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药店」来了

学术   2025-01-04 21:31   北京  



一地率先推出“中央药店”政策,保障医保药全目录供应,优化医保药全链条供应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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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企业申请“中央药店”,“医院无法配备”时供患者购药

近日,天津市医药采购中心发布《关于开展中央药库(店、房)征集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深化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改革,提升医疗服务效率,确保药品供应及时稳定,推动医保药品全目录供应,提高定点医药机构药品供应保障能力。



根据《通知》,药品经营企业可申请成为“中央药库”。日常采购药品的经营企业出现库存紧缺时,医药机构可从中央药库进行采购。授牌“中央药库”应满足以下条件:


1.自营药品医保目录覆盖率达到55%及以上;
2.调拨后药品医保目录覆盖率达到95%及以上;
3.自营药品及调拨药品的一日订单满足率达到80%及以上;
4.已实现电子追溯,实行“带码流通”。


值得关注的是,针对药品零售端,《通知》提到,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定点零售药店可申请成为“中央药店”。当定点医疗机构院内无法配备相关药品时供患者凭外配处方购药。授牌“中央药店”应满足以下条件:
1.药品网上采购率达100%,参加药品集中带量采购;
2.自营药品医保目录覆盖率达到55%及以上;
3.调拨后药品医保目录覆盖率达到95%及以上;
4.自营药品及调拨药品的一日订单满足率达到80%及以上;
5.已实现电子追溯,实行“带码流通”;
6.提供简易用药说明及用药指导。

医联体(牵头单位作为申报主体)、单独或多家联合的医疗机构药学部门可申请成为“中央药房”。通过多渠道协同体系打通用药信息壁垒,满足患者购药需求。


另据《承诺函》(样表)内容,相关企业和单位需作出“严守法纪、恪守诚信”“履行承诺、配合监管”“违约担责,接受处置”三大方面承诺,共涉及13条具体事项,其中有4项值得重点提及:


1.不向医药机构管理人员、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给予回扣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2.不实施虚开虚受增值税发票及其他形式虚构服务套现洗钱行为。
3.不利用药品垄断地位或市场支配地位,操纵药品价格和供应牟取暴利。不针对不同群体、不同渠道制定实施明显不合理的差异化定价。
4.具有中央药库(店、房)必须具备的药品供应能力,除本单位不可抗的因素造成供应困难外,保证及时足量供应药品,满足临床需求。
5.严格落实药品“带码流通”,实现电子追溯全流程监管。


02

中央药库(店、房),优化全链条“医保药供应管理”

可以看到,对于申请成为“中央药店”或“中央药房”的企业和机构而言,“参加集中带量采购”和“网采率达100%”是两项硬性条件。这会进一步推动工业、药店在集中采购中的参与度,同时加剧市场竞争,尤其是针对布局全国市场的大型药企和连锁。


关于网络采购药品,这或与省级药品采购平台关联,以保证价格信息公开透明。在这点上,河北医保局不久前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两定机构”在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药品的通知》就已明确,从2025年1月1日起,全省有医保住院结算类型的定点药店,不在省药品平台线上采购的,相关医保费用明细不允许上传和结算。

以此判断,特殊类型的定点药店采购医保药品与省级药品采购平台的关联度越来越高,未来或有更多地区选择跟进。


对于上述《关于开展中央药库(店、房)征集活动的通知》,有观点认为,通过建立中央药库(店、房),能整合医药行业资源,优化行业全链条的药品供应链管理,有助于降低库存压力和提高配送效率。特别是强制要求的“带码流通”和电子追溯,无疑大幅推动药品供应链的安全性和透明度。


另外,“中央药店”的建立,也为患者的医保药品选择起到“保底”作用,保证患者在“医院没有药”的情况下,也能顺利便捷地从药店端获取所需药品。

来源:第一药店财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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