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丨股权转让后,原股东能否主张转让前的未分配利润

文摘   社会   2024-10-16 22:22   山东  

引言

股东会决议作出具体利润分配方案后,抽象性的利润分配请求权转变为具体、明确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权利性质成为独立于股东权利的普通债权。股东转让股权时,抽象性的利润分配请求权随之转让,而已形成的具体、明确的利润分配请求权,除另有约定外并不随股权转让而转让。


基本案情

甘肃乾金达矿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乾金达公司”)持有万城商务东升庙有限公司(简称“万城公司”)52.5%的股份。

2014年3月27日,万城公司股东乾金达公司、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紫金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三方召开股东会议,形成了万城股字【2014】2号股东会决议:2013年度万城公司净利润为169649601.28元,可供股东分配利润218930221.51元,剩余未分配利润为56930221.51元。决定2014年6月份之前,将这部分剩余未分配利润分配完毕。

2014年6月25日,乾金达公司、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并形成《临时股东会议纪要》:同意对万城公司2013年未分配利润在7月底之前进行分红,2014年按季度分红。

2015年9月24日,乾金达公司将其持有的万城公司52.5%股权转移登记到乾金达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乾金达资产管理公司名下。2015年6月18日,乾金达公司与赵金堂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乾金达公司以48000万元将其全资子公司乾金达资产管理公司100%的股权转让给赵金堂,2015年12月17日,乾金达资产管理公司100%的股权从乾金达公司名下转移登记到案外人赵金堂名下。

2017年10月10日,乾金达公司要求万城公司向其支付2015年6月18日之前的未分配利润未果,遂起诉至法院,要求万城公司向其支付2013年度未分配利润29888366.29元、2014年度未分配利润4459170.94及其他相关请求。


乾金达公司是否有权主张2013年度未分配利润

关于2013年未分配利润的归属问题,应重点从两个方面来分析:一是是否形成了明确、具体的分配方案;二是股权转让中是否同时转让了该部分未分配利润。

1.案涉2013年度未分配利润的分配方案是明确的、具体的

我国《公司法解释四》第十四条规定,股东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公司拒绝分配利润且其关于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

本案中,万城公司(2014)2号股东会决议通过了《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确定了万城公司2013年度待分配利润总额,并决定“2014年6月份之前,将这部分剩余未分配利润分配完毕”。之后的《临时股东会议纪要》将利润分配时间变更为2014年7月底之前。虽然上述方案中没有写明各股东分配比例以及具体计算出各股东具体分配数额。但是,万城公司章程第十条股东权利条款中规定了“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且万城公司此前亦是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 因此,案涉股东会决议载明了2013年度利润分配总额、分配时间,结合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分配政策之约定,能够确定乾金达公司根据方案应当得到的具体利润数额,故该股东会决议载明的2013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是具体的,符合《公司法解释四》第十四条之规定。

2.股权转让协议中并未明确是否包含2013年度未分配利润

虽然乾金达公司与赵金堂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书》第6.3条约定:“自本协议签署后,甲方承诺不再对管理公司、万城公司进行直接或间接分红,不再动用管理公司、万城公司资金账户内的资金,不得出现任何可能减少乙方股东权益的行为”。但是,对于2013年度的未分配利润是否一并转让并未明确。

本案中,万城公司作出了分配2013年度利润的股东会决议并载明具体分配方案。该决议一经作出,抽象性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即转化为具体性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权利性质发生变化,从股东的成员权转化为独立于股东权利的普通债权,不必然随着股权的转让而转移。除非有明确约定,否则股东转让股权的,已经转化为普通债权的具体性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并不随之转让。

最终,人民法院认定乾金达公司对于万城公司2013年度未分配利润仍享有请求权。

乾金达公司是否有权主张2014年度未分配利润

对于乾金达公司主张的2014年度万城公司未分配利润,《临时股东会议纪要》中仅载明“2014年利润按季度分红”,对应当分配的利润数额等事项并无记载。虽然乾金达公司主张审计报告中记载了当年利润数,但审计报告不能代替股东会决议,公司是否分配利润以及分配多少利润,应当作出相应的决议。故根据现有信息无法确定乾金达公司能够获得的利润数额,上述股东会决议中未载明具体利润分配方案,不符合《公司法解释四》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而乾金达公司亦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万城公司就2014年度利润分配已做出具体分配方案。

基于上述分析,人民法院认为,乾金达公司主张2014年度未分配利润于法无据。

结语

股权转让后,原股东是否能够主张转让前的未分配利润,应首先看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如股权转让协议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则应重点分析股权转让之前是否形成了明确、具体的利润分配方案。

载明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司股东会决议一经作出,抽象性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即转化为具体性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权利性质从股东的成员权转化为独立于股东权利的普通债权。股东转让股权时,抽象性的利润分配请求权随之转让,而具体性的利润分配请求权除另有约定外并不随股权转让而转让。当利润分配条件成就而公司未予分配时,原股东仍可直接请求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给付利润。

当然,是否形成了具体的利润分配方案,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决议内容、公司章程规定及公司前期利润分配规则等因素来综合认定。

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再23号

注:本文仅为分享交流目的,不代表文康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建议或决策依据。如您需要法律专业分析,请与本文律师联系。

编辑| 翁一铭 审核| 郇恒吉




陈康

执业律师
chenkang@wincon.cn
山东文康(临沂)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律硕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执业以来,积累了丰富的民商事诉讼经验。业务专长:重大复杂民商事诉讼;法律顾问和刑事辩护业务。


文康临沂律师事务所
文康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5年,入选首批“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并保持至今,长期受到钱伯斯、ALB、《商法》等国际知名排行机构关注和认可。文康(临沂)律师事务所系在沂蒙老区设立的办公室,旨在打造享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的“法律+”品牌。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