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银行外汇展业管理办法(试行)》配套指引的通知
汇律发〔2024〕2号
全国外汇市场自律机制成员:
为提升银行外汇展业能力,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23年12月29日发布《银行外汇展业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3年第1号,以下简称《展业办法》),并基于银行自愿前提逐步推进《展业办法》实施工作。
为指导参与银行更好执行《展业办法》,全国外汇市场自律机制在监管司局指导下,充分总结试点银行经验,研究起草了《展业办法》配套指引,具体包括《银行外汇展业客户尽职调查工作指引》、《客户外汇合规风险等级分类指引》和《银行外汇风险交易监测体系建设指引》,以期为银行落实《展业办法》提供良好实践和操作规范。银行选择适用《展业办法》模式进行外汇展业的,可参考上述配套指引做好内控制度完善和系统建设等工作;银行未选择适用《展业办法》模式的,按照原有相关外汇管理法律法规开展外汇业务,相关实践操作可参考《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及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等具体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展业办法》配套指引已经全国外汇市场自律机制核心成员审议通过。
特此通知。
附件:1.《银行外汇展业客户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2.《客户外汇合规风险等级分类指引》
3.《银行外汇风险交易监测体系建设指引》
全国外汇市场自律机制
2024年12月27日
附件2
客户外汇合规风险等级分类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指导银行做好客户外汇合规风险等级分类工作,根据《银行外汇展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展业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依据《展业办法》办理外汇业务的银行,其他银行可参照本指引对客户进行分类。
第三条 银行总行应按照全面、审慎、风险相当原则,合理选择客户分类要素,统一设置适用于本行总部及分支机构的客户外汇合规风险等级分类体系及相应适用业务场景。银行总行应建立内控制度,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对客户分类要素及分类结果调整权限进行规范管理,对客户分类体系的有效性负责。
第二章 客户外汇合规风险等级分类体系
第四条 银行应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调查”展业三原则,以本行尽职调查要素为基础,选择相应的要素作为客户分类要素,建立客户外汇合规风险等级分类体系。
第五条 客户外汇合规风险等级分类体系包括客户的基本信息、评价信息、监管信息和业务信息四个方面。
第六条 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客户基本情况。银行应关注客户的成立年限、注册情况、资本情况、注册地址或实际办公地址与其经营业务的匹配情况等,以判断客户实际经营情况。可参考要素包括注册地址、国别地区、行业属性/行业类型、经营范围、成立日期、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办公地址、受益所有人信息等。
第七条 银行应关注客户的评价信息,以判断客户的信用情况。可参考要素包括客户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等级、授信等级等。
第八条 监管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信息和监管分类信息。
(一)行政处罚信息。银行应关注客户受行政处罚以及被发布风险提示的情况。可参考要素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海关、税务等监管部门对客户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公布的处罚信息、外汇局发布的风险提示等。
(二)监管分类信息。银行应关注客户被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外汇局分类管理的情况,以判断客户历史交易合规情况。可参考要素包括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分类结果、跨境人民币业务重点监管名单信息、资本项目管控状态信息等。
第九条 业务信息包括跨境业务办理情况、跨境业务需求真实性和内部管理情况。
(一)跨境业务办理情况。银行应关注客户跨境业务规模及波动情况、办理跨境业务历史情况等,以判断客户跨境业务实际办理情况。可参考要素包括跨境收支业务量、首次办理外汇业务时间(在任一家银行办理外汇业务的最初时间)、与本行外汇业务合作时间、跨境业务量波动情况、客户使用的主要外汇产品和服务等。
(二)跨境业务需求真实性。银行应关注客户的交易产品、规模、频率与客户日常经营状况的匹配程度,主营业务相关的外汇资金来源和用途是否存在异常情况等,以判断客户办理跨境业务的真实需求。可参考要素包括客户是否正常运营、主要关联企业信息、主营业务规模、异地办理业务的原因、员工情况、外汇资金来源和用途、客户在本行办理业务的主要跨境交易对手、交易国家、结算方式等信息。
(三)内部管理情况。银行应关注客户的内部管理能否实现交易留痕、准确记录和管理,以判断客户是否满足事后监测的需要。
第三章 客户外汇合规风险等级分类的方法及程序规定
第十条 银行可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科学合理确定权重赋值,对客户外汇合规风险等级进行分类。银行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优化客户外汇合规风险等级分类体系。
第十一条 银行在确定客户外汇合规风险等级时,可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客户。一类客户为低风险等级客户,三类客户为高风险等级客户,除低风险等级客户和高风险等级客户外的其他客户归类为二类客户。银行可对分类情形进行细分。
第十二条 对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且不存在本指引第十三条所列情形的客户,银行可以将其外汇合规风险等级确定为一类:
(一)合法注册,原则上持续办理跨境业务两年以上,具备真实外汇业务需求;
(二)近一年未被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外汇局或相关监管部门行政处罚;
(三)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内企业,货物贸易登记分类应为A类;
(四)跨境收支符合生产经营实际,无异常大幅波动;
(五)内部管理实现交易留痕、准确记录和管理;
(六)银行风险管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若客户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应将其外汇合规风险等级确定为三类:
(一)被人民银行、外汇局或其他监管部门采取相关监管措施的,贸易企业名录分类为B、C类,处于资本项目业务管控状态,列入跨境人民币业务重点监管名单,被发布风险提示等;
(二)近一年被人民银行、外汇局或相关监管部门行政处罚;
(三)客户注册信息存在疑问、背景不明,或者无法获取足够信息对客户背景进行评估,如无正式固定办公经营场所、无准确联系方式等;
(四)交易产品、规模、频率与客户日常经营状况、资本实力、历史交易习惯等明显不符且无合理理由,交易不具商业合理性,或跨境资金往来存在明显异常等;
(五)银行认为合规风险较高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同一客户在同一家银行的外汇合规风险等级应是唯一的。
第十五条 银行应建立逐级审批机制确定客户外汇合规风险等级分类结果,确定一类客户须有授权,银行应内部明确授权人员资格。
第十六条 银行应采取系统评定与人工确认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客户外汇合规风险等级。
第十七条 银行可对经系统评定的分类结果进行人工调整。对于确有充分理由调整客户风险等级的,银行应在内控制度中明确审批流程,从风险较高的级别调整至一类客户的,需详细阐述理由,提升授权人审批层级,并在系统中留痕。
第十八条 银行应定期对客户外汇合规风险等级分类结果进行更新,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年,三类客户不得超过半年。
第十九条 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应对客户外汇合规风险等级分类结果进行实时更新:
(一)满足本指引第十二条条件的客户向银行申请参评一类客户的,银行应视情况对其客户外汇合规风险等级重新分类。
(二)客户触发监管信息变化、报送风险交易报告等风险事件或场景的,银行应实时对客户进行重新分类。
(三)客户触发本指引第十三条情形的,银行应及时将其调整为三类客户。
(四)按《银行外汇展业客户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要求完成尽职调查重新调查后,银行应及时对客户进行重新分类。
第二十条 银行对客户进行重新分类后,应及时按照新的分类结果对客户实施相应审核措施。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鼓励银行依据本指引建立统一的外汇业务客户风险等级分类体系,不断提升外汇业务便利化水平。
第二十二条 银行应在开展客户外汇合规风险等级分类实践中,合理选择客户分类要素、确定权重赋值,不断总结经验,对客户分类要素及权重赋值、计算方法等形成行业最佳实践。在最佳实践的基础上,根据实践需要,逐步形成统一的行业标准。
第二十三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