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味梅园|好文转载】🤔为了点流量,何必呢

楼市   2024-12-07 18:11   福建  
如果你刷到这样一些视频:
“男子身高160却同时交往多名女性”
“一个月发了两千块钱,只够吃饭房租
“逮住一个抓小孩的,快看!”
……
你会果断划走,还是出于好奇看完?



随着流量时代的到来
一些相当炸裂、离大谱、带节奏的短视频
却总能撩拨人心、触发传播键
实际上
那些让你义愤填膺的“新闻”
匪夷所思的“控诉”……
却可能是为博取眼球、赚取流量
肆意编造的谣言

近日
莆田公安成功处置多起散播谣言
扰乱公共秩序的案件
为吸睛而吸金,不惜弄虚作假
是要付出代价的!



案例回顾


一女子制作多条煽动公众情绪视频

实则为吸引流量故意编造


近日,网民邓某在某视频号上,发布一段包含虚假文字信息的不实视频。经查,邓某为博人眼球、赚取流,故意将其他网友发布的虚假视频再次编辑。该视频发布后引发大量网民关注讨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目前荔城分局依法对邓某处以行政处罚。




一男子发布“现在到处都是偷抢孩子的”视频

真相是因家庭纠纷在马路上争吵推搡


近日,网民韩某在某短视频平台上,发布一段多人争吵推搡的视频,配上文字“逮住一个偷孩子的,现在到处都是偷抢小孩的”。该视频发布之后引发网民的关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经查,该视频实则是家庭纠纷,韩某为吸引流量编造文字传播韩某到案后表示非常后悔,荔城分局依法对散布谣言的网民韩某予以批评教育。





法律科普  



网络绝非法外之地

更不是谣言滋生的摇篮

莆田公安将依法严厉打击网络谣言

网络谣言相关的违法行为

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不同

行为人可能会承担

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





01  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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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行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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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 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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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划编辑:周彩偲
素材来源:市局网安支队
审核:蒋鹏珊

审批:谢文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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