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丨浅析继承纠纷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的确定及分割问题

文摘   社会   2024-10-18 20:32   山东  

引言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也是逝者留给亲人的一份慰藉。亲人的离世,把更多地伤痛和艰难留给生者。当维系家庭关系的亲人逝去,原本和谐美好的大家庭,因亲人的离去而对簿公堂,双方既要承受亲人离去的悲痛,又要面临遗产分配中产生的纠纷。本文通过一则典型案例来探讨继承纠纷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的确定及分割问题,为公众在继承案件处理中提供一个明确的法律指引。


典型案例

崔某诉称:崔某(原告)与李某某系夫妻关系,李某系李某某与前妻所生之女。李某某于2022年8月26日因病去世,李某某生前留有银行存款及债权。但在被继承人李某某去世后,李某未经崔某允许私自占有存折。因崔某年事已高,生活困难,双方就被继承人李某某名下银行存款及债权的分割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起诉要求:一、依法分割被继承人李某某名下银行存款及债权160000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李某辩称,父亲李某某有病十几年,崔某有病住院李某也都照顾并借钱为其治病,父亲李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已由本人支取,但该款都已经还债了,至今还欠一些钱未还。父亲李某某去世后,崔某将家里值钱的东西包括今年4月份刚买的电动车、剪茶机、粮食等都卖了,还不让李某进门,并说这里不是李某的家。不同意分割父亲李某某名下银行存款。

经法院查明,李某某与崔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均系再婚,再婚时二人所生子女均已成年。李某系李某某与前妻所生之女。李某某与崔某于2003年登记结婚后一直共同生活,直至李某某于2022年8月26日因病死亡。李某某死亡后,由李某为其办理丧葬事宜,收取礼金8000元由李某保管并支配,李某主张办理丧葬事宜支出费用20000余元,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

李某某生前在日照某商业银行存有定期存款160000元,李某于2022年8月26日分三笔支取共计30000元。李某某去世后,李某负责为其办理后事,相关礼金由李某保管。后李某又分别于同年9月14日委托信用社代办员分四笔支取50000元,于同年9月20日分六笔支取80000元,以上共计支取160000元,上述款项由李某保管并支配,李某对此予以认可。后崔某与李某未能就上述存款分割事宜达成一致,遂诉至本院要求依法处理。


裁判观点

本院认为,被继承人李某某于2022年8月26日因病死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开始。崔某、李某作为被继承人李某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均有权继承被继承人李某某的遗产。被继承人李某某生前在日照某商业银行留有存款160000元,上述存款项应属李某某与崔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判决:一、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崔某因被继承人李某某死亡而留下的夫妻共同财产及遗产共计125000元;二、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崔某负担350元,由被告李某负担1400元。

律师分析

《民法典》第1130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民法典》第1153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本案系继承案件的遗产处理,而在处理该类案件时,应当首先考虑逝者遗留的遗产中,是否存在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若遗产中包含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在处理遗产时,首先剥离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再对逝者的个人财产进行遗产处理。

本案中,崔某与李某继承案件中,李某某去世后所遗留的财产中,存在银行的16万存款系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应当在遗产分割时,先将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崔某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李某某的遗产进行分割。

结语

从具体的案例分析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遗产的分割是对逝者遗留的个人财产进行分割。在分割前应当先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之后,再对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按照遗产继承的原则进行分割。有遗嘱的遵遗嘱,无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的原则,同一顺位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遗产本是逝者留给生者的慰藉,公平合理的处分遗产,减少因遗产问题引发的矛盾和纷争,金钱有价,亲情无价,希望曾经相亲相爱的一家人不因遗产而伤及亲情。

参考案例:2022)鲁1102民初10266号

注:本文仅为分享交流目的,不代表文康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建议或决策依据。如您需要法律专业分析,请与本文律师联系。
编辑| 翁一铭 审核| 郇恒吉




陈静

执业律师
chenjing@wincon.cn
山东文康(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硕士,三级律师,高级合规师,现执业已8年。现为山东省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兰山区人民法院“青柠计划”讲师,临沂市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山东文康(临沂)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团队成员。执业期间一直以扎实的理论功底、求实的工作作风、周到的服务意识服务于多家企业、政府机关,常年担任法律顾问。
业务专长:婚姻家事纠纷、民间借贷、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侵权纠纷、刑事辩护、行政诉讼、非诉法律事务处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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