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轮压载水管理未满足
D-2标准
2024年5月,A海事局收到某国际航行“B”轮提交的《国际航行船舶压载水作业报告》,表示将通过压载水管理系统处理,满足D-2标准后再在本港排放压载水。经海事执法人员上船检查时发现,该轮在压载水管理系统设备完好的情况下,因担心水质浑浊会引起压载水管理系统滤器堵塞,将未使用压载水管理系统处理的压载水直接排放入海。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任何船舶及相关作业不得违法向海洋排放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废气等污染物,废弃物,压载水和沉积物及其他有害物质。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对压载水和沉积物进行处理处置,严格防控引入外来有害生物。从事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和船舶清舱、洗舱作业活动的,应当具备相应的接收处理能力。
海事小贴士
责任船员实操能力要跟上!
2024年9月8日,压载水公约D-2标准全面强制实施,意味着国际航行船舶应安装和规范使用获得IMO/USCG型式认可证书的压载水管理系统,以至排出的压载水符合公约要求的各项性能指标。
小编提醒:国际航行的船舶及公司加强压载水相关公约法律法规学习,加强责任船员实操培训,主管责任船员要熟悉压载水管理系统实操和记录方法,严格按照D-2标准规范压排压载水和公约要求规范、准确记录。
“C”轮《压载水记录簿》
记录不规范的行为
2024年9月,B海事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某国际航行船舶“C”轮(总吨7520GT)一个月前满载从装货港开航,无压载水。但执法人员在核查《压载水记录簿》发现其记载的各舱压载水余量之和仍有2959m³左右。经询,该轮责任船员对压载水管理系统操作并不熟悉,未将装货前5次压排水排放记录在《压载水记录簿》中。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条规定,船舶应当配备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船舶的结构、配备的防污设备和器材应当符合国家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有关规定,并经检验合格。船舶应当取得并持有防治海洋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在进行涉及船舶污染物、压载水和沉积物排放及操作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监测、监控,如实记录并保存。
海事小贴士
《压载水记录簿》记录应规范!
根据压载水公约 B-2 条规定,每艘公约适用船舶应备有一份《压载水记录簿》,压载水管理的每次作业应及时详尽记入。
小编提醒:相关责任船员要认真学习压载水公约附录二中对于压载水记录簿格式的要求,及时、真实、详细、规范地填写《压载水记录簿》,值得注意的是MEPC.369(80)号决议对该内容进行了修订,新的记录格式将于2025年2月1日全面生效。
“D”轮未获得批准即启动
挑战性水质旁通程序
2024年8月,C海事局执法人员对“D”轮开展防污染检查时发现,该轮压载水管理系统报警历史记录中显示其在港压载期间存在较长时间、较多次的旁通阀(By-pass V/V)全开报警。经询问,责任船员解释在上一港长江水域内因水质浑浊曾造成反冲洗滤器频繁脏堵、压差过大滤芯损坏、系统多次运行失败。其担心在宁波舟山港区泥沙含量较高水质中再次发生类似情况,即在未向海事主管部门报告影响压载水处理的系统故障、未证明压载系统发出《压载水管理计划》标识的无法正常运行关键警报的情况下,即启动旁通程序。
相关法条:《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管理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发现影响压载水处理能力的事故或缺陷时,船舶应当在抵达锚地或港口后立即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海事小贴士
挑战性水质旁通程序需到位!
当船舶在泥沙多、低盐度、低温等挑战性水质水域进行压排水操作时,发现压载水系统运行失败报警时,需要检查压载水设备是否可用并尝试排除故障,汇总问题并及时向海事主管部门报告。确达到挑战性水质激发条件时,应按MEPC.387(81)号决议《船舶在挑战水质港口营运时应用压载水公约临时指南》和《压载水管理计划》严格执行判定和实施程序。对于挑战水质操作的记录,务必严格按照BWM.2/Circ.80《压载水记录及报告指南》的要求严格执行并详细记录,离港后再根据《压载水管理计划》采取合适的净化程序。
记录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压载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原因;船上如何采取措施处理和解决系统故障;采取措施后仍无法解决故障,触发挑战性水质的启动条件;启动压载旁通所采取的步骤;旁通压载水的进出的舱号及数量;旁通发生的日期、时间和地点;根据船上《压载水管理计划》要求采取的后续处理方法。
来源:宁波海事局镇海海事处
审核:宁波海事局危管防污处
作者:沈洋
责编:白金月 张瀚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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