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创 申 明 | 本文作者:金融监管研究院 张家铭 周敏。欢迎个人转发,谢绝媒体、网站及公众号未经授权转载。
跨境担保是指担保人向债权人书面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承诺按照担保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付款义务并可能产生资金跨境收付或资产所有权跨境转移等国际收支交易的担保行为。跨境担保分为内保外贷、外保内贷和其他形式跨境担保。——《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4〕29号)
今年以来,各级外汇管理部门公示的涉及跨境担保处罚案件共5起,合计罚没1329.9万元,相较于往年处罚事项,此类跨境担保案件明显压降。原因除了在“风口期”会导致银行对相关跨境担保业务“一刀切”,直接停办或者谨慎办理各类跨境担保,另一个层面是政策不断创新优化、鼓励真实合规的办理跨境担保业务,窗口指导起到了良性效果。外汇局在开展现场检查时,也不再是以该企业跨境担保是否履约定性处罚,而是要求银行与企业签订担保协议时就该做好展业和风险控制措施。因此,银行在开展跨境担保业务时,更多的是要结合监管政策将授信风控前置,而不是简单的追踪信贷资产的有偿性。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分总则、内保外贷、外保内贷、物权担保的外汇管理、附则5章33条。
此前涉及跨境担保外汇管理的法规主要有:《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银发〔1996〕302号)、《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97〕汇政发字第10号)、《关于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39号)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2〕19号)。上述法规在颁布初期,对于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支持对外贸易发展,加强对外担保管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我国涉外经济的快速增长,国际收支交易规模的不断扩大,跨境担保行为也日趋多样化和复杂化,上述法规仅涵盖对外担保和外保内贷,未涉及其他类型的跨境担保,已不能满足当前市场发展需求。因此,外汇局以“五个转变”为指导思想,调整管理思路,适时出台了《规定》,以便利跨境担保活动,推进担保项下资本项目可兑换水平。
《规定》中,关于内保外贷的主要管理内容有:
1.取消境内机构融资性和非融资性内保外贷的事前审批或指标核定。
2.除普遍适用于所有机构的一般性限制条款外(如担保资金用途限制),取消针对特定主体(担保人、被担保人资产负债比例或关联关系要求)或特定交易(如非融资性担保)的资格条件限制。
3.利用现有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对内保外贷业务进行统计、监测。
4.担保履约后形成对外债权的,应按相关要求办理对外债权登记。
《规定》中,关于外保内贷的主要管理内容有:
1.债权人须是境内金融机构,债务人须是非金融机构,被担保的债务只能是本外币普通贷款或信用额度。
2.由债权人(即境内金融机构)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向外汇局集中办理数据报备。
3.担保履约后形成债务人对外负债的,应办理外债登记,其未偿本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数额。外债额度仍然不够的,按未经批准擅自对外借款进行处理。
境内机构跨境担保合同管理:
根据《规定》,除内保外贷、外保内贷需要履行必要外汇管理登记手续并遵守部分资格条件限制以外,境内机构可自行签订其他形式的跨境的担保合同。需要强调的是,对于其他形式跨境担保合同,《规定》只是在外汇管理方面取消了担保签约环节的限制,担保项下债权人主张担保权利和担保人履行担保履约义务,仍应符合担保行为相关的外债、直接投资及证券投资等管理规定。
01
定义
内保外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内、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外的跨境担保(内外外)。通常用于境内母公司为境外子公司在境外的融资活动提供担保。
如下图所示,“内保”是指中国境内银行或企业提供的担保,担保的形式既可以是银行保函,也可以是法人保证、抵押、质押等。“外贷”是指境外机构(一般是境外银行)向境外债务人提供的融资,也可以指代非融资性的债权债务关系。
02
现行法规参考
其中,汇发〔2017〕3号文政策问答第二期中明确了内保外贷不得绕开ODI的审批规定:
一是以内保外贷境外融资替代境内机构货币出资的境外投资项目,如按照现行对外投资相关监管原则,境内机构境外股权投资受到限制的,暂停办理相关跨境担保业务,担保人为非银行机构的,外汇局不予办理内保外贷登记;担保人为银行的,银行不得为此提供担保。
二是内保外贷项下资金如果用于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特殊行业的,或者是用于大额非主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对外投资、“母小子大”、“快设快出”等类型对外投资的,担保人为银行的,银行应按照现行对外投资相关监管原则加强审核;担保人为非银行机构的,所在地外汇局在为其办理内保外贷登记时,应按照现行对外投资相关监管原则加强审核。并且对内保外贷的资金回流提出了几点要求:
图:内保外贷资金回流
03
内保外贷分类
内保外贷跨境融资模式
1.以银行为担保人
(1)融资性内保外贷
是指担保人为境内银行,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外的跨境担保,其中,担保人为融资性付款义务提供的担保,这些付款义务来源于具有融资合同一般特征的相关交易,包括但不限于普通借款、债券、融资租赁、有约束力的授信额度等。
业务办理的基本流程:担保人为银行的融资性内保外贷业务
(2)非融资性内保外贷
是指担保人为境内银行,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外的跨境担保,其中,担保人为非融资性付款义务提供的担保,这些付款义务来源于不具有融资合同一般特征的相关交易,包括但不限于招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延期付款担保、货物买卖合同下的履约责任担保等。
业务办理的基本流程:担保人为银行的非融资性内保外贷业务
PS:银行作为担保人的内保外贷业务,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应具有相应担保业务经营资格。以境内分支机构名义提供的担保,应当获得总行授权。
2.以非银行机构为担保人
(1)融资性担保
指担保人为融资性付款义务提供的担保,这些付款义务来源于具有融资合同一般特征的相关交易,包括但不限于普通借款、债券、融资租赁、有约束力的授信额度等。
(2)非融资性担保
是指担保人为非融资性付款义务提供的担保,这些付款义务来源于不具有融资合同一般特征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招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延期付款担保、货物买卖合同下的履约责任担保等。
(3)办理流程:
①担保人在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签约登记手续
②内保外贷项下担保人付款责任到期、债务人清偿担保项下债务或发生担保履约后,在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登记注销手续
③发生担保履约的,银行为担保人办理担保履约款购付汇(如有)
④成为对外债权人的担保人或境内反担保人在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对外债权登记手续(如有)
⑤担保履约项下还款的,银行为担保人办理资金收付及结售汇(如有)
(上述流程中,银行主要涉及履约款购付汇、追偿资金的收结汇业务以及担保履约后提示担保人到外汇局办理对外债权登记)
04
内保外贷登记
1.签约(变更)、注销审核材料
2.担保履约对外债权登记
(1)注意点:
内保外贷发生担保履约的,成为对外债权人的境内担保人或境内反担保人,应办理对外债权登记。
境内非金融企业发生内保外贷履约形成对外债权的,其对外债权余额应纳入该企业境外放款额度管理。境内非金融企业内保外贷履约对外债权余额与该企业境外放款余额之和不得超过该企业所有者权益的50%。如果超过50%,可以先为该企业办理对外债权登记,但在对外债权余额与境外放款余额之和恢复到该企业所有者权益的50%以内之前,该企业不得办理新的境外放款业务。境内银行发生内保外贷履约,如有反担保人,也应参照此原则办理。
(2)审核材料:
①书面申请,包括内保外贷签约登记办理情况、担保履约的原因、履约资金来源、境外债务人还款计划及未来坏款资金来源等。
②担保履约证明材料。
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05
内保外贷的优势及风险
1.优势
(1)跨境“增信”,可以帮助国内企业走向国际市场,使其境外分公司获得海外融资。
(2)内保外贷因贷款主体是境外银行,对境内银行来讲仅仅是一笔表外的或有负债,还能够一定程度上压降境内贷款的规模,穿透贷款用途等问题。
2.风险
(1)由于境内外资金成本存在差异,巧用境内外利差或汇差赚取收益,达到套利的目的。给跨境资金流动带来不安定因素。
(2)最主要的风险就是内保外贷作为或有债务,一旦发生境内履约会导致实际的资金流出,例如“8·11汇改”之前不少国内企业强行履约造成资金外逃对我国国际收支及人民币汇率的稳定性产生影响,如管理不慎还可能演变为资产转移的通道。
这种操作方式通常是以境外平台公司为借款主体,以境内资产作为抵押,向境内银行申请内保外贷,但是如果境外债务人未能到期还款,则境外银行会向境内银行提出保函项下索赔。根据保函开立的内容,大多数情况下境内银行必须‘见索即付’,无条件付款,随后再向境内企业进行追索。这个赔付的过程即形成了境内资金的流出。
06
内保外贷特殊形式
内存海外NRA贷 内保外贷
07
内保外贷处罚典型案例
违法行为类型:擅自提供对外担保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29号)
第十二条 担保人办理内保外贷业务时,应对债务人主体资格、担保项下资金用途、预计的还款资金来源、担保履约的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审核,对是否符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尽职调查,并以适当方式监督债务人按照其申明的用途使用担保项下资金。
第二十七条 担保人、债务人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担保履约义务确定发生的情况下签订跨境担保合同。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
第四十三条 有擅自对外借款、在境外发行债券或者提供对外担保等违反外债管理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从处罚依据来看,一是内保外贷未尽审核责任,二是明知/应知会履约还办了内保外贷(所谓的恶意履约),在历年内保外贷处罚案例中,恶意履约已经成为处罚的经常项目,各家银行在办理内保外贷业务时,切记授信流程合规性!
08
内保外贷银行展业注意事项
1.办理内保外贷业务的银行应该重点分析企业并购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性、并购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并购双方的产业相关度和战略相关性、贷款的还款保障性等,从贷(保)前、贷(保)中、贷(保)后三个方面做好全程管理,避免出现保函或备证违约。
2.境内银行要履行“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实行境内外银行联动,做好资金用途的尽职调查,仔细甄别套利、反洗钱行为的漏洞。
3.合理运用资金回流政策,仔细审查购汇结汇流程,协助客户合理规避汇率风险。
01
定义
外保内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外、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内的跨境担保。其中,债务人应为非金融机构;债权人应为金融机构,被担保标的只能是本外币存款或信用额度。
外保内贷融资结构
02
外保内贷业务办理流程
03
外保内贷履约
注意保函履约的反洗钱问题:如果发生保函履约,境内行需要履行对应反洗钱职责,避免境外资金通过履约担保入境。这里要求境内行在做外保内贷业务时需要对放款人进行完整的“展业三原则”审查、第一还款源的审查以及其他授信审查。
04
企业担保的外保内贷
根据29号文,在办理“外保内贷”业务中,一旦发生履约的,境外汇入的资金必须在境内企业的净资产+外债额度的范围之内,并且占用境内企业的外债额度。如果超过该额度,外管将按未按规定借入外债来处罚企业和银行。
(1)中资企业和采用宏观审慎模式的外资企业,外保内贷履约后形成的外债纳入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
(2)仍采用“投注差”模式的外资企业,外保内贷履约后形成的外债其未偿本金余额不得超过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超出部分须占用自身外债额度,仍不够的,按未经批准擅自对外借款进行处理。即如果选择“全口径”模式的,外保内贷履约后不能超过“全口径”融资额度,即2倍的净资产。而没有1倍净资产+全口径额度的说法!
(3)境外担保人向境内金融机构为境内若干债务人发放的贷款组合提供部分担保(风险分担),发生担保履约(赔付时)后,如合同约定由境内金融机构代理境外担保人向债务人进行债务追偿,则由代理的金融机构向外汇局报送外债登记数据,其未偿本金余额不得超过该担保合同项下各债务人自身外债额度之和。
全口径模式下,额度计算方式如下:
审核材料如下:
详情参考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
05
NRA账户外保内贷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指引》(汇发〔2014〕29号)一文中,NRA账户存款可作为境内机构向境内商业银行申请融资的质押物,属于外保内贷范畴,并非境外机构融资行为。
1.NRA 外存内贷 外保内贷模式
2.相关案例
2021 年 7 月 9 日,Invengo Technology Pte. Ltd.(以下简称“新加坡子公司”)即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远望谷”)全资子公司,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提供外保内贷额度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新加坡子公司向公司提供外保内贷额度。
具体方式为新加坡子公司在江苏银行开立的 NRA 美元账户存入全额保证金,质押金额不超过 811 万美元,质押率约 95%,担保期限为自融资事项发生之日起一年。公司将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向江苏银行深圳分行申请不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贷款,用于企业日常采购及经营周转所需。
01
定义
其他形式跨境担保是指除前述内保外贷和外保内贷以外的其他跨境担保情形。有以下几类:
02
典型模式分析—内保外债(内外内)
1.内保外债业务是企业占用自身外债额度,由境内银行出具涉外保函,境外银行据此向境内企业放款的业务。
2.内保外债的优缺点:
优点:对企业来说,内保外债既能满足境内企业的贷款需求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境内银行来说,内保外债能够提升银行中间业务收入、国际结算量(资本项目项下汇款业务)等多项指标完成率,同时不占用境内银行信贷投放规模;对于境外银行来说,内保外债属于低风险业务,能同时赚钱利息收入。
缺点:一是操作流程相对较为复杂,按照外汇局要求,需办理融资情况签约备案登记、开立外债专户和结汇待支付专户等。二是当跨境融资为外币贷款,到期外币本金偿还时的临时购汇就存在汇率波动风险,企业可选择锁汇与不锁汇控制风险,但办理掉期锁汇一般需缴纳部分掉期保证金,而境内企业若有贸易项下充足的外币留存,也可选择不锁汇。
3.操作模式—内保外债
3.办理流程
①申请人提出业务申请
②与境外银行签订贷款合同
③向外汇局进行外债备案
④申请开立保函
⑤到期前购汇还款
03
典型模式分析—内保海外直贷(内内外)
1.内保海外直贷业务是境内企业资产抵押给境内银行(或占高风险授信),由境内银行直接放款给境外企业。
2.操作模式:略。
04
内保NRA(FT)贷(内保自贷)
1.指银行作为担保行,按照境内客户的申请开出以自贸区银行为受益人的融资性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以下统称保函),自贸区银行以此保函为在自贸区内有NRA或FT账户的境外或区内注册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2.优势:
①境外/区内企业可以利用集团公司资信,直接在上海自贸区银行获得贷款资金。
②自贸区银行可以同时利用境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获得更有竞争力的资金成本,提供更优惠的融资价格。
(3)业务流程—内存NRA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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