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危险货物自身所具有的危险特性及存储和运输等相关要求,如盛装危险货物的集装箱在船上积载不当,极易导致事故发生。因此,《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简称《IMDG 规则》)对海运危险货物集装箱的积载做出了详细明确的规定,但不少船舶在对危险货物集装箱进行配载时,由于理解片面,操作疏忽等原因,导致危险货物集装箱积载不当现象的发生。
今天,我们来详细讲解危险货物集装箱的积载要求~
PART 01
积载系指在船上恰当地放置危险货物,以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和环境保护。是《IMDG 规则》(第一卷)第7部分:运输作业的有关规定中予以规定的内容,主要分为第1类危险货物(限量包装的第 1.4S 类除外)和第2至9类(包括限量包装的第 1.4S 类)的积载类两大部分。其中:
第1类危险货物(限量包装的第 1.4S 类除外)须按照危险货物一览表 16a 标示的下列积载类之一进行积载。
即限量包装的第 1.4S 类除外的爆炸品的积载类共有5个,分别为积载类01〜积载类05。
第 2 类至第 9 类(包括限量包装的第 1.4S 类危险货物)须按照危险货物一览表 16a 标示的下列积载类之一进行积载:
即第 2 类至第 9 类(包括限量包装的第1.4S类危险货物)包装危险货物的积载类共分为A、B、C、D、E等5个积载类,其中积载类为C和D的危险货物只能积载于舱面之上。
01
危险货物积载类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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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积载要求的确定
(1)未清洁的空包装(包括中型散装容器和大宗包装)的积载
此类包装在它装满货物时,如果危险货物一览表规定它仅限舱面积载,那么在它卸空且未清洁的情况下,可以在舱面或舱内有机械通风的处所积载。但是,带有2.3类标志的未清洁的空压力容器仅限舱面积载,废弃喷雾剂依然须按照危险货物一览表16a栏的要求进行积载。
(2)海洋污染物和感染性物质(UN2814、UN2900、UN3549)的积载
如果允许舱面或舱内积载,最好选择舱内积载;如果仅限舱面积载,须选择在有良好防护的甲板或露天甲板遮蔽区域内积载。
(3)稳定的危险货物的积载
正确运输名称中须加入“稳定的”字样的危险货物,须适用积载类D和积载代码SW1。此时尤其要注意的是,如果该物质没有进行稳定,则禁止运输。
(4)温度控制下的危险货物积载
此类货物的积载须认识到采取适当应急行动的必要性,比如抛弃货物或用水冲刷集装箱,并按照规定进行温度检测的便利性,更加合理的积载尤其必要。
03
确定货物的积载代码及要求
《IMDG 规则》(第2卷)第3部分危险货物一览表第16a栏除了积载类外,还列出了30个强制性的危险货物的积载代码,即SW1〜SW30。
避开热源(SW1)系指包件或货物运输组件须距表面温度可能超过55℃的受热的船舶结构至少2.4米积载。受热结构有蒸汽管、加热燃料、罐柜的顶部或侧壁、机器处所的舱壁等等。
避开生活居住处所(SW2)系指包件或货物运输组件须距居住舱、进气口、机器处所和其他封闭工作区域至少3米积载。
04
核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符合证明》(Document of Compliance For The Carriage of Dangerous Goods,简称DG DOC)关于积载要求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符合证明》以附录表格、纵剖面图和俯视图详细列明了不同类别危险货物允许积载的位置,同时以Remarks的形式对一些特殊要求进行明确。
05
检查核实限量、可免除量和特殊规定
尽管有积载类、积载代码和特殊积载要求,但如果危险货物满足一定的条件,就可以得到“豁免”。
(1)限量和可免除量危险货物都可以按照积载类A进行积载(舱面或舱内都可以积载)。
Tips:每一内包装危险货物数量不超过危险货物一览表第7a栏的数量要求,即为限量内包装危险货物,满足7b栏要求的为可免除量包装危险货物。
可免除量编码:
(2)特殊规定下的免除
特殊规定在危险货物一览表第6栏中列明(具体要求在《IMDG规则》3.3章)某些危险货物在符合特殊规定明确的条件下,可以不遵守《IMDG规则》的规定。
例如SP144:含酒精量不超过24%(体积比)的水溶液,不适用本规则的规定。
PART 02
案例1
A轮有6个危险货物集装箱(未清洁的,曾装UN1052,Class8/6.1,积载类D,SW2)装载在该轮第31bay的舱面上,积载位置与生活区前壁距离不足1米,不满足积载代码SW2的要求,违反规则要求。
案例2
B轮有2个危险货物集装箱(内装UN1993,Class3,闪点18℃)积载在第四舱舱内,但该轮DG DOC证书显示闪点<23℃的3类危险货物不允许积载在第四舱。经过调查,集装箱内危险货物不满足限量和可免除量的要求,因此属于积载不当的行为。
PART 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六十一条
船舶载运货物,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安全装卸、积载、隔离、系固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零三条
船舶在海上航行、停泊、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三个月至十二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
……
(十二)未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安全装卸、积载、隔离、系固和管理货物。
温馨提醒
危险货物集装箱积载不当,不仅处罚非常严厉,还会为船舶的安全航行埋下极大安全隐患,各位船员要全面掌握规则要求,认真检查承载的危险货物性质,科学合理地进行积载。
来源:中国海事
转载责编:白金月 张瀚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