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很多涉台文章和著作中,往往将近年来中央出台的惠台利民政策措施错误简称为“惠台”措施,比如把2018年出台的《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31条措施”)错误简称为“惠台31条”。
这种错误用法看似是一个小问题,实际上背后涉及对中央对台方针政策的理解是否到位,是由于没有全面、系统、准确理解中央对台方针政策的核心意涵所致。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坚持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到对台工作中,在反对“台独”基础上,坚持团结岛内和海外爱国统一力量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融合发展,推进祖国完全统一进程。新时代党解决台湾问题的总体方略的重要的战略举措就是团结台湾同胞、争取台湾民心。具体来说,就是把广大反对“台独”的台湾同胞与民进党和“台独”分子区分开来,始终尊重、关爱、造福台湾同胞,坚持以最大诚意为台湾同胞谋福祉,争取台湾同胞民心。
为实现这一目标,中国共产党坚持在民族复兴进程中和祖国大陆发展进步基础上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完全统一,愿意率先同台湾同胞分享大陆发展机遇,积极为台湾同胞在大陆发展创造便利条件。
在这一背景下,无论是“31条措施”、“26条措施”还是其他深化两岸融合发展的政策措施,目的都是逐步为台湾同胞在大陆学习、创业、就业、生活提供同等待遇,促进两岸经济社会融合发展,增进台湾同胞福祉。这些惠台利民政策措施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台湾同胞,准确说就是任何反对“台独”分裂、支持两岸关系和平发展、融合发展的台湾同胞。
“台”字既可以指台湾当局,也可以指台湾同胞。如果把惠台利民政策措施简称为“惠台”,虽然使用者的本意可能是指惠及广大台湾同胞,但往往被曲解为无原则地为台湾当局让利,而且忽视了政策真正的落脚点台湾同胞。这容易使两岸同胞错误认为中央政府还在为数典忘祖的民进党当局提供政策便利,不利于两岸同胞准确理解中央对台方针政策。因此,在简称中一定不能忽视“民”这个关键词。同时,惠台利民政策措施并不是单方面惠及台湾同胞,两岸融合发展是双向的,深化两岸融合发展造福的是两岸同胞,两岸同胞在融合发展中实现的是双赢。从这个意义上讲,也要强调“利民”。
综上所述,惠台利民政策措施的简称不能缺少“利民”二字。比如《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可以简称为“31条措施”、“惠台利民31条”,但不可以简称为“惠台31条”。在实际的使用中,对于惠台利民政策措施的简称,要确保把握政策的核心意涵,维护中央对台方针政策的完整性、准确性、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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