锚泊设备对船舶安全营运意义重大,关乎船舶停泊及紧急状况应对,其正常与否直接影响船舶安全。当前海上工程蓬勃发展,起重船、打桩船、驳船、搅拌船、铺排船等各类海上施工作业船舶日益增多。为了便于施工作业,作业锚替代首锚的情况愈发常见。然而,这种替代并非毫无限制,必须严格遵循相关规范,否则可能埋下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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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作业锚代替首锚的优势:
①作业高效便捷:定位锚通常与钢丝绳相连,重量相对较轻,配套的锚艇能够迅速为其进行抛起锚操作,显著提升作业效率。
②收藏方便:钢丝绳具有良好的延展性,可使用锚机轻松卷起,收藏过程快速便捷,且占用空间较小。
③锚机工作负荷小:相较于绞起更重锚链,绞钢丝绳所需的拉力更小,锚机所需的工作负荷更小。
2. 作业锚代替首锚的劣势
①耐用性差:在高强度的海上施工作业环境下,钢丝绳的损坏、变形远快于锚链,通常仅2-3年就需更换。
②抓力差:钢丝绳悬垂特性不佳,不利于锚杆与海床形成理想的初始角度,导致锚的抓力降低。
作业锚替代首锚的条件
在国内航行海船建造规范(以2018版为例)第2篇第3章第2节 3.2.1.1中针对起重船、打桩船或其他类似作业的船舶,明确了替代的要求:若作业用锚满足本表的要求,可代替首锚。若用钢索代替锚链时,则其长度应不小于1.5倍相应锚链的值,其破断负荷应与相应锚链破断负荷相同。锚与钢索之间应装有短锚链,其长度为12.5m或锚存放位置至锚机的距离,取小者。在钢索与锚链的衔接处应加转环。
但在实际的营运过程中,我们发现锚设备检验不合规、随意更换的现象时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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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概况
2022年7月2日,起重船“福景001”在广东阳江No.2大型船舶候潮防台锚地锚泊防台期间,受台风“暹芭”影响,船舶走锚,船体触碰海上风电场风机桩后断裂沉没,船上4人获救,25人死亡,1人失踪。
存在问题:事故调查报告着重提到了港设船检公司在对 “福景001” 检验过程中的违规操作,一是审图验船师按照无人驳船对锚泊设备的配备要求进行审图,造成“福景001”仅配备1只首锚(定位锚不满足替代首锚的要求);二是未按规定开展锚链测量。
问题解析
1.首锚仅配备 1 只
“福景001” 船艏中部配备有首锚1个(12.9吨霍尔锚1个,配357.5米锚链),艏艉各配备4只定位锚(10.5吨大抓力锚,配1500米钢丝缆)。经查阅该轮相关资料,我们获知该轮舾装数为4003,对照《国内航行海船建造规范》(2018)第2篇第3章第2节3.2.1的相关内容(如下图)。
根据表3.2.1(1)和3.2.1(2)我们可知,无人驳船锚泊设备的配备按N选取,但首锚可仅配1只;而起重船要求按N选取,首锚数量为2只。审图验船师错误地按照无人驳船标准审图,直接造成该轮仅配备了1个首锚。
2.定位锚不满足替代首锚的要求
根据表3.2.1(1)起重船部分,若作业用锚满足本表的要求,可代替首锚。那么该轮定位锚需要替代首锚的话,需要满足锚重12300kg的要求,同时《国内航行海船建造规范》(2018)第2篇第3章第2节3.2.2.4的要求,采用大抓力锚作为首锚时,锚的质量可以为表3.2.1(2)规定的锚重的75%,也即代替定位锚的首锚至少为12300x75%=9225kg,定位锚重10.5吨,似乎满足了要求,但根据3.2.2.1的要求,首锚的总质量应不少于表列锚质量的总和,也即总质量不能少于24600kg,而定位锚和首锚的总质量为23400kg,明显不符合替代首锚的要求(当然,笔者仅仅是从锚重方面进行了计算来推断定位锚能否替代首锚,据悉,在钢丝绳等其他的要求上,该轮也未能达到替代的要求)。
3.港设船检公司违反船舶检验规范的程序要求开展检验
事故报告中提到港设船检公司未按规定开展锚链测量,违反《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第1篇第3章第 5节规定的要求。对照相关章节,其内容为换证检验应包括:
调查报告中未逐一说明港设船检公司是如何对“福景 001”的锚链进行检验的,但从结果上来看,其检验时并未按照“将锚链全部拉出,测量锚链直径,如发现任何链环的最大磨损部分的平均直径比规定的直径减少超过15%时,应予以换新的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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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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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情况
2024年12月,宁波海事局梅山海事处执法人员在船舶安检工作中发现,“H”轮两个首锚的钢丝绳(用于替代锚链的钢丝绳)较新,经测量发现钢丝绳实际直径(32.5mm)与船检证书登记的钢丝绳直径(28mm)不一致。进一步调查发现,该轮因工作需要在未经船检机构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对钢丝绳进行了换新,同时将用于连接锚和锚机之间的短的锚链及转环进行了拆除。在检查过程中船长坚称更换后的钢丝绳直径更粗,安全性更高,然而事实并非如此。该轮之前直径28mm的钢丝绳的实测破断拉力为603KN,而现有的直径32.5mm的钢丝绳实测破断拉力为575KN,强度不仅未提升,反而有所降低。最后,执法人员对该轮开具了缺陷并要求其限期纠正,目前该轮已经前往船厂修理。
缺陷描述:未经船检许可私自更换左右首锚钢丝绳(替代锚链用)。
处理意见:16(十四天内纠正)。
缺陷判定依据:根据《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第1篇第2章5.2,对船舶所进行的任何检验完成以后,非经船舶检验机构许可,对经过检验的结构、布置、机器、设备及其他项目,一概不得变动。
国内航行海船安全与环保证书
(直径为28mm)
钢丝绳船用产品证书
(直径为:32.5mm)
钢丝绳直径测量
锚和锚机之间的短的锚链及转环被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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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尽管新钢丝绳直径有所增加,然而由于材质及工艺等方面的差异,其破断拉力实则降低。在恶劣海况下,这样的钢丝绳极有可能无法为锚泊提供可靠保障,从而引发走锚等危险状况,对船舶安全构成严重威胁。船长与船公司仅依据直径这一单一因素判定安全性,无疑是一种片面且错误的认知。设备设施的更换绝非简单之事,不仅要仔细核查产品的合格资质,还需全面考量型号、数量、重量、强度等诸多因素,以此确保与其他设备设施相互适配,进而实现船舶整体安全的目标。私自对关键部件进行更换,极大概率会破坏原有设备设施的完整性与稳定性,导致安全隐患滋生。因此,严格遵循船舶检验规范要求,主动申请临时检验,是保障船舶安全运营的关键所在,不可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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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安全意识淡薄
“福景001”船检公司未按正确标准审图和检测锚链,“H轮”未经船检许可私自更换设备并拆除关键部件,两者均体现出相关方对船舶锚泊设备法规规范的不重视,安全意识淡薄。船检机构应确保检验准确性,航运公司和船员应遵守法规,任何一方的违规行为都可能打破船舶安全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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锚泊设备的检验要求欠缺
根据《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范》(2020)第1篇相关内容,涉及锚设备的检验主要是安装后的检查和效用试验,在换证检验中对船龄5年以上,但小于等于10年的船舶才要求核对锚重量,测量锚链直径;在船底外部检查中,对货船要求锚链在第2次及以后的换证检验中才应进行链径测量。但在实际营运的过程中,诸如前面所提到的工程类船舶为了作业的方便,主动更换锚、锚链、钢丝绳的频率已经明显提高,但船方主动申请检验的意愿并不强烈,这就容易导致不符合要求的锚设备及不安全的连接方式应用到实际,造成安全隐患的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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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
1.船方:各航运公司和船员,要坚持“生命至上”的安全理念,切实维护船舶检验状态,为船员生命安全和船舶航行安全负责。
2.检验机构:船检机构应加强船舶检验人员的培训,提高船舶检验人员责任心和履职能力,严格把控船检质量关。必要时针对工程类船舶锚设备的检验要求进行修订,增加检验的频次和检验范围。
3.海事部门:海事部门应增加对船舶锚泊设备的检查频次,扩大检查范围,必要时应开展专项检查。
船舶锚泊设备安全关系到船舶、人员和海洋环境安全,只有通过各方共同努力,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加强管理和培训,增强安全意识和责任心,才能保障海上航行安全。
温馨提醒
现已进入冬季,寒潮大风等恶劣天气频发,各航运公司应加强锚泊设备等关键性设备安全隐患的自查自纠,加强维护保养,加强应急演习演练,加强值班值守,切实保障船舶生产安全。
来源:宁波海事局梅山海事处
审核:宁波海事局船舶监督处
作者:彭细斌
责编:白金月 张瀚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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