通报所在单位并永久纳入“黑名单”。

  第七十二条  依托国家科技管理信息平台统一的监督评估系统,实现监督评估全过程痕迹化管理。将主责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在工作中产生的各类监督检查数据(如重点专项的形成、年度与中期管理、动态调整、监督评估,以及项目的立项、资金安排、过程管理、验收与跟踪管理等信息)及时汇入,全程留痕,共享利用,可查询、可申诉、可追溯,为重点专项及其项目管理和监督评估提供支撑。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本细则由国家林草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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