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发文,影响全国药店监管

学术   2025-01-08 21:31   北京  

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改委发布最新文件,影响全国药店监管。
其中,规范行政检查行为,防止逐利检查、任性检查;严肃责任追究,加大对乱检查的查处力度;厘清监管部门责任链条,统一监管部门之间的相关标准;有条件地区建立推广入企扫码制度,及时纠正重复检查、重复处罚。
国家部门发文,关系全国药店监管
1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坚决遏制乱检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意见》总体要求,针对行政检查事项多、频次高、随意性大,以及任性检查、运动式检查、以各种名义变相检查等突出问题,加强依法行政,确保行政检查于法有据、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精准高效,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另外,《意见》还提到9项具体实施措施:
1.明确行政检查主体,严禁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实施行政检查
2.清理并公布行政检查事项,从源头上遏制乱检查
3.合理确定行政检查方式,最大限度减少入企检查频次
4.严格行政检查标准、程序,杜绝随意检查
5.严格控制专项检查,避免“走过场”、运动式检查
6.规范行政检查行为,防止逐利检查、任性检查
7.压实规范管理责任,加强行政检查的执法监督
8.强化数字技术赋能,确保执法监督精准高效
9.严肃责任追究,加大对乱检查的查处力度
对于上述“规范行政检查行为,防止逐利检查、任性检查”,《意见》要求,涉企行政检查要做到“五个严禁”“八个不得”。
1.严禁逐利检查,不得接受被检查企业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参加被检查企业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由被检查企业支付消费开支或者将检查费用转嫁给企业,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2.严禁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刻意要求法定代表人到场。
3.严禁任性处罚企业,不得乱查封、乱扣押、乱冻结、动辄责令停产停业。
4.严禁下达检查指标,不得将考核考评、预算项目绩效与检查频次、罚款数额挂钩。
5.严禁变相检查,不得以观摩、督导、考察等名义行检查之实。
对于上述“严肃责任追究,加大对乱检查的查处力度”,《意见》要求,各级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对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检查、未按照公布的行政检查事项和标准实施检查、未按照规定程序实施检查、擅自部署专项检查、超过行政检查年度频次上限实施检查,以及违反“五个严禁”“八个不得”要求乱检查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及时责令改正;
对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或者相关责任人,进行公开约谈;对企业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直接督办并予以通报曝光;对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同时,要建立健全行政检查责任追究、尽职免予问责机制,细化相关情形和程序。
1月7日,国家发改委网站发布《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以深入贯彻相关决策部署,推动各地区、各部门加快融入和主动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工作。值得关注的是,《指引》对市场监管也作出相关要求。
《指引》第六章“推进市场监管公平统一”提到3点,一是健全统一市场监管规则,二是强化统一市场监管执法,三是提升市场综合监管能力和水平。
1.健全统一市场监管规则:有关部门、各地区要结合实际分领域出台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定规范行政裁量权行使的监管规则,细化量化具体操作规定,清晰界定规范性文件中概括性用语的具体情形,分门别类确立具体的量化标准,规范执法尺度。
有关部门要指导各地区结合实际制修订市场监 管领域不予、可以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等处罚清单,明确细化适用有关情形的具体判定因素。
2.强化统一市场监管执法:各地区要结合实际完善整合省域内“互联网+监管” 系统、“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系统等,厘清市场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综合执法部门责任链条,进一步统一不同监管部门之间的数据采集标准、格式、字段等。
有条件的地区要强化执法检查全流程备案监督,建立推广入企扫码制度,实时查询历次受检及行政处罚等情况,及时发现纠正重复检查、重复处罚。
3.提升市场综合监管能力和水平:各地区要制定省域内网络交易监管工作规则,加强相关政府部门和互联网平台企业、网络安全技术企业协作,打通网络监管互联互通渠道,共享网络交易监测字词库,实现网络交易监测结果、案件线索共享互推和电子化移送。
鼓励各地区加强跨区域监管联动,推进跨区域的市场一体化监管,统一市场管理和服务系统,推动实现市场监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公安等部门信息共享、资质互认、执法互助。
市场监管总局、司法部:乱罚款、乱检查,过度检查,坚决遏制避免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在2024年10月14日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加大助企帮扶力度有关情况。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长罗文表示,对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或者从轻、减轻处罚。对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危害公共利益,挑战道德底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规范日常监管,做到无事不扰(涉及“坚决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检查、过度检查”)。
司法部副部长胡卫列表示,禁止利用行政或者刑事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坚决遏制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等行为。
另外,在药品监管领域,2024年8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药监局《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明确了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
该文件还强调,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执行本规则,或者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致使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违纪、犯罪的,移交监察部门、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改委、药店经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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