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丨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中“竞业限制”条款效力辨析

文摘   社会   2024-11-01 21:46   山东  

引言

在员工离职时,用人单位往往会在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中加入竞业限制条款,以保护自身利益和商业秘密。若用人单位在制定这些条款时,过于偏重保护自身利益而忽视劳动者权益,可能会导致条款或协议无效。笔者结合相关案例就实际操作中,用人单位应该如何合法有效设置“竞业限制”条款进行探讨。

相关案例 

案例一

基本案情2017年1月10日,李某入职某科技公司从事推拿师工作,双方签订员工保密协议,约定李某离职后两年内不得从事同类产品生产或同类企业的相关服务,否则应当一次性向某科技公司支付不低于50000元的违约金。2021年5月,李某从该公司离职,7月入职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药房。某科技公司主张李某掌握该公司的客户资料、产品报价方案、培训课程等信息,属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李某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50000元。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未予支持。某科技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驳回某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某科技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观点:竞业限制协议不能限制非负有保密义务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权。李某担任推拿师,尽管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但法院最终认定此类岗位不属于保密义务人员的范畴,因此驳回了公司关于竞业限制的诉求。

案例二

基本案情:某贸易公司与王某签订了合同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约定岗位为招商,其工资标准为21000元/月。2017年9月,某贸易公司(甲方)与王某(乙方)签订《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其中约定“乙方应承担竞业限制义务,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为甲乙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及甲乙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12个月”“甲方的竞争方包括但不限于……某购物公司”。2019年9月,王某(乙方)与某贸易公司(甲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其中载明:在乙方履行本协议各项义务的基础上,甲方同意,2019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乙方经济补偿金70500元;解除后,乙方同意继续依据双方已签订的《保密协议》及《竞业限制协议》之约定,就“保密信息”的范围继续履行保密义务。后某贸易公司认为王某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及保密义务,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未支付经济补偿金70500元。2020年7月,某贸易公司申请仲裁,要求王某支付某贸易公司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所获得收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 王某支付某贸易公司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281168.1元。王某不服上述裁决,已诉至法院另案处理。2020年9月,王某申请仲裁,要求某贸易公司支付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0500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某贸易公司支付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0500元。王某同意仲裁裁决,某贸易公司不同意上述裁决,遂提起本案诉讼。一审法院驳回某贸易公司的诉讼请求。某贸易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观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所附条件,应当限于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已发生的工作或者行为成就与否的约定,同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

案例三

基本案情:韩某某于2015年6月1日进入实业公司工作,从事石英加工环节最为关键的旋盘加工,实业公司对从事石英加工生产的员工具有高度保密性的要求。实业公司在韩某某入职期间,对其进行了大量的培训,并与韩某某签署了《保密协议书》。2019年9月30日,韩某某离职后,实业公司根据竞业限制合同的约定向韩某某按时足额发放了竞业限制补偿费用。韩某某作为王某的丈夫,参与设立石英公司,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与实业公司的经营范围完全一致,该公司的股东之一是韩某某之妻王某。2020年4月8日,实业公司认为韩某某存在违约行为给实业公司带来了巨额经济损失,故申请劳动仲裁要求韩某某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至2021年9月30日、支付违约金1,617,966.2元、返还违约期间取得竞业限制补偿金24,560元、返还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收益100,000元。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6月4日作出裁决:1.对实业公司要求韩某某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合同的请求予以支持;2.对实业公司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实业公司对裁决书不服,提起诉讼。一审判决:1.韩某某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至2021年9月30日止;2.韩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实业公司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120,000元;3.韩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实业公司竞业限制经济补偿17,273.79元;四、驳回实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观点:对隐蔽竞业行为的审查认定应综合考虑行为发生时间、业务重合性、劳动者本人技术条件等多重因素。

案例四

基本案情:马某楠于2005年9月28日入职搜狐新动力公司,双方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自2014年2月1日起至2017年2月28日止,马某楠担任高级总监。2014年2月1日,搜狐新动力公司(甲方)与马某楠(乙方)签订《不竞争协议》,其中第3.3款约定:“......,竞业限制期限从乙方离职之日开始计算,最长不超过12个月,具体的月数根据甲方向乙方实际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费计算得出。但如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而提起仲裁或诉讼时,则上述竞业限制期限应将仲裁和诉讼的审理期限扣除;即乙方应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期限,在扣除仲裁和诉讼审理的期限后,不应短于上述约定的竞业限制月数。”2017年2月28日劳动合同到期,双方劳动关系终止。2017年3月24日,搜狐新动力公司向马某楠发出《关于要求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和领取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费的告知函》,要求其遵守《不竞争协议》,全面并适当履行竞业限制义务。马某楠自搜狐新动力公司离职后,于2017年3月中旬与优酷公司开展合作关系,后于2017年4月底离开优酷公司,违反了《不竞争协议》。搜狐新动力公司以要求确认马某楠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并双倍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赔偿损失并支付律师费为由向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一、马某楠一次性双倍返还搜狐新动力公司2017年3月、4月竞业限制补偿金共计177900元;二、马某楠继续履行对搜狐新动力公司的竞业限制义务;三、驳回搜狐新动力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马某楠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马某楠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共计177892元,但无需继续履行对搜狐新动力公司的竞业限制义务。搜狐新动力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观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条款中约定的条款属于“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情形,应当认定为无效。

《竞业限制协议》中常见的无效条款

(一)将劳动者的亲属纳入竞业限制范围的约定无效;

(二)仅约定竞业限制义务未同时约定经济补偿的约定无效;

(三)经济补偿数额严重低于法定标准的约定无效;

(四)用人单位以不作为方式默认解除协议的约定可能无效。

设置竞业限制条款的建议

为了使竞业限制条款更为有效和合理,用人单位应在制定时充分考虑以下几方面:

1、适用的人员范围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用人单位不应随意扩大竞业限制的适用对象,避免对普通员工实施不公平的限制。

2、竞业限制范围和期限应当合理

竞业限制的地域和时间范围应与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直接相关,由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二年),以确保范围合理、期限适当,不影响劳动者的择业权。

3、适当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补偿标准通常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此外,竞业限制补偿应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按月支付,且不得包含在在职期间工资中。

4、要明确生效条件

竞业限制协议应明确生效条件,如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的通知要求,确保协议在双方明确同意的情况下生效。

5、明确具体的监督和执行细则

业应严格履行竞业限制协议,有主动监督并指导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义务。同时,若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有权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6、要约定禁止隐蔽竞业行为

竞业限制协议应禁止劳动者通过隐蔽手段规避竞业限制义务。例如,可以根据行为发生的时间、业务重合性、劳动者技术能力等因素进行审查,明确禁止隐蔽性行为,以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利益。

7、设置的条款约定应注意权利义务的基本平衡

在设置竞业限制条款时,需确保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平衡,以避免条款显失公平的情况出现,从而降低协议被认定为无效的风险。

结语

通过系统梳理案例库裁判观点,可以更好地帮助用人单位通过科学设置“竞业限制”条款以确保其有效性和合法性,在保护自身商业秘密的同时,避免法律风险的效果。同时,笔者建议用人单位在设置“竞业限制”条款时也要注意兼顾劳动者权益,尽量维护和谐的劳资关系,增强在职员工幸福感、归属感。

参考案例:

①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编号:2024-07-2-186-001 );

②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编号:2023-07-2-186-004);

③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编号:2023-07-2-186-012 );

④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编号:2022-18-2-186-006 )

注:本文仅为分享交流目的,不代表文康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建议或决策依据。如您需要法律专业分析,请与本文律师联系。
编辑| 翁一铭  审核| 洪寿福  编审| 郇恒吉




张大峰

执业律师
zhangdafeng@wincon.cn

山东文康(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华东),管理学学士。现为山东文康(临沂)律师事务所刑事与合规专业委员会成员、劳动人事合规专业委员会成员。

业务领域:商事纠纷、交通事故等侵权类纠纷、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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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康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5年,入选首批“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并保持至今,长期受到钱伯斯、ALB、《商法》等国际知名排行机构关注和认可。文康(临沂)律师事务所系在沂蒙老区设立的办公室,旨在打造享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的“法律+”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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